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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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市发改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本级财政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批复。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结算,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和绩效进行审计,以及对项目施工图预算、财务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的报建和质量监管。

市国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及用地审批。

市环保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全程监测。

市规划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工程规划许可。

市招投标办负责统一组织和集中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市工务局负责除水利、交通、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治理外经市政府授权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市发改局组织评审、综合汇编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未列入浏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行业项目建设规划的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批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按上级在浏项目、本级续建项目、本级新建项目、本级预备项目、本级储备项目分类建库。

新建项目须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由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市发改局按程序组织会审后批准入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项目入库依据审查,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入库。

(二)项目前期工作完备性审查,要求项目法人明确、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项目用地手续依法得到批复等。

(三)行业主管部门初步认定。

(四)市发改局组织会审后批准入库。

(五)入库项目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确定项目编号。

新建项目超过两年未能实施的,应退出新建项目库。

第十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按下列程序决策:
(一)市财政局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

(二)市发改局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公司安排的投资项目须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三)发改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

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第九条第(二)款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条件成熟后再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建设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和单位名称。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局申报,市发改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议批准实施。

除国家或省市政策性调整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上级文件或会议纪要到市发改局审批立项外,未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又未按规定调整的项目,市发改局原则上不得审批立项,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流程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

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整理项目相关管理资料,将管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各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

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实行文件资料及需走流程一次性告之、限期办结等制度,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

管理流程如下:(一)立项审批:市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核准招投标方案。

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的前置审批。

(二)预算评审:市财政局国有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简称市预决算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三)招标投标:市招投标办负责统一组织和集中监管招投标活动。

(四)施工合同审查:市招投标办依据招投标结果审查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一致性,并进行备案管理。

(五)工程变更管理:建立由市发改局牵头,市监察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投标办为成员单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的工程变更联审制度。

突破概算或预算的工程变更须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向市发改局申请投资变更。

(六)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七)工程结算审计: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简称市审计专业中心)负责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出具结算审计结论性文书。

(八)工程决算评审:市预决算评审中心负责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出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九)资产移交: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全,按相关规定将项目资料分类归档;根据预决算评审中心的财务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及资产移交。

第四章投资控制
第十六条市发改局须根据不同情况对项目立项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估算审批。

(一)申报材料要求:
1.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立项报批时需填写投资费用构成表;
2.总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立项报批时需提供投资估算表;
3.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原则上建设单位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局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且应附有地质初勘情况及征地拆迁初步调查情况等。

对技术简单、建设难度小、环境影响弱、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立项报批阶段在征得市发改局同意并备案后,建设单位可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送初步设计和概算。

4.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需报送设计概算。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

市发改局负责立项依据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一)项和第八条规定的方可批准立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市发改局负责审查;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含)以上的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用委托中介机构独立评审与组织专家评审会相结合的方式。

(四)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

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部门审查,并报市发改局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发改局审查。

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依据费用构成表直接核定项目投资概算;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委托中介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内同类项目,建设单位可整合打捆申报,集中进行估算及概算审查。

其中单项土建工程50(含)万元以下或单项装修工程30万元(含)以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申报。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必须以估算投资总额作为上限进行限额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概算审查结论作为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拨款和竣工决算的依据,预算编制单位不得突破概算编制预算。

市预决算评审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审查工程预算,对工程预算超过审定项目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投资概算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要求报批。

第十九条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经市发改局核准招标方案。

确需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发改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建设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并依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经市预决算评审中心评审后确定招标上限价。

(三)市招投标办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和招标上限价依法组织招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咨询服务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或公开遴选。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工程施工原则上应整体招标,不得以附属工程名义规避招标。

(五)投标人中标后即以中标价为合同价。

招标人、中标人在监证方鉴证下应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施工合同,并由市招投标办实行备案管理。

合同未经市招投标办备案的,审计部门不予审查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造师等主要管理人员。

监管部门要落实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押证等相关规定。

(六)垂直管理部门、国有和国有控股制企业所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交易,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控制
(一)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

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需进行设计变更且突破概算的,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商决定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联审程序审批。

有重大影响的变更,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建立工程变更现场调查制度。

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原则上工程变更应对本条第(三)项所涉及的工程变更事项进行调查确认。

工程签证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人员共同参加,必要时要有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参加。

经现场调查确认的签证资料方可作为工程变更的依据。

(三)单项变更预计增加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造价2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主管副市长审批。

变更审批件是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单项变更预计增加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变更在20(含)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须经监察、发改、住建、财政、审计、招投标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变更审批件是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累计变更预计增加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按下列程序申请追加投资,审批后方可实施。

1.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会商决定后,向市发改局提出投资变更申请,同时抄送市监察局、财政局。

2.市发改局在接到申请后,依据市人民政府相关变更意见和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监督意见,商市招投标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派人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召开工程变更控制联席会议对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凭工程变更控制联席会议初审意见和市财政局变更预算评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4.市发改局依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工程变更事项的纪要文件和相关变更依据材料下达项目投资变更批复文件。

变更批复文件是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建设单位在变更申请或追加投资申请获批前不得实施需变更的工程项目。

已实施的,由市监察局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监察,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意见完善后续工作。

(五)每次现场调查的签证资料须向市招投标办报送纸质和电子版材料备案,非涉密工程项目的签证资料须录入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项目的重大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签证信息须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六)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奖罚制度。

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组成联合审查组,对竣工结算时严重超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依规处理;在确保项目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对因优化技术设计方案、加强工程管理等原因大幅降低了政府投资项目投入成本的单位和个人,市发改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算审计与决算评审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应及时将施工等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市审计专业中心,由市审计专业中心按规定统一摇号选择定点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后,再组织复审。

(二)市审计专业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该审计报告作为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项的最终依据。

(三)市预决算评审中心须根据立项文件、预算清单、审计报告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其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安排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四)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总额不得超过概算或概算与追加投资的总和。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市发改局、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

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依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代建项目范围予以明确。

除市人民政府授权工务局代建的外,其他项目的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局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中介咨询,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

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

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的融资合同、施工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可研、概算、预算评审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市财政局不得列入年度投资预算和拨付建设资金;评审后未按评审报告及评审批复要求,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额度的,责令限期整改,市财政局应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市发改局负责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一)市发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中介机构库。

市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统一取费方式和标准,实施中介机构年度考核制度。

(二)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内安排年度中介服务经费,相关管理部门确认服务费用额度,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负责集中支付。

(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考核中介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报市发改局备案并上报资质管理部门。

(四)实行中介咨询服务事项网上公示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中介咨询服务采取网上公示形式公布内容与价格,入库中介服务机构采取网上自主报名的方式确认入围资格。

(五)中介机构的确定,除依法必须通过招标确定的外,由相关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遴选。

中介机构资质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

中介机构遴选实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发改局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和政府投资公司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资金实行“双控”管理。

具体支出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制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使用政府投资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公司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安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安排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并按下列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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