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 企业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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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企业文规

第一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企业一般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货款的凭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二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属於企业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等。代购代销业务收入是指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费收入。代购代销商品的有关直接费用,根据合同或协议向委托方收取;定额结算的费用差额或者预收费用与实际支付费用的差额中无法辨认部分,计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

第三条商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预收货款,销售商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以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取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的,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商品的销售。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商品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准。如果出口合同确定价格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当期出口销售收入。进口商品的销售。进口商品直接销售的部分: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空运结算方法同海运)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转入库存以后销售的部分,比照本条第二至六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和折扣支出,相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发生的出口佣金调整当期销售收入。销售商品发生的已经确认的索赔款,如对供货方有索赔权的,冲减销售收入;如对供货方无索赔权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国家补贴收入等。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也并入利润总额。

第六条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一)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扣除商品进价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二)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企业其他业务的收入减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后的净额。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商品流通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企业发生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废旧物资出售收入、下脚料出售收入、储运业务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业务收入等。其他业务支出为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第七条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於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投资损失是指企业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於

实际投资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第八条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开展外币业务,不同外币折算发生的价差以及汇率变动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外币业务较少的企业,也可将汇兑损益并入财务费用核算。

第九条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和变卖的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按规定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援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或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后)、企业非季节性的停工损失、技术学校经费、援外费用支出、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等。

第十条国家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经营某类商品取得的补贴,包括国家财政拨补的专项储备商品、特准储备物资、临时储备商品的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收入。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企业的公积金弥补。

第十二条企业纳税利润以所列利润总额为基础,按财政部规定扣减或增加有关的收支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按规定集中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三)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於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四条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於注册资金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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