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架的设计规范

抗震支架的设计规范
抗震支架的设计规范

抗震支架的设计规范

1、对于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除甲级建筑以外的机电工程设施,不需要进行抗震计算。

2、如果室内给水、热水和消防管道的直径需要设置为大于或等于DN65,则抗震支架应设置为在符合第8章要求时悬挂和固定。

3、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使用功能障碍等次生灾害的地方;对于带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强振动对连接部件的影响,防止设备与建筑结构之间的共振现象。

4、8度、9度以上的高层建筑给排水立管应采取直线长度大于50m的防振措施,当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防振措施。

5、8度和9度范围内的建筑物水泵等设备应设置防振基础,固定在固定位置,并计算确定限位装置。

6、抗震吊架应与结构主体可靠连接。根据工程现场抗震设防烈度,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抗震吊架由锚具、钢筋吊杆、抗震连接件和抗震斜撑组成。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1-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 156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 108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01,自2002 年 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5.4.1、5.4.2、6.1.2、6.3.3、6.3.8、6.4.3、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7.5.4、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 号)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1 月10 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竖向 两端抗侧力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或和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1.5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 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 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 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 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 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 定;

抗震支架设计要求

抗震支架设计范围及技术要求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范围: A:电器工程 1.设计依据 2.依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3.专业要求 (1)设计范围:≥DN65的电器配管,重力≥150N/米的电缆桥架、电缆槽盒及母线槽,或重力超过的其它设备。 (2)对于重力小于的设备或吊杆长度小于300mm的悬吊管道可不进行抗震设计。 (3)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建筑,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直接锚固于结构主体,否则应设置防滑构件,由设备厂家根据规范要求设计。 (4)间距要求:刚性管道(金属管道)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不得超过12米,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不得超过24米;柔性管道(非金属 管道)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不得超过6米,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 不得超过12米。 4.设计要求 (1)对于重要电力设施应按建筑设防等级提高一度设计,但在8度以上时不再提高。 (2)抗震支吊架初设间距应满足《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3)抗震节点布置:根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第章节要求设置。 5.抗震构件 (1)抗震组件/构件应能承受任意方向的地震作用。 (2)抗震组件/构件应为产品构件,构成形式应便于安装检验; (3)抗震组件/构件采用热镀锌防腐,当有绝缘要求时,应采用喷塑工艺; 6. 力学验算 (1)抗震构件应具有稳定的力学性能,设计及验算应符合构件的应许设计值; (2)抗震构件验算指标:承重吊杆长细比≤100,斜撑杆件长细比≤200,锚栓抗拉/抗剪荷载,抗震连接件角度/性能(应 许30?-60?); (3)上述计算中荷载最小值为组件最大应许设计值,并满足规范S ≤R. B、采暖及通风空调工程 1、本工程地震设防烈度7度,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建筑场地类别为Ⅱ类,建筑性质为重大公共建筑,根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需补充设置抗震支吊架的范围:≥DN65的空调水管或重力超过的其它设备,截面面积≥或直径≥的空调风管,所有防排烟管道、事故通风管道及其设备。间距要求:刚性管道(金属管道)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不得超过12米,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不得超过24米;柔性管道(非金属管道)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不得超过6米,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不得超过12米。风管侧向抗震

完整版抗震支架技术方案

江苏格瑞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抗震支架工程 抗震支架施工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人:准批 江苏格瑞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019.1.21 页1 第 江苏格瑞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3工程设计总则 ................................................ 第一章 ................................................................. 31.1 工程概 况............................................................... 31.2 设计依 据: ..................................................... 3机电管线抗震的意义: 1.3 ............................................... 41.4机电抗震设计应达到的要求:5抗震支架的设计 .............................................. 第二章 ................................................... 5 2.1抗震支吊架系统设计依 据 ......................................................... 52.2抗震支吊架的概 念 ......................................................... 52.3抗震支吊架的种 类 ................................................... 52.4机电管线抗震设计范 围: ....................................................... 72.5抗震支吊架设计流 程 ..................................................... 82.6抗震支吊架的布置原则.......................................................... 14.抗震支架的计算 2.718抗 震支架施工技术说明 ....................................... 第三章.................................................................. 18材料要 求 .3.1.................................................... 18 .3.2抗震支吊架系统施工说 明...................................................... 20.3.3 抗震支吊架的安装步 骤........................................................ 22.材料设备及人员配置 3.4.................................................................. 23 .3.5安全措 施.................................................................. 23环保措施 .3.6 页2 第 工程设计总则第一章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站:基坑监测单位: 1.2工程及环境概况表1.3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 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修改

《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2010)解读与宣贯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2010 年12 月 - 1 - 1. 绪言 2. 抗震规出台的背景及历史回顾3. 新规调整容说明 4.执行新规的响应措施 - 2 - 1.绪言地震是地壳运动的结果,是一种自然现象。一次地震的大小取决于释放的能量,用震级来表示;而地震烈度则是反映地面建筑所受到的损坏程度,同一级地震,震源越浅,距离震中越近,烈度越高,随着地震波的衰减,烈度逐渐降低。基于这样的规律,建筑抗震设计用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为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关系如下表: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05g 0.10(0.15)g 0.20(0.30) 0.40g 注:g 为重力加速度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根据板块构造理论,西亚的印度板块向亚欧大陆板块运动挤压,形成了被称之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和天山山脉;而东部处于活跃的环太平洋构造带上,从东南亚到直至日本列岛,都是地震频发的地区。这样的地壳运动背景,决定了我国防震减灾的严重性和必要性,仅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7 级以上的地震就发生了多次,特别是地震(1966),地震(1976),和最近的汶川地震(2008),都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以,建筑的抗震设计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措施,力求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地震的提前预测,我国在 1975 年曾成功的对海城大地震做出了准确的预报,但这只是一个特例,以目前的科学水平,要对每次破坏性地震做出预报不大可能,采取被动性的防御,例如避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在地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内容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1997-08-04发布 199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 水科技[1997]439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发布试行的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SDJ10-78.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规范适用的烈度范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的判别方法和抗液化措施;根据1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持规范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转轨,套改",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内容. 希望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归口管理单位,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考虑. 本规范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出修订.

抗震支架抗震设计要求

抗震支架抗震设计要求 支架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在生活的每个角落,只要你稍加注意,就会有支架的出现,下面南通正道就详细为你介绍一下抗震支架抗震设计要求。(1)以下设备及管道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重力大于1.8KN的空调机组风机。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道。防排烟风管、事故通风风管及相关设备。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8度、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宜采用抗震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震措施。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2)抗震支架应和结构主体可靠连接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由锚固件、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3)组成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构件应采用成品构件,连接紧固件的构造应便于安装。 (4)管道抗震支吊架不应限制管线热胀冷缩产生的位移,其设置和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5)所有抗震支吊架应和结构主体可靠连接,当管道穿越建筑沉降缝时应考虑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6)新建工程刚性材质电缆梯架、电缆托盘和电缆槽盒的抗震支吊架侧向最大间距为12m,纵向最大间距为24m。 (8)新建工程刚性矩形风管侧向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9米,纵向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18米;柔性风管上述参数减半;改建、扩建工程管道上述参数减半。(9)3.抗震支吊架厂家所生产的抗震支吊架各部件(包括槽钢、连接件、弹簧螺母)除工厂自检外,每批次产品应送国家检测机构进行力学测试,以确保结构安全。(10)其余规格参数及实施要求应满足《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1)质量保证要求 (12)施工人员资质要求A) 所有管道装配人员和设备安装人员均应具有在行业中至少三年以上有关的工作经验。B) 所有供本工程使用的管道和配件均应符合标书内技术规格说明书要求的标准。C) 所有烧焊技工必须具备由有关政府机关签发的有效上岗施工证书。(13)成品支架及抗震支架供应商职责供应方需对整个管线支架系统进行设计,对综合支吊架受力情况及材质选型进行详细计算,提供力学计算书,并提供设计图纸供甲方指定的设计院审核。对设计院有意见的,供应商须按设计院意见进行修改直至设计院批准为止。根据甲方建设工程进度按时供货,不得影响工程进度;供应商应提供完整的《成品支架安装技术手册》、《成品支架安装使用指南》、《成品支架荷载计算书》、《成品支架现场安装指导手册》等一整套资料,以保证产品的安全与提供优质的服务。供应商在整个支架及管线安装过程需派技术人员提供驻现场培训工人及技术指导服务。 (14)资料呈审供货方应提交管道支架和固定支撑详图供审批。供货及施工方应提交管道试验和清洁净化程序供审批。施工方应在试验和投入运行之后须提交完整的试验报告。 1.0.4 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地区除甲类建筑以外的机电工程设施,可不作抗震计算。 5.1.4 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 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7.4.6 电梯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包括其机械和控制器的连接和支承应符合水平地震作用和地震相对位移。 2 电梯应在其运行的最高层设置地震安全报警开关,当报警开关水平位移超过150mm,电

抗震支架设计范围及技术要求

抗震支架设计范围及技术要求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2、设计范围: A、电气工程 1、设计依据 7度及7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专业要求 (1)设计范围:≥DN60的电气配管,重力≥150N/米的电缆桥架、电缆槽盒及母线槽,或重力超过1.8KN的其它设备; (2)对于重力小于1.8KN的设备或吊杆长度小于300mm的悬吊管道可不进行抗震设计; (3)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建筑,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直接锚固于结构主体,否则应设置防滑构件,由设备厂家根据规范要求计算。 (4)间距要求:刚性管道(金属管道)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不得超过12m,纵向抗震支吊架不得超过24m;柔性管道(非金属管道)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不得超过6m,纵向抗震支吊架不得超过12m。

4、设计要求 (1)对于重要电力设施应按建筑设防等级提高一度设计,但在8度以上时不再提高; (4)抗震节点布置:根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8.3章节要求设置。 5、抗震构件 (1)抗震组件/构件应能承受任意方向的地震作用; (2)抗震组件/构件应为成品构件,构造形式应便于安装检验; (3)抗震组件/构件采用热浸锌防腐,当有绝缘要求时,应采用喷塑工艺; 6、力学验算 (1)抗震构件应具有稳定的力学性能,设计及验算应符合构件的应许设计值; (2)抗震构件验算指标:承重吊杆长细比≦100;斜撑杆件长细比≦200;锚栓抗拉/抗剪荷载;抗震连接件角度/性能(应许30°- 60°); (3)上述计算中荷载最小值为组件最大应许设计值,并满足规范S≦R。 B、采暖及通风空调工程 1、本工程地震设防烈度7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建筑场地类别为 II 类,建筑性质为重大公共建筑,根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需补充设置抗震支吊架的范围:≥DN65的空调水管或重力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学习体会 2010抗震规范已经到货,抽空学习了一下,与去年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课时学的送审稿略有改动,以下简要记述认为对自己设计工作影响较多的修改,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本人接触不多的内容就不赘述了。一、第3章新增3.10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3.10.3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送审稿是放在表5.1.4-1处的, 正式版本不知为何又改到了这里): 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8度(0.20g)——0.45;8度(0.30g)——0.68。对于平时设计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 要做。 二、4.1.6条,将场地类别中的I类细化为I0和I1两个亚类。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I1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I0类。相应地,表5.1.4-2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周期值,其中I1类的特征周期值与2001规范中I类场地的 周期值相同。 三、5.1.4条: 1. 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 2.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01规范只是在计算8度、9度的罕遇地震才有此要求,现要求扩大至各种地震烈度。此条对超限审查的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等有影响。

四、5.1.6条,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的公式均有变化。 五、5.2.5条,增加了6度地震计算的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要求, 01规范只对7-9度有要求。 六、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调整。 1. 注4明确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构的适用 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 2. 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为0.2g和0.3g两种要求。 3. 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 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大较多。 七、6.1.2条抗震等级,增加了24m作为抗震等级划分的高度分界。但编委们对条文细节的把握上依然令人失望,如抗震墙结构,H≤24m为四级抗震,H为25-80m为三级抗震,那24.5m应该按几级抗震,这不是又要让俺们和审查的老爷们扯皮吗?搞笑的是框架结构的划分——H≤24m为三级抗震,H为>24m为三级抗震就没有问题,难道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还是一个委员确定一类结构?这种低级错误在02版高规也是俯拾即是,比如长厚比为5-8为短肢剪力墙,≥8以上为一般剪力墙,小于3为柱,长厚比为3-4之间的就不知为何物了。或许大师、专家们编制规范和我们做设计一样,也是加班加点熬出来的吧,写到后面都快睡着了,有点 错误也就不足为奇矣。 八、6.1.3条第3款修改: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156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01,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 5.4.1、5.4.2、 6.1.2、6.3.3、6.3.8、6.4.3、 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 7.5.4、 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 号)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3章11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提出了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将原规范的设计近、远震改为设计特征周期分区;修改了建筑场地划分、液化判别、地震影响系数和扭转效应计算的规定;增补了不规则建筑结构的概念设计、结构抗震分析、楼层地震剪力控制和抗震变形验算的要求;改进了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底部框架房屋的抗震措施;增加了有关发震断裂、桩基、混凝土筒体结构、钢结构房屋、配筋砌块房屋、非结构等抗震设计的内容以及房屋隔震、消能减震设计的规定。还取消了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中型砌块房屋及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规定。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 E-mail:ieecabr@https://www.360docs.net/doc/c96011393.html,)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建 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

抗震支架技术要求

抗震支吊架技术要求 一、抗震支吊架系统品牌商应具如下条件 (1)具有建筑工程中的机电管线综合布排,支吊架布点、设计、计算、制图、列出料表清单的能力(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图纸绘制支吊架布点图纸及专项计算书) (2)品牌商能在本工程现场派驻专门技术支持人员配合深化设计和指导组装、安装服务。 二、抗震支吊架系统技术要求 1、设计及验收规范: (1)《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34-2002) (2)《建筑设备施工安装通用图集》给水工程91SB(2005) (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5)《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 476-2015) (6)《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7)《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式建筑锚栓》(JG160-2004) (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0)《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95 (11)《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 (12)《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2015) (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4)《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1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2、抗震支吊架材料.规格.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的有关规定进行测试,满足系统抗震组件在力值递增,循环加载至35kN作用下,部件无断裂或永久变形等损坏现象,并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的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 3、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构件应采用成品构件,C型槽钢为冷压成型槽钢,截面尺寸及长度应该为标准型材,钢材材质满足《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规定。槽钢背面有条形安装孔和辅助标距,以便于施工时现场的安装及其加工,与以后管道安装、维护和扩展使用;除C型槽钢.全螺纹吊杆可进行现场切断外,不得对其他产品进行现场加工。

抗震支吊架设计与应用

部门:编制:日期:

抗震支吊架设计与应用 一、抗震支架设计流程: 1、装配式/成品支架系统是以工厂预制零部件在工地现场进行组装的支架产品,采用标准连接件与标准槽钢,如下图示: 2、装配式/成品支架产品以及配套锚栓产品的验收、质量应满足(不限于)如下标准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242-2016《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34-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1-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02S402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 3、抗震支架规范: GB50011-2010: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条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第13章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的计算与抗震措施。 GB50981-2014: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条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条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用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GB50981-2014规定了需进行抗震支吊架的设置范围: 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的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 DN25以上的燃气管道; 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柔性连接的质量为9kg~25kg的管道附件以及刚性连接的质量大于25kg以上管道附件;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的风管系统; 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所有规格的防排烟风道及事故通风风道及其设备。 管线的选取: 给水排水及消防、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热力、电力、通讯; 按不同系统管道规格或重量进行选取; 可单管设置,也可设置多管共架综合抗震支架; 在规范41页的条文说明: 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的设备; 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针对水管)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平米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的风管系统; 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常用部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常用部分 6.3.9 柱的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的下端不小于柱净高的1/3; 3)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 不大于4的柱、框支柱、一级和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2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13.3.3 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墙体等建筑菲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6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选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度时应全长贯通。 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觞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表6.3.3 粱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加密区长度(采用较 大值)(mm)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 最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mm) 一2h b,500 h b/4,6d,100 10 二 1.5h b,500 h b/4,8d,100 8 三 1.5h b,500 h b/4,8d,150 8 四 1.5h b,500 h b/4,8d,150 6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 b为梁截面高度; 2 箍筋直径大于12mm、数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一、二级的最大间距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150mm。

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设计基本要求与示意图 2.1.6 抗震支吊架是对机电设备及管线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抗震措施,其构成由锚固件、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如图2)及抗震斜撑组成。 2.1.7 侧向抗震支吊架用以抵御侧向水平地震力作用。 2.1.8 纵向抗震支吊架用以抵御纵向水平地震力作用。 2.1.9 单管(杆)抗震支吊架是由一根承重吊架和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2.1.10 门型抗震支吊架由两根及以上承重吊架和横梁、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设计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2 本条对机电工程重要机房的设置要求作出了规定。所谓机电工程重要机房,如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通信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窒等。 3.1.6 本条对不需抗震设防的设备作出了规定,对于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大于1.8kN的设备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 2 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3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管系统; 4 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3.1.7 抗震支吊架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根部构造 3.1.8 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如燃气管道穿越隔震层时应在室外设置阀门和切断阀并应设置地震感应器),以适应隔震层在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 3.1.9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底部采用膨胀螺栓或螺栓固定结构楼板上时,地脚螺栓的规格尺寸应根据其所承受的拉力和剪力计算确定,计算简图如图14。 场地影响 3.2.1、3.2.2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该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具体由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后确定。 抗震构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二者的区别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2.1.10条和第2.1.11条。本规范对Ⅰ类场地,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对Ⅲ类、Ⅳ类场地仅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 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同样或相近的建筑,建造于Ⅰ类场地时震害相对较轻,建造于Ⅲ类、Ⅳ类场地震害较重。Ⅱ类场地不用调整。 关于场地分类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6条的规定。 抗震支架安装示意图

(整理)n《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问答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9.住宅工程中顶层为坡屋顶,屋顶是否需设水平楼板?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有无限制?总高度应如何计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章的适用范围是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及材料性能满足要求的烧结砖和蒸压砖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以及底层或底部二层框架-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柱内框架砖砌体房屋。多层砌体房屋中采用砌体墙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类型,在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上超出了抗震规范第7章的适用范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超规范、规程设计。 1)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结构材料不同,不仅侧移刚度不同,而且承载力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的受力和位移不协调不利抗震,可导致结构破坏,这种震害不少。 32.若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规范表7.3.1中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的最低层数,其构造柱应如何设置? 在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因抗震规范中无此种结构形式的有关要求,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设计时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即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9.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为什么不采用山墙(砌体隔墙)承重? 24.新规范中第7.1.8条1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结构布置中,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在定量上如何把握? 30.规范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顶或檐口的高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 1

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2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 3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支架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1、总则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消防等机电工程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防止次生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 1.0.3按本规范进行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1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运行;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运行; 3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不至于严重损坏,危及生命。 1.0.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且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筑机电工程,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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