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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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大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是:熟悉国家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各自的特点;熟悉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熟悉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熟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熟悉跨行业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一.环境标准

1.定义: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

2.环境标准的作用

2.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赋予的。环境标准是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2.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我国环境质量标准是将环境规划总目标依据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定时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区域性,是环境规划的定量描述。

2.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环境标准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核心,环境质量标准提供了衡量环境质量状况的尺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判别污染源是否违法提供了依据。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统一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技术要求,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

2.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动力。

2.5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

2.6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环境标准中指标值高低是确定污染源治理资金投入的技术依据。

3.环境标准的特性:环境标准具有法规属性,与产品质量标准在内涵、外延和制定标准的目的等方面有本质的区别。只有形式相同。

二.环境标准体系

1.概念:

1.1体系:在一定系统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1.2环境标准体系: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2.环境标准体系结构:教材中的环境标准体系框图可帮助大家记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2.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2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2.3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为检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作的统一规定。

2.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的标准物质。

2.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对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作的统一规定。

3.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3.1.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3.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费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两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3.3.1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他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3.3.2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3.3.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4.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分等级,环境功能区分类别,一一对应。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对应类别的标准值.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标准分三类。

4.2.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标准分五类。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和标准分五类

5.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5.1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排放标准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根据行业工艺的进步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适时对排放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2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超前时间段不分级别,现时间段可以维持。

5.3排放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污

染源排污量水平与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密切相关。

1. 环境标准的实施

1.1根据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并进行管理。

1.2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

1.3按有关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检测。

1.4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1.5解决争议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3.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强制执行。

3.2在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和计算。

3.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若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之配套执行。

3.4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裁定,或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4.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试验室和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4.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4.3配制标准溶液

4.4分析方法验证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5.国家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5.2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5.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5.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5.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5.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5.8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6.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6.1实施监督的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6.2实施监督的方式:

6.2.1自我监督: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

6.2.2管理性监督: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实施-自我监督-管理性监督的运行机制。

四.主要环境标准名录

1.大气环境、水环境、噪声均包括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两类。

2.技术导则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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