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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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淮政发[2013]54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发展规划的体系与内容

第六条发展规划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依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实施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重大项目和相关政策;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

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计划期为一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和重大项目;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专项发展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发展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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