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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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现状

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信息利用和传播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不仅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而且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也包罗万象,方便了人们对于咨信的获取。另一方面,互联网也使得信息的复制成本大大降低,其复制的无限性和传播的广泛性,也使各种各样的音像作品、著作、软件等,难以从传统法制制度下进行监管和知识产权的维护,严重的影响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一、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特征的变化

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使网络信息的复制与传播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易被发现,这就直接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网络的高速性、广泛性也对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对其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 一) 实体性弱化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等。它本身是无形的,但它总是与一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表现在纸面上或者具体的产品上。在网络环境中,由于知识等智力成果是以字节流的形式存在的,以讯号的形式传播,整个过程都存在于虚拟的空问中,它的实体性比传统更加弱化。这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缺少必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比传统形式下更困难。

( 二) 可复制性强化

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即知识内容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复制。与印刷、照相、录音、录像、电视、复印等传统复制方式相比,数字化技术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复制,呈现出高速度、高质量、低成本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载的复制,也包

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作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等,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甚至正演化为极易复制性。

( 三) 地域性淡化

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它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输的无国界性,使得传统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受到了极大的削弱。

二、网络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维权难点

网络革命加速了信息的流通,充分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了科学文化的传播交流。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通常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的,任何作品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数字化,自然也就便利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加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难度。同时,网络传播速度快,途径多样,复制简便,也给侵权行为难以取证。

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观念,为了个人学习或欣赏,复制一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用户从国际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络上复制作品以供自己使用,已经损害并将继续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有著作权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贮后难以甚至无法控制侵权行为,著作权保护成了空话。另外,数字化形式的作品通过网络在国际问传播,使著作权问题更加复杂化。在网络环境下,原来的合理使用原则不再适用。由于网络传输的便利造成合理使用的层层转发,给著作权人权益带来极大损害。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对

(一)、通过网络信息立法保护网络专利权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中

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刑法》增加惩治计算机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都体现了我国对信息保护力度的加强。

(二) 重视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

中国信息化建设正在向纵深发展,但知识产权立法滞后,跟不上国内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应该在网络域名注册管理、计算机信息安全、国际联网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及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互相渗透、配合,实现网络信息环境的有序化、法制化,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立体防线,并借鉴国际上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通行惯例,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管理,加快我国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立法,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谢振华,《给予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特征及其法律保护》——《法律与社会》,2009。

[2]胡瑾,《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与难点研究》

[3]李国成,欧阳欣卉,《浅议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年第二期。

[4]郭秀娟,《浅谈网络知识产权》——《山西科技》2009年第五期。

[5]卢植衡,杜清海,《络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问题》——《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32期。

[6]余跃飞,《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2009。

[7]王燕,《声像资料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2009。

[8]王嵘,陈蔚丽,《网络环境下数据库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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