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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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TA对未列入清单的部门适用“禁止回退”原 则。即所有的保留或例外只能朝着自由化方向发 展,而不能更趋严格。
三、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原则使一成员方服务提供者在进入另一成 员方服务市场时,能享受同等待遇,有了更广泛的 服务提供方式选择。
非歧视性数量限制原则要求每一成员方把在某一行 业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或活动的非歧视措施列明, 任何另一成员方均可要求对这些措施进行咨询以及 就这些限制性措施的自由化及取消进行谈判。
六、利益的拒绝
如果缔约方证实一项服务是由另一缔约方的一个 企业提供的,但该企业为非缔约方国民所有或所 控制,且在任何一缔约方的领土内都没有进行实 质性的经营活动,该缔约方就可拒绝对该企业给 予协定第11章、第12章中的利益。“实质性经营 活动”判断标准,应依个案而定。
七、垄断行业的服务提供者
不得采取与协定义务不一致的措施,在购买或提 供垄断性服务时,必须仅依商业考虑行事,对于 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不得给予歧视,不得滥 用垄断优势直接或间接在非垄断性市场上采取不 正当竞争手段。
十、电信服务
十一、金融服务
NAFTA第14章,制定了一套综合性原则和方法约 束政府措施。具体包括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金融 机构维持的措施、对非成员国投资者在本国金融 机构投资的措施,以及跨境服务,包括银行、保 险、证券服务方面有关措施;
该套约束不适用于一成员国关于退休金计划或社 会保障制度所采取的行动,或者为政府账户以及 涉及政府金额资源的使用而采取的行动。
力。 二、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变规则的关系
二、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变 规则的关系
(一)积极影响
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也是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 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到了补充作 用。
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 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 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可 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
(二)消极影响
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 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在信息化背景下的 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
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 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其最惠国 待遇原则。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与发达 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
第二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 易规则
一、服务范围 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三、市场准入 四、透明度原则 五、许可及证书 六、利益的拒绝 七、垄断行业的服务提供者 八、政府采购 九、争端解决机制 十、电信服务 十一、金融服务 十二、陆地运输 十三、专业服务
一、服务范围
NAFTA覆盖的服务部门广泛,采用列举“否定清 单”方式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
NAFTA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 方式。
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NAFTA第11章“投资”、第12章“跨境服务贸 易”、第13章“电信服务”、第14章“金融服务” 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十二、陆地运输
NAFTA专门制定时间表,以期实现成员国间陆路 运输服务的自由化,统一陆地运输技术及安全标 准。
NAFTA规定逐渐取消三国跨国界陆地运输服务的 限制,其目标在于保证三国的陆地运输服务业有 充分的机会提高竞争力,避免在向贸易自由化过 渡阶段被置于不利地位。
十三、专业服务
NAFTA第12章,规定了资格和证书的相互认可。 在有关专业服务的附件中又规定,鼓励并支持就 服务资格的标准达成相互承认协定,制定具体程 序就专业证书、考试、经历、专业行为及专业伦 理标准、责任保险、居民身份要求等相互承认作 出规定,已达成共同接受的标准,使专业服务走 向贸易自由化。
四、透明度原则
NAFTA第1802条有一个总体性要求,每一成员方 保证其与协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及行政规 章及时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1801条有“联络点”要求。
五、许可及证书
NAFTA第12章称,一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 许可和证书要求,不应构成对服务贸易不必要的 壁垒;
成员国对许可和证书的要求及核实应基于客观、 公开的标准,以能够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为限。
第五章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关系 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 欧盟服务贸易规则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服务贸易规则 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
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亚 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服务贸易 相关规则的规定;掌握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 边规则的关系,重点掌握各区域集团主要服务行 业的贸易规则。
八、政府采购
NAFTA对每一成员国的联邦政府部门、机构及联 邦政府企业所从事的采购规定了具体的约束纪律, 为另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打开了一成员国大部 分政府采购市场。
九、争端解决机制
NAFTA服务贸易争端适用于与其他类别一样的争 端解决机制。
NAFTA解决的争端包括缔约国间、投资者或服务 提供者与缔约国间的争端。
NAFTA第16章,对一成员国的商务人员临时进入 另一成员国境内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作出程序规定, 以便通过建立一致、客观、协调的标准和程序, 在互惠基础上便利商务人员的临时进入。
第三节 欧盟服务贸易规则
一、欧共体内部的服务贸易规则 二、欧盟对外服务贸易规则
一、欧共体内部的服务贸易规则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 (一)有关服务的定义 第60条,通常以取得报酬为条件而提供的服务应
本章重点:掌握各区域集团主要服务行业的贸易 规则。
本章难点: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关 系。
第一节 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 边规则的关系
一、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动因 1.服务业地位重要,服务影响资本和消费品在世界
市场的竞争力。 2.在多边体制下难以作出使各方利益都得到充分满
足的安排。 3.发达国家积极推进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 4.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加强其多边服务贸易谈判能
三、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原则使一成员方服务提供者在进入另一成 员方服务市场时,能享受同等待遇,有了更广泛的 服务提供方式选择。
非歧视性数量限制原则要求每一成员方把在某一行 业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或活动的非歧视措施列明, 任何另一成员方均可要求对这些措施进行咨询以及 就这些限制性措施的自由化及取消进行谈判。
六、利益的拒绝
如果缔约方证实一项服务是由另一缔约方的一个 企业提供的,但该企业为非缔约方国民所有或所 控制,且在任何一缔约方的领土内都没有进行实 质性的经营活动,该缔约方就可拒绝对该企业给 予协定第11章、第12章中的利益。“实质性经营 活动”判断标准,应依个案而定。
七、垄断行业的服务提供者
不得采取与协定义务不一致的措施,在购买或提 供垄断性服务时,必须仅依商业考虑行事,对于 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不得给予歧视,不得滥 用垄断优势直接或间接在非垄断性市场上采取不 正当竞争手段。
十、电信服务
十一、金融服务
NAFTA第14章,制定了一套综合性原则和方法约 束政府措施。具体包括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金融 机构维持的措施、对非成员国投资者在本国金融 机构投资的措施,以及跨境服务,包括银行、保 险、证券服务方面有关措施;
该套约束不适用于一成员国关于退休金计划或社 会保障制度所采取的行动,或者为政府账户以及 涉及政府金额资源的使用而采取的行动。
力。 二、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变规则的关系
二、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变 规则的关系
(一)积极影响
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也是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 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到了补充作 用。
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 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 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可 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
(二)消极影响
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 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在信息化背景下的 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
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 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其最惠国 待遇原则。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与发达 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
第二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 易规则
一、服务范围 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三、市场准入 四、透明度原则 五、许可及证书 六、利益的拒绝 七、垄断行业的服务提供者 八、政府采购 九、争端解决机制 十、电信服务 十一、金融服务 十二、陆地运输 十三、专业服务
一、服务范围
NAFTA覆盖的服务部门广泛,采用列举“否定清 单”方式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
NAFTA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 方式。
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NAFTA第11章“投资”、第12章“跨境服务贸 易”、第13章“电信服务”、第14章“金融服务” 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十二、陆地运输
NAFTA专门制定时间表,以期实现成员国间陆路 运输服务的自由化,统一陆地运输技术及安全标 准。
NAFTA规定逐渐取消三国跨国界陆地运输服务的 限制,其目标在于保证三国的陆地运输服务业有 充分的机会提高竞争力,避免在向贸易自由化过 渡阶段被置于不利地位。
十三、专业服务
NAFTA第12章,规定了资格和证书的相互认可。 在有关专业服务的附件中又规定,鼓励并支持就 服务资格的标准达成相互承认协定,制定具体程 序就专业证书、考试、经历、专业行为及专业伦 理标准、责任保险、居民身份要求等相互承认作 出规定,已达成共同接受的标准,使专业服务走 向贸易自由化。
四、透明度原则
NAFTA第1802条有一个总体性要求,每一成员方 保证其与协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及行政规 章及时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1801条有“联络点”要求。
五、许可及证书
NAFTA第12章称,一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 许可和证书要求,不应构成对服务贸易不必要的 壁垒;
成员国对许可和证书的要求及核实应基于客观、 公开的标准,以能够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为限。
第五章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关系 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 欧盟服务贸易规则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服务贸易规则 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
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亚 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服务贸易 相关规则的规定;掌握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 边规则的关系,重点掌握各区域集团主要服务行 业的贸易规则。
八、政府采购
NAFTA对每一成员国的联邦政府部门、机构及联 邦政府企业所从事的采购规定了具体的约束纪律, 为另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打开了一成员国大部 分政府采购市场。
九、争端解决机制
NAFTA服务贸易争端适用于与其他类别一样的争 端解决机制。
NAFTA解决的争端包括缔约国间、投资者或服务 提供者与缔约国间的争端。
NAFTA第16章,对一成员国的商务人员临时进入 另一成员国境内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作出程序规定, 以便通过建立一致、客观、协调的标准和程序, 在互惠基础上便利商务人员的临时进入。
第三节 欧盟服务贸易规则
一、欧共体内部的服务贸易规则 二、欧盟对外服务贸易规则
一、欧共体内部的服务贸易规则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 (一)有关服务的定义 第60条,通常以取得报酬为条件而提供的服务应
本章重点:掌握各区域集团主要服务行业的贸易 规则。
本章难点: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关 系。
第一节 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 边规则的关系
一、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动因 1.服务业地位重要,服务影响资本和消费品在世界
市场的竞争力。 2.在多边体制下难以作出使各方利益都得到充分满
足的安排。 3.发达国家积极推进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 4.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加强其多边服务贸易谈判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