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租赁合同范本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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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附件1:
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单位名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支)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000000000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名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
第二条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买卖并交割的黄金,如aU9995、aU9999等。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交易日,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营业日。
第四条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黄金实际租入或租出的数量,并无义务向对方承诺必须租入或租出黄金。
第二章额度
第五条甲方授予乙方一个黄金租借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元,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第六条甲方对以上授信额度保留变更的权利;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
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七条乙方向甲方租借的黄金市值总额不得超出以上授信额度的95%;黄金市值以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收盘价进行计算。
第八条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借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
了以上授信额度的9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或要求乙方提供其他甲方认为有效的抵押担保。此种情况下,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乙方提前归还的、超出部分的黄金减免剩余租借期限的应付利息;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有效抵押担保,或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并有权选择作部分提前归还的黄金租借交易及相应的黄金品种。
第三章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租借黄金或续租黄金时,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甲方提交《黄金租借申请书》,并就租借利率向甲方询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的租借申请后,应于两个交易日内答复。
第十条黄金租借交易主要包括以下要素:品种、成色、重量(或称数量)、起始日、到期日、利率、货物属性、计息基准、计息定盘价、利息支付等。其中,品种、成色、重量、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利息支付、货物属性均由双方租借交易
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货物属性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黄金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库自有库存的属性。
第十二条计息基准:实际天数/365天。
第十三条计息定盘价是用以确定黄金货币价值的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律采用起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
第十四条利息支付是指付息日的确定,如按月、按季、半年期、到期
等。
第十五条双方就黄金租借交易的各项要素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黄金租借确认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
第十六条黄金租借交易达成后,双方都应于租借起始日当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申报,以实现黄金的过户。
第十七条租借交易到期时,若乙方决定归还黄金,则双方都应于租借到期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反向的租借申报,以实现黄金过户。
第十八条乙方归还黄金时,除非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必须以租借时同品种、同成色、同规格、同货物属性的黄金作归还。黄金交割
第十九条租借交易到期时,若乙方续租黄金,则双方无需办理黄金交割。
第二十条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租借申报或反向的租借申报所发生的租借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章利息
第二十一条黄金租借交易的利息应根据重量(克)、计息定盘价(元/克)、利率、计息期限(实际天数)以及计息基准确定,由乙方于付息日支付给甲方。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在付息日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送《黄金租借结息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