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项目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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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工业园区管委会(包括管委会及各下属投资公司)投资的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虽未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审定批准实施的新增建设项目。

建设规划局[或园区建设管理公司(此公司为我虚拟的下同)]是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负责做好前期编报、过程控制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财政局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工程招标监督、经济合同审查、支出预算管理、工程预(结)算,工程变更、计量计价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

(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建设规划局(园区建设管理公司)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投资公司、

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管委会审查报市政府确定。需新增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定程序与审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相同,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计划。(具体流程见附件1)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方案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达到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大于50万(金额是否合适有待确认“下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评估审核报告;50万元及以内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项目由财政局审核。(具体审核规则见附件2)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比立项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超过10%或金额超过300万元(金额是否合适有待确认“下同”)的,需重新报批和审定。

(四)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完成后,按***市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批,或管委会根据授权权限,做好有关审批工作。

(五)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建设规划局(园区建设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图的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委托施工图设计同资质或以上的设计图审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一般

2000万以下项目在师建设局审图中心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修改完善。

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采取公开招标办法。50万元以上工程进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由管委会自行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由建设规划局(园区建设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承担招投标中心工作职能,财政局做好招投标监督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由建设规划局(园区建设管理公司)负责编制,财政局在编制拟招标项目预算标底的基础上,同时做好招标资料的预审。(具体审核规则见附件2)(三)委招投标中心负责对招标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项目建设分管领导签批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备案表或不宜招标审批表。

(四)管委会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有特殊要求的,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资料报送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备案。

(五)勘探、设计、监理、造价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招标,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四、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

(一)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

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具体审核规则见附件2)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与经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企业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在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要实行旁站检查,现场监理,维护管委会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需调整和变更的,按照“保证质量、确保工期、确保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未经正式批准或变更资料不全的不得实施变更。具体项目变更按以下程序确定:

1、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内,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变更实施前由财政局负责报专业审计分局备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2、变更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同时工程实施前由财政局负责报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

3、变更额度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并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后,报市分管建设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0万元(含)以上变更管理权限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规划局(园区建设管理公司)牵头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参加。

五、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财政局拨付建设资金按工程项目合同款额的15%-20%预留,用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资金清算;其中工程项目合同款额的5%-10%款额扣留,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建设资金的支付需经财政局审核后支付。

(二)工程建设项目如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2、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3、工程量计量几方意见不统一,或工程款额支付已超进度的;

4、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调整的;

六、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规划局(园区建设管理公司)应责成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财政局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初审,并报送专业审计部门审定。(具体审核规则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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