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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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
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避险行为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
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
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什么
1、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的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4、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判断紧急避险限度的根据有哪些
从刑法规定来看,“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分两部分进行理解。
1、“超过必要限度”。
在理解上首先应该弄清楚是什么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毫无疑问,当然应当是指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的目的是通过避免危险发生而保护合法利益,评价其超过必要限度的立足点只能是在为了避免危险发生而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上。
由于“超过必要限度”后而有“不应有的损害”之规定,故“超过必要限度”只能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的发生而实施的行为限度。
例如,制止动物侵袭的危险,只需将动物打伤即可阻却,但却将其打死,故造成动物死亡的行
为便属于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超过必要限度”是相对于避险行为而言的,是对避险行为的要求。
2、“不应有的损害”。
与“超过必要限度”相对应,这里的“不应有的损害”是针对行为后果而言的,即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不必要、不恰当的损害。
“不应有的损害”与“超过必要限度”既密切相关又有所不同: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基础,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不存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只有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才会产生“不应有的损害”。
但是,“不应有的损害”毕竟是一种行为后果,与避险行为存在性质上的不同。
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