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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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教育部“四育人”要求,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

严肃从教行为,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表彰和弘扬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献身教育事业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师德,充分发挥高尚师德的导向性和示范性,使我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的通知》(教人[2011]11号)文件精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如下: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

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一、适用范围

全体教职工。

二、师德师风建设途径与方法

1.各单位、各部门在年初要制定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计划(内容要包含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及建设措施等),经学院研究后,

在校园网公布。

2.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建设计划,组织教职工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采取相对集中学习与个人分散学习,个人自学与会议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提高。

3.各单位、各部门要鼓励教职工自觉遵守师德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经常性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把良好的师德作风固化到日常工作行为规范中。

4.在全院范围内通过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把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使广大教师充分交流经验,畅谈体会,从思想深处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教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作风建设的自觉性。

5.在教师节期间开展庆祝和表彰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奖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予以相应的体现。在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项目的评选过程中,充分重视师德因素。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注意挖掘先进典型材料,以各种形式广为宣传。

三、师德师风建设考核方式与程序

(一)组织评议

师德考核与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进行,坚持以师德考核为先的原则,师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师德考核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

1.教学单位专任教师

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师德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进行,采取学生评议、同行评议、单位领导评议、督导评议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评

价。学生评议、同行评议、单位领导评议、督导评议占评议结果的权重分别为0.6、0.2、0.1、0.1,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学院。

①学生评议,以所授课班级为单位,采取网上无记名评价方式进行,每年不少于4次。

②同行和单位领导评议,各单位自行组织评议,每年不少于2次。

③督导评议,各单位主动与督导室联系,由督导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

2.非教学单位专任教师

非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师德考核采取学生评议、同行评议、单位领导评议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学生评议、同行评议、单位领导评议占评议结果的权重分别为0.6、0.2、0.2。

①学生评议:采取网上无记名评价方式进行。

②同行和单位领导评议,各单位自行组织评议,每年不少于

(二)确定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影响教育形象的;

2.有违法乱纪行为,依法受到相应处罚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查实,有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违规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行为的;

5.从事第二职业影响正常工作的;

6.有不利团结的言行,造成一定影响的;

7.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8.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含教学事故)的;

9.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10.有其它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教师师德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年度的教师资格认定、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资格,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教师岗位。

第三章师德标兵与师德先进集体评选与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德为先,以教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二、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师德标兵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满5年以上(含5年)的在编在岗专兼职教师均可参评。

学院每3年组织一次师德标兵评选及表彰活动,每届师德标兵的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名。

(二)师德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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