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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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元月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峰集通防[2008]X号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下发《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矿:
集团公司于2007年相继下发了《瓦斯抽采管理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矿井瓦斯管理规定》、《矿井通风管理规定》、《防治自然发火管理规定》(即:峰集通防(2007)25号、26号、27号、31号、35号、36号、37号文件)。为便于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我们将以上七项管理制度连同《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规定》汇编成册。在汇编过程中我们征求了部分矿井的意见,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下发各矿,请各矿认真贯彻、执行。在此之前,集团公司下发的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规定、制度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下发一通三防规定通知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通三防”机构 (2)
第三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2)
第四章通风 (22)
第一节矿井空气 (22)
第二节通风系统 (22)
第三节通风设施 (22)
第四节矿井主要通风机 (22)
第五节矿井反风 (22)
第六节局部通风 (22)
第七节通风设计 (22)
第五章瓦斯 (22)
第一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22)
第二节瓦斯浓度测定 (22)
第三节瓦斯管理 (22)
第四节盲巷管理 (22)
第五节矿井煤仓瓦斯管理 (22)
第六节矿井瓦斯重点地区管理 (22)
第七节瓦斯检定器的使用维修管理 (22)
第六章瓦斯抽采 (22)
第一节一般规定 (22)
第二节瓦斯抽采系统 (22)
第三节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22)
第四节瓦斯抽采工程质量标准 (22)
第七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22)
第一节一般规定 (22)
第二节瓦斯地质 (122)
第三节突出危险性预测 (122)
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22)
第五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22)
第六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22)
第七节安全防护措施 (122)
第八章防治自然发火 (122)
第一节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 (122)
第二节放顶煤工作面自然发火防治 (122)
第三节火区管理 (122)
第九章综合防尘 (122)
第十章通风安全监控 (122)
第一节通风安全监控系统 (122)
第二节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网 (122)
第三节通风安全装备 (122)
第十一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122)
第一节爆炸材料的储存和运输 (122)
第二节井下爆破 (12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促进矿区安全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是在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要求,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第3条“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煤矿井下一切工作都必须首先确保“一通三防”安全。
第4条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是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自然发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矿井应明确一名行政副职主管“一通三防”工作;集团公司、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搞好“一通三防”技术和业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矿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负责;有关职能部(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各采、掘、机、运等井下单位区(队)长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和驻矿安监处负责对矿井“一通三
防”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并监督检查矿井“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落实;矿井瓦斯治理科、通风区、抽放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矿井“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集团公司和矿井各有关部门都必须互相协调、配合,搞好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确保“一通三防”安全。
第5条集团公司、矿都要把“一通三防”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集团公司每季,矿井每月必须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隐患;要将“一通三防”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和矿井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的材料、资金、设备和人员;要将“一通三防”工作纳入矿井区、队评比竞赛的条件和奖励条件。
第6条集团公司、矿各级行政正职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全面责任,必须保证本规定的落实。
第7条集团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8条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一通三防”机构
第9条通防管理部是集团公司“一通三防”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并监督检查矿井“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落实。
矿井必须设置通风区(科)和防尘区(队),高、突矿井必须成立瓦斯治理科和抽采区(队),突出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防突管理机构。
第10条矿井“一通三防”部门(包括通风区(科)、防尘(区)队、抽采(区)队)职责范围: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和值班调度,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工作的管理,防止“一通三防”和爆破事故的发生;
2、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规合理,矿井通风能力满足要求,风量分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采掘作业规程要求;
3、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工作,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4、负责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及监督检查“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
5、负责矿井防治煤炭自然发火工作;
6、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