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

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
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12013

一、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巩固和加强统治,他们把殷礼继承下来,并把它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周公所制的礼,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中许多规定是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重视礼治的基础上,在“以德配天”的思想指导下,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1]。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德治思想本身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德治要求统治者本身有较高的品德修养,这样才能具备推行德治思想的个人基础。第二,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将推行德治,实行仁政作为治国方略,这可以视为推行德治思想的政治基础。所谓“慎罚”,是周公从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刑罚适中,反对滥杀无辜,它是明德的具体落实。周公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对罪犯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的人和惯犯,即使是小罪,也要从重处罚,而对待那些过失犯罪的人和偶犯,即使犯了大罪,也可以从轻处罚。(2)反对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滥施族刑,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犯罪人本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意思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1]。

但是,周公主张的“慎罚”思想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一味的对任何犯罪,对任何犯罪人都讲宽大,他主张对一些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秩序,以及严重危害宗法伦理习惯的犯罪严加惩处。

“明德慎罚”思想虽有缓和司法镇压的作用,但并不是削弱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周公将明德贯穿于慎罚之中,用德来掩饰刑罚的实质,加强刑罚的效能。可见,周朝统治者一方面以德施刑,进行政治欺骗,另一方面又以刑成德,维护德的权威[2]。由于处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中,西周的统治者的统治实质是“轻礼重刑”,为了缓和激烈的阶级矛盾,礼只不过是为了掩盖重刑的思想而被引入的,此时的礼更多的是作为辅助刑的工具存在着的。

二、孔子思想中的礼刑关系

孔子的思想以“仁”、“礼”为核心,他在贯彻礼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仁”的观点,仁是礼的精神实质,礼是仁的表现形式。他主张“克己复礼为仁”,从而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

在法律思想方面,孔子在礼、刑的关系上主张“德礼为主,法刑为辅”,指出“齐之以刑”只能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之心服,只有“齐之以礼”,民众才会有羞耻之心,自觉遵守法令。在孔子看来,“礼”是包含“德”的情感、思想的行为规范,德、礼优于正刑,是正刑的理想方法,而正刑也应当包含德、礼的思想。孔子“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孔子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在国家统治方式问题上非常重视德、礼的作用,他认为德、礼不但比政令和法刑更能遏制犯罪,还能使人民从心理上排斥犯罪,从而有效预防犯罪。(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礼。孔子重教化,轻刑罚的思想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说的,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刑罚的作用,而是主张刑罚适中,在

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

沈定军

摘要:礼和刑是奴隶制国家的两种统治手段,礼和刑维护奴隶制统治的本质是一致的,作用是相通的,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却相去甚远。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礼与刑在本质上的相同和在形式上的不同,以及运用它们进行统治的利与弊,所以从周公治礼开始,他们就在礼与刑的互动关系中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以期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

关键词:礼刑关系;统治手段;德主刑辅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3)01-0069-02

作者简介:沈定军(1979-),男,河南商水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河南新郑451191)讲师。

收稿日期:2012-10-26

德化礼教仍不能感化犯罪人的时候再施用刑罚,把刑罚作为德化的辅助手段。(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认为,在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消除犯罪动机方面,德化比刑罚更为有效。这是他基于“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得出的结论[1]。孔子不明确主张人性为善或恶,只是认为人性生来相似,社会中的人之所以在保留善良本质方面有差异,是因为后天社会影响的结果,所以犯罪可以通过德化和礼教得到预防,最终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

“德主刑辅”思想是古代关于社会控制、犯罪预防和矫正的一种综合治理模式,带有古人所谓“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朴素辩证的方法论思想,但是这个模式有着严重的道德至上论的倾向[3]。由于过分强调德、礼的作用,所以儒家推崇的无疑是贤人治国的“人治”思想,而人治有着与生俱来的任意性与难以避免的不公正性,所以虽然“德主刑辅”思想试图在西周“明德慎罚”的基础上探索一种更加有效的治国模式,但是仍然无法摆脱历史与阶级的局限性。

三、荀子的“礼法统一”思想

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与孔、孟相比,荀子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也最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

为了称霸诸侯,统一天下,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其根据是“性恶论”。他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性本恶的人只有经过这样的“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1]。荀子虽然重法,但他在强调法律的重要性的同时,仍然认为通过礼义教化人是可以改恶从善的。因此,在教化和刑罚关系问题上,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诛。他既反对“不教而诛”,也反对“教而不诛”[4]。他主张统治者在实行教化的同时,还必须注意罚过与赏功相结合,这样才能鼓励人弃恶从善。

四、董仲舒思想中的礼刑关系

有“汉代孔子”之称的董仲舒在儒法合流的背景下创造了不同于先秦儒学的新儒学,他用阴阳学说来阐述“德主刑辅”思想。他认为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他把德和刑比作阴阳、四时,目的在于说明“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统治者在运用德与刑进行统治时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

董仲舒对儒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即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史称“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最极端的表现,它反映出的刑法思想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既有继承,如“亲亲相匿”、“反对株连”,也有发展,如“原心论罪”。“原心论罪”就是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时候,看重的是主观善恶所反映出来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这种用道德标准判断行为是非的方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作为一种审判方式难免有罪刑擅断之嫌,有悖于法治的要求。

董仲舒新儒学的出现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这种思想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有利于他们巩固统治,禁锢人民,因此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长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自董仲舒以后,历代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思想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司马光的“振举纪纲,一遵正法”,丘溶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中国古代封建刑法思想始终以封建统治者应采取的统治手段为中心,经历了长期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才确立的。这一过程也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逐渐确立的过程。“礼”与“刑”孰主孰辅,孰轻孰重,立法者不仅要审时度势,更重要的是要维护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使封建专制统治得以维持。从表面上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体现的仅仅是礼与刑的地位、作用等关系,其实,礼、刑的分歧反映的是封建统治者对统治方法、手段的不同认识。基于这一特点,长期争论及探索的结果就是确立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并将其贯穿于其后的整个封建统治之中。

现代法律的核心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其主要意义即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一方面看来,其主旨正与“德主刑辅”论相悖。在当今社会,“德治”与“法治”仍然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我们应该具有更为清醒的民主法律意识。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是要强调道德的作用,它可以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弥补法律的某些不足。

参考文献:

[1]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张晋藩,等.中国刑法史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3]法院精粹编辑委员会.中国法史学精粹[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4]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德礼政刑并建与以礼节和_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和谐理论

第27卷第3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27No.32007年5月 Journal of South -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 ay 2007 a “德礼政刑并建”与“以礼节和” 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和谐理论 邓红蕾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丰富且典型的和谐理论,本文以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礼法关系为线索,通过揭示“和谐”的内涵,试图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德礼政刑“并建”的和谐理论与“以礼节和”的中庸方法扒梳、整理出来,使其系统化、理论化,在建设当代中国和谐社会与现代法治国家中发挥“古为今用”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法律思想史;德礼政刑并建;以礼节和;和谐理论 中图分类号:G 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 (2007)03-0078-06 “和谐”是当今世界文化的主题,也是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同 时兼顾其它社会规范的“并建”,意义非同寻常。 当代中外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主要表现为:(1)法律方法论问题探讨,如国内学者俞荣根先生的《儒家法思想通论》。(2)调解文化研究,如国内学者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等。(3)法律与道德互渗关系的研究,如国内著名学者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4)法律文化研究,如国内学者刘作翔先生的《法律文化理论》等。上述理论研究从不同视角对法律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与意义展开了探究,尤其注重从中国古代法律的层面进行总结,试图揭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有序发展的奥秘,对本文有极深的启发。但是,明确以“和谐”作为议题的研究尚不多见,至多是散见在其研究成果中,未能获得较好的整理、扒梳与系统化、理论化。这便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动因。 一 “和”字是由一个口和一个禾苗的禾组成的,最初是指一种成熟的庄稼,后引申为庄稼丰收了,人们一边载歌载舞,一边吃着美味佳肴,以庆贺丰收之年。无论是美好的音乐还是美味佳肴,都以两种或多元要素的共存为其前提,且需要进行调剂而后才能完成。通过调剂达到一种和谐均衡,这就是和谐的基本含义。 史伯以“和实生物”的命题进一步诠释了和谐的内 涵。所谓“和实生物”就是指把不同的东西或不同的元 素放在一起,通过相互渗透、配合,达到平衡协调,并转 化产生出新的事物。可见,和谐的构成在于差异和矛盾 的多样性的对立统一,此谓“以他平他谓之和”。兼容而 后达到均衡,共生而后孕育出新的事物,便是和谐的最 佳效果。 晏子以“可否相济”的命题进一步丰富了和谐的意 旨。“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 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就是说君臣之间,当君王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后,臣子提出否定(或 肯定)的意见以揭示事物的另一面,这样就能更好地完 善君王的意见,此谓“可否相济”。可见,和谐的内涵就 是强调在多元之中甚至在极端的对立之中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与均衡发展的态势。 伯阳父以地震为例提出了“阴阳之序”的思想,使 和谐的意蕴更加深刻。在伯阳父看来,“阳伏而不能出, 阴迫而不能蒸”[1] 乃生地震,以此说明,阴阳两种对立势力的冲突一旦超过一定限度,且阴阳各失其序,就会 使和谐的态势失去平衡,导致地震之类的灾害。这就将 “秩序”的理念融入了和谐观之中,使多元要素的均衡发展与两端对峙并存互渗的“和谐”理念因为增添了“序”的成分而更具神韵。 总之,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和谐应是一种 常态,风和日丽是自然界的常态,电闪雷鸣只是一种反 78 a 收稿日期:2007-01-18 作者简介:邓红蕾(1954-),女,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南民族大学教授,主要研究中国哲学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古代史课程内容解读

中国古代史课程内容解读 第1讲中国古代史教学内容的修订 闫璟(西安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学高级) 徐赐成(陕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学高级) 华春勇(陕西师范大学附中,中学一级) 内容纲目: 一、修订后《课程标准》关于中国古代史学习内容的变化 二、修订后《课程标准》中国古代史内容编排的特点 一、修订后《课程标准》关于中国古代史学习内容的变化 闫:当我们拿到修订后的《课程标准》会发现,中国古代史的内容是按照历史发展的时序,分为七个历史时期,即史前时期、夏商周时期、秦汉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宋元时期和明清时期。在每一时期下设有若干学习要点,总共是40个学习要点。那么,修订后的课标在古代史整体介绍方面有那些明显变化? 徐:在古代史的导言部分,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第一,学习内容丰富了。第二学习要求降低了。第三,也是我们认为最突出的变化,即,完整地概述了中国古代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和线索,较实验课标相比,更加详细。 比如先秦史,《课标》表述为"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朝建立。迄今发现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商朝开始。商朝的青铜冶炼技术和甲骨文代表了早期中华文明的辉煌成就。西周取代商朝后分封诸侯,对疆域的控制更加稳固。东周分为春秋、战国两个阶段。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分封制度渐趋瓦解。战国时期,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促进了农业发展。各诸侯国的变法推动了社会进步,思想文化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这段话,至少有6个信息点: 第一,夏是第一个王朝。夏的主要特点有了。 第二,商朝算信史时代,国际承认,因为有文字记载。 第三,商朝最主要的成就是甲骨文和青铜器。 第四,西周最主要的制度特点是分封制。 第五,春秋的时代特点是诸侯争霸,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第六,战国是大变革的关键期。农业的铁器牛耕,政治上变法转型,文化上自由开放,百家争鸣。 闫:《课标》的导言概述各个时代最主要的文明成果。之后各朝代都是如此,即高度概括,又能把最基本的历史面貌呈现出来,看过之后,能够形成最基本认识,有所收获。 从学习要点上看,实验《课标》设置了9个专题现在变成了7个,这个变化是怎么能考虑的呢? 徐:在具体内容标准的安排上,修订版《课标》的特点是强调了历史发展的时间顺序,按照历史上时期把历史内容分为7个阶段,实验版《课标》,则是在时间为主线的基础上把科学技术和思想文化单列为两个专题。比如把原来的科学技术专题下"以司母戊鼎等为例,了解中国古代青铜工艺的成就。"思想文化下的"知道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等字体,知道汉字的演变。"放到了夏商周时期"了解青铜工艺的成就,知道甲骨文是已知最早的汉字。",这种变化不是单纯的着眼于知识的系统掌握而是着眼于展示完整的文明成果。同时删除对汉字演变的要求,化繁就简,体现了课程标准追求的基础性特点,也有利于减轻学生的负担。 闫:那具体到《课标》设定的各个历史分期的具体内容又有什么变化?大家通过这个

关于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略谈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至今不过三百多年的时间.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进步,特别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我们对“法治”的深刻认识,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但就“法治”一词而言,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并不是今天的首创。其明确提出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战国。它的产生,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地主阶级与奴隶主旧势力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同样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中国古代的“法治”与今天我们所倡导和实践的法治并不能相提并论。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经济体制基础不同;二是政治体制不同。现代法治的产生有两个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即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这两个条件是中国古代“法治”所没有,也是无法具备的。除此之外,从法治的对立面来讲,当今的法治,主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并强.调“德法兼治”。而中国古代“法治”除强调与“人治”对立外(不对抗君主权威),主要是针对古代的“礼治”和“德治”.正是通过这样的对立而使中国古代“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彰显。首先是“法治”与“礼治”。礼是西周以来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分封制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伦理道德、宗教祭祀等行为规范、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荀子给“礼”下了一个定义:“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者也。”它内容体系庞大,涉及到政治、宗教、军事、饮宴、嫁娶等。其对我国以宗法、血缘为核心的社会结构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而漫长的影响。并对清除奴隶主阶级内部分歧,维护统治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则成了儒家的政治思想,并一直承传。自孔子起,儒家建立了一套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秩序为核心内容的“礼治”思想体系。它要求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统治者都安于名位。位既定不得逾越。对此,孟子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说,“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札则不宁。”主张牺牲“法”而保全“礼”,即“为国以礼”。如果说“礼治”代表的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那么“法治”在春秋战国时代则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法治”与“礼治”的对立在当时实际上就是奴隶主贵族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对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把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世袭各种特权的宗法等级制和分封制而提出必须以功劳为标准来授官予爵,让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们也能和贵族平等地享受特权等主张,说成是公正的、客观的。并要求各诸侯国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强制推行。因此,所谓“以法治国”,实质上就是要求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建立起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以保证其贯彻执行,从而实现他们在政治上的权利。由战国七雄之一的魏国相国李埋编纂的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法经》的诞生标志着传统奴隶主贵族政治的终结,催生和强化了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代表了新的历史发展方向,从根本上动摇了奴隶社会“礼治”的根基。当然,也开始孕育着封建的“德治”。[!--empirenews.page--] 其二是“法治”与“德治”。这其实是在统治方法上的不同政治主张。在中国古代,坚持“德治”的儒家主张用统治阶级的道德感化来统治人民,反对过重地增加劳动人民负担,提出“使民以时”“博施于民”“薄税敛”;反对赤裸裸地一味镇压,而主张“导之以德”,特别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他们认为残酷的暴力必然激化阶级矛盾,加剧被压迫者反抗。《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政(刑政)只能起镇压的作用,德礼则可以笼络人心。当然,儒家并不是绝对排斥暴力,而是要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诉诸刑罚。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反对“不教而杀”。上述思想被儒家后人归纳为“德主刑辅”,并发扬光大。由于“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要受惜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美好愿望,有利于国家的稳定,故多被历代统治者所采纳,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君主专制王朝的治国基本原则。与儒家“德治”强调“以德服人”所不同,坚持“法治”的法家认为治国光靠说教不行,强调“以力服人”。只不过法家所讲的力不单纯指暴力,而是指以刑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国家强制力,包括财力、物力、人力和兵力等,法家认为法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治国手段,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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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常见古代礼仪知识解析 1.【牺牲】古代祭祀用的牲畜,色纯为“牺”,体全为“牲”。 2.【三牲】一指古代用于祭祀的牛、羊、猪,后来也称鸡、鱼、猪为三牲。一 指夏、商、周三代所用牺牲的总称。 3.【太牢、少牢】古代帝王祭祀时,牛、羊、豕(shǐ,猪)三牲全备为“太牢”。 古代祭祀所用牺牲,行祭前需先饲养于牢,故这类牺牲称为牢。又根据牺牲搭配的种类不同而有太牢、少牢之分。少牢只有羊、豕,没有牛。由于祭祀者和祭祀对象不同,所用牺牲的规格也有所区别。 4.【家祭】古人在家庙内祭祀祖先或家族守护神的礼仪。唐代即有专人制订家 祭礼仪,相沿施行。宋代陆游《示儿》诗中有这么两句:“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 5.【朝仪】古代帝王临朝的典礼。按规定:天子面向南,群臣面向北。 6.【朝聘】古代宾礼之一。为诸侯定期朝见天子的礼制。诸侯朝见天子有三种 形式:每年派大夫朝见天子称为“小聘”,每隔三年派卿朝见天子为“大 聘”,每隔五年亲自朝见天子为“朝”。 7.【揖让】一指古代宾主相见的礼节。一指让位于贤,即让位于比自己更贤能 的人。 8.【长揖】古代一种相见礼,拱手高举,自上而下。 9.【拱】古代一种相见礼,两手在胸前相合表示敬意。 10.【顿首】古时一种拜礼,为“九拜”之一,俗称叩头。行礼时,头碰地即起。 因其头接触地面时间短暂,故称顿首。通常用于下对上及平辈间的敬礼,如官僚间的拜迎、拜送,民间的拜贺、拜望、拜别等。

11.【稽首】古代的拜礼,为“九拜”之一。行礼时,施礼者屈膝跪地,左手按右 手,拱手于地,头也缓缓至于地。头至地须停留一段时间,手在膝前,头在手后。这是九拜中最隆重的拜礼,常为臣子拜见君王时所用。后来,子拜父,拜天拜神,新婚夫妇拜天地父母、拜祖、拜庙、拜师、拜墓等,也都用此大礼。 12.【跪】两膝着地,挺直身子,臀不沾脚跟,以示庄重。如《廉颇蔺相如列 传》:“于是相如前进缶,因跪请秦王。” 13.【坐】古代席地而坐,坐时两膝着地,臀部贴于脚跟。为了表示对人尊重,坐 法颇有讲究:“虚坐尽后,食坐尽前。”“尽后”是尽量让身体坐后一点,以表谦恭;“尽前”是尽量把身体往前挪,以免饮食污染座席而对人不敬。 14.【座次】古时官场座次尊卑有别,十分严格。官高为尊居上位,官低为卑处下 位。秦汉尚右,以右为尊,“左迁”即表示贬官。《廉颇蔺相如列传》:“以相如功大,拜为上卿,位在廉颇之右。”古代建筑通常是堂室结构,前堂后室。 在堂上举行的礼节活动是南向为尊。皇帝聚会群臣,他的座位一定是坐北向南的。因此,古人常把称王称帝叫作“南面”,称臣叫作“北面”。室东西长而南北窄,因此室内最尊的座次是坐西面东,其次是坐北向南,再次是坐南面北,最卑是坐东面西。《鸿门宴》中有这样几句:“项王、项伯东向坐;亚父南向坐……沛公北向坐;张良西向侍。”项王座次最尊,张良座次最卑。 15.【冠礼】古代男子成年时(二十岁)加冠的礼节。冠礼在宗庙中进行,由父亲 主持,并由指定的贵宾给行冠礼的青年加冠三次,先后加缁布冠、皮弁、爵弁,分别表示拥有治人、为国出力、参加祭祀的权利。加冠后,由贵宾向冠者宣读祝辞,并给起一个与俊士德行相当的美“字”,使他成为受人尊敬的贵族成员。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但体未及壮,还比较年少,所以后世将二十岁称作“弱冠”。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得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瞧,夏、商主要就是宣扬“受命于天”得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宣扬“尊尊”、“亲亲”为核心得宗法思想。西周初年政治家周公旦总结商纣王残酷镇压人民导致灭亡得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就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得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得局面。由于留下得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得主张较为系统,成为思想史、也就是法律思想史得重要源头。史称“百家”,主要就是儒、墨、道、法四家。 第一,儒家得法律思想。儒家创始人就是孔丘,代表人物有孟轲与荀况。孔丘得代表作就是《论语》,贯穿其中得就是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得得思想体系。她主张“礼制”、“德治”与“人治”,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伦理等级秩序。她说:“道(导)之以政,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她还说:“为政在人”。孟轲就是仅次于孔子得儒家代表人物。其代表作主要有《孟子》。其发展了孔子“仁”为核心得“德治”理论,明确提出“仁政”。她说“仁者无敌”,“以德行仁者王”。统治者只能“以德服人”,不能“以力服人”。她得重民思想很突出,在孔丘爱人思想得基础上,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不过,她也主张“人治”,在先秦思想家中首先提出“贤人政治”。她说:“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不贤者在高位,就是播其恶于众也”。荀况被列为儒家,留有《荀子》一书,但其内容与孔丘与孟轲得主张不完全相同。她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结合。她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意思就是以礼作为立法与类推得根本原则。她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论证应以刑罚惩治犯罪。她得两个学生,韩非与李斯就是战国末期著名得法家代表人物。荀况得学说开创了汉代礼刑(法)合一,儒法合流得先河。 第二,墨家得法律思想。墨家创始人为墨翟,著有《墨子》。她就是先秦最早对儒家学说提出不同见解得人。这个学派认为,当时之所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就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提出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法如“百工为方以距,为圆以规”,“法若(顺)而然也”。至于以什么为法,她主张“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德”,《群书治要》作“息”)。墨家主张得“天”,部分学者理解为“自然”。为实现其主张,她提出“壹同天下之义”,即要以“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正长。人们要服从她们,凡“受利天下者”,“上得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罚之”,并要公正执法,“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第三,道家得法律思想。道家得代表人物就是老聃与庄周,现存有《老子》与《庄子》。老聃生于春秋战国之交,庄子生于战国后期。老子得法律思想就是“道法自然”,她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治理国家以自然为法,主张无为而治。道家既反对儒家得“礼”,也反对法家得“法”,主张无为而治。老子一书中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她还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意思就是说治理大国要像烹调小鱼那样小心,不要折腾百姓。越折腾百姓,国家越难安宁。她得这种思想对汉初统治者有相当影响。

古代社交礼仪常识大全

古代社交礼仪常识大全 导语:中国号称文明古国,世人誉之为礼仪之邦、君子之国,即使是在唇枪舌剑的论战中,我们的先人也同样讲究语言美。下面由xx为您整理出的古代社交礼仪常识大全,一起来看看吧。 【朝仪】 古代帝王临朝的典礼。按规定:天子面向南,三公面向北以东为上,孤面向东以北为上,卿大夫面向西以北为上,王族在路门右侧,面向南以东为上,大仆大右及大仆的属官在路门左侧,面向南以西为上。朝仪之位已定,天子和臣子行揖礼,礼毕退朝。后世也称人臣朝君之礼仪为“朝仪”。 【朝聘】 古代宾礼之一。为诸侯定期朝见天子的礼制。诸侯朝见天子有三种形式:每年派大夫朝见天子称为“小聘”;每隔三年派卿朝见天子为“大聘”;每隔五年亲自朝见天子为“朝”。 【朝觐】 古代宾礼之一。为周代诸侯朝见天子的礼制。诸侯朝见天子,“春见曰朝,秋见曰觐”,此为定期朝见。春秋两季朝见天子,合称为朝觐。 【家祭】 古人在家庙内祭祀祖先或家族守护神的礼仪。唐代即有专人制订家祭礼仪,相沿施行。宋代陆游《示儿》诗中有这么两句:“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 【揖让】 一指古代宾主相见的礼节。揖让之礼按尊卑分为三种,称为三揖:一为土揖,专用于没有婚姻关系的异姓,行礼时推手微向下;二为时揖,专用于有婚姻关系的异姓,行礼时推手平而致前;三为天揖,专用于同姓宾客,行礼时推手微向上。一指禅让,即让位于比自己更贤能的人。 【长揖】 这是古时不分尊卑的相见礼。拱手高举,自上而下。 【拱】 古代的一种相见礼,两手在胸前相合表示敬意。《论语·微子》中有这样的记载:“子

路拱而立。” 【顿首】 古时一种拜礼,为“九拜”之一,俗称叩头。行礼时,头碰地即起。因其头接触地面时间短暂,故称顿首。通常用于下对上及平辈间的敬礼,如官僚间的拜迎、拜送,民间的拜贺、拜望、别等。也常用于书信中的起头或末尾,如丘迟《与陈伯之书》:“迟顿首。陈将军足下无恙,幸甚幸甚……丘迟顿首。 【稽首】 古代的拜礼,为“九拜”之一。行礼时,施礼者屈膝跪地,左手按右手,拱手于地,头也缓缓至于地。头至地须停留一段时间,手在膝前,头在手后。这是九拜中最隆重的拜礼,常为臣子见君王时所用。后来,子拜父,拜天拜神,新婚夫妇拜天地父母,拜祖拜庙,拜师,拜墓等,也都用此大礼。 【九拜】 我国古代特有的.向对方表示崇高敬意的跪拜礼。《周礼》谓“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顿首,三日空首,四曰振动,五日吉拜,六日凶拜,七日奇拜,八日褒拜,九曰肃拜。”这是不同等、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在不同场合所使用的规定礼仪。 【跪】 两膝着地,挺直身子,臀不沾脚跟,以示庄重。如《廉颇蔺相如列传》:“于是相如前进瓿,因跪请秦王。” 【坐】 古代席地而坐,坐时两膝着地,臀部贴于脚跟。为了表示对人尊重,坐法颇有讲究:“虚坐尽后,食坐尽前。”“尽后”是尽量让身体坐后一点,以表谦恭;“尽前”是尽量把身体往前挪,以免食污染坐席而对人不敬。 【座次】 古时官场座次尊卑有别,十分严格。官高为尊居上位,官低为卑处下位。古人尚右,以右为尊,“左迁”即表示贬官。《廉颇蔺相如列传》:“以相如功大,拜为上卿,位在廉颇之右。”古代筑通常是堂室结构,前堂后室。在堂上举行的礼节活动是南向为尊。皇帝聚会群臣,他的座位一定是坐北向南的。因此,古人常把称王称帝叫做“南面”,称臣叫做“北面”。室东西长而南北窄,此室内最尊的座次是坐西面东,其次是坐北向南,再次是坐南面北,最卑是坐东面西。《鸿门宴》中有这样几句:“项王、项伯东向坐,亚父南向坐,……沛公北向坐,张良西向侍。”项王座次尊,张良座次最卑。 【席次】

中国古代成人礼

中国古代成人礼 古代中国华夏族的成年礼:男子行冠礼(一般二十岁),女子行笄礼(一般十五岁)。这个传统从西周一直延续到明朝,而我国秦代时已有了较为完备的记述,文献记载分为冠礼和笄礼,最初在上层社会流行,后来向民间延伸。由最初的繁缛复杂逐渐简化,以至于今天已经被人们所遗忘,而只在个别地区保留着一些记忆碎片。我以为这不可谓不是我们文化传承中的一大损失。洞头这种传承相对活态的七夕成人节习俗可谓古代成人礼的活化石,有着一种“吹尽黄沙始见金”的价值和特别重要的借古开今的借鉴意义。近些年,随着国人文化自觉意识的觉醒,恢复和重建成人礼的呼声日渐高涨。 冠礼是成年礼的一种高级和代表性形式,也可以说是对成年人婚姻资格的一种道德审查。即定日期。定在成人者生日(公历农历皆可)或对其有重要意义的日子。不过春节、中秋,家人团聚的日子,不宜请人来参加;清明主祭祀,主题不相符,家庙无法两用。冠礼即是跨入成年人行列的男子加冠礼仪。《礼记》云:“夫礼,始于冠”、“男子二十,冠而字”。对于冠礼非行不可,《礼记》的解释是:“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照这么说,不懂礼义的就不是人了,不行冠礼,则一生难以“成人”。冠礼从氏族社会盛行的成丁礼演变而来,一直延续至明代。具体的仪式是由受礼者在宗庙中将头发盘起来,戴上礼帽。由于要穿戴的服饰很多,包括冠中、帽子、幞头、衣衫、革带、鞋靴等,于是分为3道重要程序,分3次将不同材料制成、代表不同含义的帽子一一戴上。“三加”之后,还要由父亲或其他长辈、宾客在本名之外另起一个“字”,只有“冠而字”的男子,才具备日后择偶成婚的资格。 与男子的冠礼相对,女子的成年礼叫笄礼,也叫加笄,在15岁时举行,就是由女孩的家长替她把头发盘结起来,加上一根簪子;改变发式表示从此结束少女时代,可以嫁人了。 中国传统文化向来讲究对天地自然的感恩敬畏和对社会伦理的遵从。这种朴素的敬畏与感恩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摒弃什么该追求什么。尽管谁也没有见过七仙女,但是大自然中种种神秘现象和生活里的种种奇迹,使人们认识到人的力量之渺小。而人们虔诚的对宇宙自然的感恩和敬畏最终表现在对世间万物的关怀。虽然随着人类探月工程和航天技术的发展,七仙女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变得越来越模糊,但源于百姓内心深处的那种柔软情愫却并没有消失。 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集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习惯。社会中的每个成员的一举一动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习俗的约束和熏陶,这种习俗也许没有明文规定,但社会习俗和社会伦理构成了人与人的价值认同和社会的舆论导向,是维系族群和社会稳定的精神纽带。当代社会,那些古老的乡规民约伦理仪式依然不能简单地被取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仍然需要优秀民俗传统的涵养。 从古至今,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回报父母的亲情和养育之恩是我们生活亘古不变的主题。在洞头,祖先崇拜与忠孝传家通过七夕成人节已使传统文化深入人心,每个孩子从出生就在一年一度的七夕习俗里播下了感恩和成长的种子,而这粒种子一定会在传统文化的滋润中成长成才。我想,如果其他地方也能借鉴洞头这种既古老又富有时代特色的成人礼,无疑会使我们青少年的精神境界在浓郁的传统文化氛围中走向成熟与强健,并带着强大的正能量去追求创新与超越,不断塑造精彩完美的人生。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不同的见面礼仪

藏族 藏民族非常讲究礼仪,日常生活中见到长者、平辈都有不同的鞠躬致礼方式。见到长者或尊敬的人,要脱帽,弯腰45度,帽子拿在手上,接近于地面。见到平辈,头稍稍低下即可,帽子可以拿在胸前,这时的鞠躬只表示一种礼貌。在有些地区,合掌与鞠躬同时并用。合掌要过头,表示尊敬。这种致礼方式多用于见到长者或尊敬的人。 献哈达 是藏族待客规格最高的一种礼仪,表示对客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敬意。哈达是藏语,即纱巾或绸巾。献哈达是藏族人民日常交往中常见的一种礼仪,常在觐朝佛像、建房坚柱、认错请罪、拜会尊长,送别迎亲、馈赠亲友时使用,表示敬意、祝贺、表达纯洁、吉利。哈达有蓝、白、黄、绿、红五种,最常见的白色哈达,象征纯洁、吉利。哈达一般用丝绸做成。五彩哈达是最为隆重的礼物,是献给菩萨和迎亲做彩礼用的特定礼物。其实送接哈达都很有讲究:下辈向上辈或高僧活佛献哈达,要微微躬身,双手捧着献于手上或置座座前桌上,献后后退数步方能转身离去,以示尊敬。长辈给晚辈送哈达可直接姑对方颈上。平辈献哈达只需于手上。接受哈达者,身体要微微前倾,恭敬地用手接过,然后举过头顶挂在自己颈上,以示谢意。有事求人则要到他家献哈达,将哈达献于主人家神龛前,对方应允留下哈达,不应允则当面退还。向对立的一方献哈达,对方接受了哈达,意味着有可能化干戈为玉帛。 维吾尔族 维吾尔族见面时礼节通常分两种:一种是具有传统的宗教色彩,即都要把右手放在胸前,上身前倾行礼,并说”艾撒拉姆艾来库姆’(祝你平安),对方则以同样的动作回答说”外来依库姆艾撒拉姆”。男性亲友相见时,互伸双手相握,说”撒拉姆”,然后摸须,后退一步。如果遇到长辈或尊贵的客人时,则要将双手交叉放在胸前,并点头鞠躬,躬身向后退.以表对长者的尊敬。另外一种是见面行握手礼,并说问候谮哑克西木斯孜”(您好)。这种礼仪多用于知识分子和年青。

成人礼

成年礼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前言 成年礼标示着一个人告别朦胧的童年,正式走入社会了,这在人生中显然是一大事,为此特别重视。虽然周礼中的规定只对当时的贵族而言,但这一做法对现代年青人也很有意义。通过这一活动,可以让年青人意识到自己已经脱离了童年、少年,是一个有责任、有义务的社会一份子了。从而对自己严格要求、提高道德水平,努力学习步入社会的本领。 一、关键字:成年礼,通过仪式,论语,学校教育 正文 1. 什么是成年礼? 成年礼,又称为成丁礼、成年礼,是世界上原始民族普遍都有的一种礼仪,在孩子长大成人时举行,之后就可以成为社会的正式成员。我国的成年礼,是男孩行冠礼,女孩行笄礼,统称冠礼。冠就是帽子,笄即后世所谓的“簪子”。“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十有五年而笄”。古人冠后要取“字”,取字之后,人们都称呼他的字,而名只有国君和父亲才能直呼,或者用于自己在君父面前自称。本人称呼自己的名是为了表示谦恭,而称呼别人的字则是为了表示敬重别人的名。直到近代,仍有不少文人和有身分的人拥有名和字。一般情况下,“庶人巾”,平民不戴冠,只是上罩头巾,只有在一些特殊场合,比如祭祀时,戴某些比较粗糙的冠。 冠礼是成年礼的一种,是成年礼发展的高级阶段。成年礼只是一种婚姻禁忌,而冠礼则是对婚姻的一种肯定性规范,它不是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而是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所以冠礼是对成年人的婚姻资格的一种道德审查而非年龄审查。 2:关于冠礼的形成时间,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起源母系、父系并不重要,也没有实质性的争论,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著名学者杨宽先生认为,冠礼是由原始社会的氏族制时期的“成丁礼”演变而来的。 实际人类学的研究表明,每个原始民族都有成年仪式,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由青少年到成年,需要有一个关节点来表示这种转折,就好比漫无垠涯的时间需要按年、月、日来进行区隔一样。

古代刑罚都有哪些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c87580692.html,春秋中文网DhAo06〗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c87580692.html,春秋中文网1V2f8d〗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c87580692.html,春秋中文网N8wEks〗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章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c87580692.html,春秋中文网bvHK6F〗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 1摘要 (1) 2西周时期的礼 (2) 3.西周时期的刑 (3) 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 参考文献 (5)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 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 1.西周时期的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分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 人均不得控告,“公”及“非公”反映了亲属关系远近,是对诉权的限制,是要维护封建家族利益的统一;秦朝还将民事主体中的赘婿、后父都设定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这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家族内部的等级,维护封建家长制。 2.西周时期的刑 所谓“刑”是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吕刑》以论刑为主题,

古代文化的常识礼仪

古代文化的常识礼仪 导读: 1.古代礼仪 【伯仲叔季】 古代兄弟姊妹行辈中长幼排行的次序。伯(孟)是老大,仲是老二,叔是老三,季排行最小。古代贵族男子的字前常加伯(孟)、仲、叔、季表示排行,字的后面加“父”或“甫”字表示男性,构成男子字的全称,如伯禽父、仲尼父、叔兴父等。 【孝悌】 孝,指对父母要孝顺、服从;悌,指对兄长要敬重、顺从。孔子非常重视孝悌,把孝悌作为实行“仁”的根本,提出“三年无改于父道”“父母在,不远游”等一系列孝悌主张。孟子也把孝悌视为基本的道德规范。《孝经》则进一步提出:“孝为百行之首。”儒家提倡孝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牺牲】 古代祭祀用的牲畜,色纯为“牺”,体全为“牲”。《曹刿论战》:“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 【三牲】 指古代用于祭祀的牛、羊、猪,后来也称鸡、鱼、猪为三牲。 【太牢、少牢】

古代帝王祭祀社稷时,牛、羊、豕(shǐ,猪)三牲全备为“太牢”。古代祭祀所用牺牲,行祭前需先饲养于牢,故这类牺牲称为牢;又根据牺牲搭配的种类不同而有太牢、少牢之分。少牢只有羊、豕,没有牛。由于祭祀者和祭祀对象不同,所用牺牲的规格也有所区别:天子祭祀社稷用太牢,诸侯祭祀用少牢。 【家祭】 古人在家庙内祭祀祖先或家族守护神的礼仪。唐代即有专人制订家祭礼仪,相沿施行。宋代陆游《示儿》:“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 【揖让】 一指古代宾主相见的礼节。揖让之礼按尊卑分为三种,称为三揖:一为土揖,专用于没有婚姻关系的异姓,行礼时推手微向下;二为时揖,专用于有婚姻关系的异姓,行礼时推手平而致于前;三为天揖,专用于同姓宾客,行礼时推手微向上。一指禅让,即让位于比自己更贤能的人。 【长揖】 是古时不分尊卑的相见礼,拱手高举,自上而下。 【拱】 古代的一种相见礼,两手在胸前相合表示敬意。《论语》:“子路拱而立。” 【顿首】

汉族的成人礼

汉族的成年礼延续数千年,至满族入侵后,满清统治者一纸令下,终结了绵延了几千年的成人礼,以致后来人只能在“不知不觉”中进入成年。现在正在逐渐恢复。 冠礼和笄礼 古代的成年礼本意是为了禁止与未成年的异性通婚。冠礼是成年礼的一种高级和代表性形式,也可以说是对成年人婚姻资格的一种道德审查。 冠礼即是跨入成年人行列的男子加冠礼仪。 冠礼从氏族社会盛行的成丁礼演变而来,一直延续至明代。具体的仪式是由受礼者在宗庙中将头发盘起来,戴上礼帽。由于要穿戴的服饰很多,包括冠中、帽子、幞头、衣衫、革带、鞋靴等,于是分为3道重要程序,分3次将不同材料制成、代表不同含义的帽子一一戴上。“三加”之后,还要由父亲或其他长辈、宾客在本名之外另起一个“字”,只有“冠而字”的男子,才具备日后择偶成婚的资格。 与男子的冠礼相对,女子的成年礼叫笄礼,也叫加笄,在15岁时举行,就是由女孩的家长替她把头发盘结起来,加上一根簪子;改变发式表示从此结束少女时代,可以嫁人了。 “未成年人”的对称。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凡满18周岁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精神健康状况如何,均视为成年人。达到成年且精神健全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各国根据本国公民的生理、智力发育、习惯和社会要求,对成年人的年龄规定各不相同。如奥地利、意大利等国为21岁,日本、瑞士为20岁,法国为18岁。 我国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 4、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中国先秦刑法思想 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西周以前,律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尚待整理。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种世代特点。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隋唐盛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道,其势遂衰。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转轨。 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 (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 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或者说“上帝”。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色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

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先秦时期的天道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 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古代学者对礼的推崇,上纲上线,可谓达到了不能再高的地位。中国称为“礼仪之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其实,礼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是一种祭祀的仪式活动。由于对神的敬畏,形成对礼的尊重,礼的作用日益扩展,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至行军打仗、诸侯会盟、春耕秋收;小至婚丧嫁娶,宴饮会友都必须行礼如仪,受到礼的规范约束。 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驭人民的手段,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又有许多不同。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①法的本质是“同”,即强调使用的平等,所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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