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渊源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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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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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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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概念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要素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精讲:法的要素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第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他们是一般法律
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不
同情节,剥夺犯罪的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

第二,物。

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也可以表现为
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它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还可以是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以及其它
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股票、债权。

第三,非物质财富。

它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创作活动的产品包括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发明、发现、合理化
建议、商标,这些产品都是人们脑力活动的产物,因而又称智力成果。

由于这
些智力成果可以为其他人所享用,因此,它又不同于生产这些复制品的行为,
必须对其加以尊重和保护。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
姓名和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第四,行为结果。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
律关系的客体。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规则和秩序。

但是,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社会调整也不同。

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那是的社会调整措施是十氏族习惯。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方式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国家,但存在着特定的组织形式。

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氏族。

它既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

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结成的人的联盟,而不是地域性的联盟。

最初形成的氏族是母系氏族,后来才发展为父系氏族。

母系氏族是氏族组织的典型形态。

氏族内部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氏族全体成员参加的议事会讨论决定。

氏族首领(酋长)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

随着氏族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它不断地分离出一些胞族,由几个有血缘关系的氏族组成胞族,由几个胞族组成部落,再由几个部落组成部落联盟。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特点(1)凡是生产力发展上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以至于简单养殖阶段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

(2)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人们遵守规则主要是出于内在的自发性,出于习惯,而不是出于外部压力的结果。

(3)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

(4)原始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其社会调整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

原始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具有同一血缘关系的人组成同一氏族或部落,他们不仅具有同样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具有同样的习俗、礼仪、宗教信仰,即同样的文化。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产生过程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产生过程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产生过程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产生过程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

(一)法产生的原因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原始社会初期,经济生活很落后,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生活调整好;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经济生活发生很多变化。

这些变化给社会生活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新的问题就需要有新的社会规范。

在新产生的种种新规范中,有一种规范与其他规范不同,为了使这种规范同其他规范相区别,后人把这种规范称之为“法”。

2.阶级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出现了富人和穷人,出现了阶级划分,出现了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那些人为了更好的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他们把符合自己意志和利益的规则强制加给其他主体,从而使这处规则染上了阶级的色彩。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种结构和社会的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

没有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观念普遍的支撑,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就不可能产生不可能适用。

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根据,是人们用来进行诉讼的主要根据。

没有诉讼没有司法就没有法的产生和存在的余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1.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而法建立在阶级分化的基础上,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2006-8-31 10:5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

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

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

2.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它们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3.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即《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十方面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其它国家机关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即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合宪、合法。

3.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实行对全国的行政管理,有效地完成国务院所担负的各种职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事项问题。

其次为解决本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注意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法典编纂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非立法行为。

四、法的分类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圣才出品】

第八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C.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答案】D【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约束力,仅针对个别人、具体事所作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要区别:前者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事;前者可以反复适用,后者仅适用一次。

2.我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法规性质上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制定后,不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该法规虽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仍具有效力上的普遍性D.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该省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答案】B【解析】《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食品卫生的管理方面的内容,故属于行政法领域。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题中,《××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故属于地方性法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虽然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因为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所以同样具有普遍性的效力,在该省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法的渊源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要素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1)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主要为制定法、成文法。

(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道德信念、习惯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当代中国的法的非正式渊源(一)非正式渊源适用的条件第一,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第二,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第三,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法律敎育网(二)我国的主要类型1.习惯: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

2.判例: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判例的重要性已被大家所承认。

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也被人们普遍承认。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

3.政策: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 分类标准
作为与根本法对应的普通法,不同于 与衡平法对应的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方法的相对性比较明显, 很多法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两重 性。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具
有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 的要素。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含义广泛 两种对立主张:
{ 立法中心主义说 司法中心主义说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与法的效力直接相关 具备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不成文法
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但判例法是
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是法院通过判
决创制的。

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

宪法,但英国宪法有文
的 自
字表现形式,如自由大 宪章、人身保护法等。
由 大 宪

实体法与程序法
以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涉及对方 的内容,事实上,实体法中有程序方面 的内容,程序法中有权利和义务或职权 和职责的内容。
(一)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 国际法
(二)不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表现形式 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5.自治法规
2.法律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3.行政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法理学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 类和效力★ ★
法的
渊源
分类
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一)成文法(制定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 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 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 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区别
(二)公法和私法:以法调整的主体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最古老的一种法律分类,最 早由罗马法学家提出。 现代社会的公法、是规定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一 个法律类别。
私法: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说现代公法的本质 在于对权力的限制,那么私法的本质是权利法。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公法和私法 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根本法和普通法
六、一般法和特别法
二、分类依据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 围 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 ,在该国领域内生效的法律规范总和。如我国宪 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环境资源保 护法等都属于我国的国内法。 国际法是在国际 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主要 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称。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 际习惯。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社会中的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由各种内在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在法律系统内部,构成整体的每一个要素都有别与其他要素,但同时又都是作为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诸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相互作用。

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般来说,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可以大体分为四种: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

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则和准则。

法律原则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结构要素,它往往只是提出了立法者对于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

法律原则的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质使它比法律规范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也更广泛。

法律原则的功能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法律原则概括并体现着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内容和价值取向,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核心,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所确定的基本价值理念在不同方面和领域的具体化、此外,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

立法时必须以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通过法律原则将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规范组织起来,使之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成为统一的整体而发挥作用。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功能首先表现在它可以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提供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避免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任意与无序。

其次,当出现法律空白或漏洞时,法律原则往往可以成为适用法律的根据。

以上为大家带来了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的介绍,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掌握法律的相关内容,更好的备考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推理概况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推理概况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推理概况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的渊源的概念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法律推理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推理通常是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为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的应用范围特别广泛,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推理占有显著的地位法律推理与一般的推理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还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它可能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综合。

第二,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规定和已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也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推理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时法律原则、政策、法理等也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第三,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其中除了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外,还需要应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和论证,比如价值分析判断等。

第四,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第五,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制裁的分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制裁的分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制裁的分类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知识中会涉及到法律制裁这一方面的内容,今天,我们来详细说明一下法律制裁的分类,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

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

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驱逐出境。

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制裁方式外,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1.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你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方式。

2.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构成违反纪律的人员采取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违宪制裁,是指对违宪行为的制裁。

在一般意义上讲,给予刑事、民事、行政等制裁的行为,同时也是对违法宪法行为的制裁。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项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项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文化和思想等方面的基础。

法律渊源的分类主要分为传统渊源和现代渊源两大类。

传统渊源是指在文化传统、历史发展等方面形成的法律渊源,包括宗教、道德伦理、习俗、习惯法等。

宗教渊源是指在社会发展中,宗教作为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伊斯兰教法、基督教教法等。

道德伦理渊源则是指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价值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习俗渊源是指在习俗和风俗传统中形成的法律渊源,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

而习惯法则是指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渊源,是民间约定或惯例,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现代渊源是指近现代以来,对法律制度影响比较大领域或思想深入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学、政治思想、国际法等。

法学是指对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思考和总结的学问,法学的成果深刻地影响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政治思想渊源是指在政治思想领域中形成的法律渊源,例如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法治主义等。

这些思想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而国际法则是指国际社会共同承认和认可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国际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现代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

总之,法律渊源分类的理解和掌握,对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论是传统渊源还是现代渊源,都为法律制度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同时,对渊源的深入研究和认识,也是我们在制定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时不可忽视的重要依据。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法律工作的方向问题。

(一)法的术语第一,“法”有平、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

法学中讲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韩非子有“法者,国之权衡也”之语。

第二,法律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有所区别,不应简单混同。

(二)法的外部特征法的外部特征就是表现为一般意义上讲的法律,法律有什么特征,法就有什么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人们的行为规则,法学上统称为规范。

规范总的有两大类:技术规范、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反映着自然科学的成就,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都属于社会规范。

第二,法律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认可就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虽是在创制新的规范,但也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往往是经验的总结,是带有一定预见性的经验总结。

第三,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法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任何法律规范直接或间接地关于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四,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这是法律处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一般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法理学——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的渊源
有权对其作出规定。体现在《立法法》中。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文件名称:“条例”“规则”“规定”“办法”“暂行条例”“暂行 规定”“暂行”则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直属管理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类型
适用条 件
习惯
判例
政策 禁止拒绝裁
判原则 仅在正式渊 源不能提供 明确答案时
才适用
①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仅指社会习惯。 ②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在适用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①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大陆法系已承认判例的重要 性尤其是事实重要性。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 应当参照。 ③当前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发 布。
正式的法的渊源即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它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 律决定的大前提即判决的依据。如宪法、法 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的概念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即非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 它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正式渊源
制定机关
情况介绍
宪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 人大第一次会议
目前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律(狭 义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如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如文物保护法
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以“法律”的形式作出 法律保留 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代为规定,除非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渊源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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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分类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效力司法考试法理学冲刺资料:法律上的利益司法考试法理学冲刺资料:法的继承(一)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含义(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3)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渊源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①成文法渊源:表现为规范化的成文形式的制定法等。

②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①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②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①制定法渊源;②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①主要渊源;②次要渊源。

(5)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①分类标准:是否体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

②在国家的制定法中以明确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为法的正式渊源;③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的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④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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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规范的效力也可以称为“法律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的形式渊源对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外在保障。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确定制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

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说,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修改宪法和制定基本法律,依特殊程序制定的宪法的效力便高于基本法律的效力。

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要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所谓的“后法优于前法”。

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殊优于一般”。

但必须注意,“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仍然适用制定机关等级决定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

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此外,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包括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效力一般均高于不成文法,仅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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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
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
知识中法的渊源的分类
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政法干警中法的渊源分类:
法的主要形式渊源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
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广义上说,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
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
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判例法: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指成例,由于此种判例对于法院
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判例法并不是
简繁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例理解
法律的规定,而在于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

这样,判例就不仅仅是一种对个案的决定,而是具有普遍
意义的法律规范。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源,大陆法系在理
论上否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对于司
法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习惯法: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
习惯和惯例。

当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习惯、惯例等经过有权的国际机关包括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认可时,它们就上升为法律,具
有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产生和发展的早期,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判例和习惯。

随着时代发展变化,习惯法的作用范围显著缩小。

学说、法理和解释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
“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
或者某些特定场合,当先行法律对某些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乏规定时,法
官可以依据法学家的权威性学说或者自己对法的基本精神的理解来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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