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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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后

评估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接到《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后,市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就《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评估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制定评估方案,周密部署落实,取得良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是成立评估小组。支队成立了由副支队长苗战国为组长、支队停车办、花果山管委会、部分物业公司共10名成员的后评估工作专门小组,分工协作开展评估工作。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2012年7月10日,支队专门制定《<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后评估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实施有力。

三是发放调查问卷。2012年7月15日至30日,支队评估小组先后分10次,选择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发放了300份《<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调查问卷》,并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总结,为下一步工作方向调整提供了借鉴。

四是进行座谈交流。10月23日,支队邀请市规划局、

旅游局、城管局、部分景区管理处、有关停车场管理公司以及部分交巡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就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收费等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充分征集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为《办法》实施情况后科学评估提供了宝贵素材。

五是撰写评估报告。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在认真研究《办法》基础上,对调查问卷、座谈交流中征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停车场管理过程中总结的经验教训进行全面的归纳、汇总和提炼,撰写并提交了评估报告,对有关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指出了存在问题,明确了改进方向。支队领导班子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评审,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使报告更加科学、严谨。

二、存在问题

(一)合法性方面

《办法》的所有条文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但《办法》第一条制定的依据应增加住建部、公安部、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我市《办法》出台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先于该意见,有关条款相对于该指导意见具有滞后性。鉴于该意见对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指导性,建议在《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条款中增加该意见,并根据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二)操作性方面

实践中,不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配建停车场拒绝向社会开放;不少居民小区停车场出于商业盈利目的,拒不将停车场租借给业主使用,而是逼迫业主购买,将大量机动车逼向路面停放,挤占了公共停车资源。

造成这种情况,主要由于《办法》对于停车资源闲置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可操作性。例如,《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住区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租的,不得闲置不用。”但是,办法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对其违法规定行为进行处罚,因而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三)规范性方面

《办法》对停车场的划分为“专用”和“公共”两类,概念外延不清,甚至交叉。“专用”停车场主要是指共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场所。

例如,居住区停车场虽是小区所有,但是其“公共”性质较强。很难界定其为“专用”或“公共”的性质。因此在

管理中,具体适用哪类性质停车场的管理无法明确把握。这也是导致小区停车场闲置无法落实管理的原因之一。

(四)实施总体效果

1、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没有形成管理合力。《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人防、城管、工商、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但是实践中,各单位各自为政,以致很多老大难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例如一些商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将停车场停用、挪用或改建,用来出租经营。苏宁电器(淘宝街)、九龙大酒店、振大超市等停车场均被挪用或改建,使得原本就稀缺的停车资源更加紧张。

2、《办法》实施面不广。目前,仅有市区及灌南县城区依据《办法》开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赣榆、东海及灌云尚未依据《办法》开展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滞后。《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会同建设、国土资源、人防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事实上,我市迟迟未启动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而且,规划部门没有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受规划等因素的影响,现有的停车场分布不太合理,不能起到科学引导车流的作用,也很难满足停车需求。市区如解放路、通灌路、海昌路等中心繁华区域,由于建成时间较早,除了今年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外,没有1个大型专用停车场,且单位、小区、商场配建的停车场也很少,造成区域性停车矛盾突出。此外,新浦区大部分中小学校、幼儿园附近因无停车场,接送学生的车辆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通行秩序,时常造成交通拥堵。

4、停车泊位利用率较低。目前,我市停车收费区域分类还不科学,收费标准较低,还没有按照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差别化停车收费机制,致使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不高,无法达到通过差别收费减少私家车出行频率,削减中心城区停车需求的目的。

三、下一步打算

一要提请市政府进一步完善《办法》。根据我市停车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的实际,结合问卷调查、座谈交流掌握的情况和征求的意见意见,积极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办法》,增强其合理性、操作性和规范性,切实发挥《办法》在促进我市停车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保障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要建立合理的差别化停车收费价格机制。根据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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