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自购施工设备周转材料工地上自建临时建筑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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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自购施工设备、周转材料、工地上自建临时建筑物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是为了施工的需要,会发生自己购买建筑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这些设备和周转材料会在各个建筑项目中轮流使用,这些自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到底能否抵扣?另外,施工企业还会在工地上修改一些临时建筑物,这些临时建筑物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要不要缴纳房产税?会计核算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怎样进行扣除?笔者对针以上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建筑企业自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1、法律依据及分析

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重要关键条件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句话说,如果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就不属于“专用于”的情形,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分析,建筑企业自购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该自购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建筑企业工地上搭建的活动活动板房、指挥部等临时建筑物的税务处理

1、临时建筑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分两种情况进行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款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其中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而且特别强调,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活动板房,工程指挥部用房等临时建筑物或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适用“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基于此分析,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在施工地修建的临时建筑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如下:

(1)如果建筑企业施工地从事施工的项目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施工地上修建的临时建筑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的当年全部一次性抵扣。

(2)如果建筑企业施工地从事施工的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施工地上修建的临时建筑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也不可以在其他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中销项税额抵扣。

(3)施工完毕,工地上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临时建筑物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房产税的处理:免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二十一条“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

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基于此规定,营改增的建筑施工企业自爱施工地修建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和活动板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摊销进期间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

由于施工企业在工地上修建临时建筑物,在工程完工后是要拆除的,因此,施工企业修建的临时建筑物不可以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只能通过“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来核算。“临时设施”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属于资产类科目“临时设施摊销”科目属于资产的调整科目,也是“临时设施”科目的备抵调整科目,来核算施工企业各种临时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价值损耗,即核算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施工企业工地上修建临时建筑物的账务处理如下:

(1)修改临时建筑物的会计处理。施工企业用银行存款购入的临时设施,应按购入的实际支出,借记“临时设施”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在搭建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生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等科目;待到搭建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建造期间发生的实际成本,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即借记“临时设施”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摊销时的会计处理。应在建筑期进行摊销,将按月计算的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期间费用”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

(3)清理时的会计处理。施工企业出售、拆除、报废的临时设施应转入清理。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按临时设施账面净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摊销数,借“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值,贷记“临时设施”科目。出售、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理结束后,若发生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若发生净收益,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基于以上临时建筑物的账务处理,施工企业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在施工期间进行摊销进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当然,最后处置临时建筑物所发生的收入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浅析闲置设备折旧问题

闲置设备是指企业存放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于这类固定资产,我国长期以来是不提折旧的。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__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以及经营方式租出的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实际上把闲置设备纳入了折旧范围。而在该《准则》的说明中更明确指出:“这一类固定资产虽然未使用或不需用,未发生有形损耗,但存在着无形损耗,应提折旧,而且这样做有助于企业处理这些固定资产。”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在此提出几点商榷意见,借以抛砖引玉。

一、闲置设备计提折旧,其理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并不完全成立。1、根据《准则》规定,对闲置设备的折旧完全等同于使用中的设备,其折旧中既包括有形损耗又包括无形损耗。目前,我国固定资产的损耗中有形损耗占主要地位。为了反映占次要地位的无形损耗而虚增大量的并没有发生的有形损耗,反映的信息失真程度更大。如果对闲置设备只提无形损耗的话,又缺乏公认的标准和依据。无法操作。当然,也存在着某些特殊行业(如电子行业)和特殊设备(如电脑),其无形损耗确实是主要的,但对这一类行业和设备若在特殊经济业务准则而不是在通用准则中予以规定,也许更为恰当。2、对“促进企业处理这些闲置资产”的帮助也不是很大。企业的经营者可分成四类:a.既关心企业的实际价值又关心企业的账面利润;b.只关心企业的实际价值不关心企业的账面利润;c.不关心企业的实际价值只关心企业的账面利润;d.既不关心企业的实际价值又不关心企业的账面利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面临十分激烈的竞争,对于一个关心企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而言,是不允许设备闲置的,a、b两类经营者是不会受到折旧与否的影响;至于d类经营者根本就不关心企业,明显不会受折旧的影响。当然,对于c类经营者可能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效果也不会是很明显。因为我国的闲置设备较大一部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其账面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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