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新风系统设计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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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新风系统设计规范》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标准起草工作组
二〇一九年十月七日
《精装房新风系统设计规范》编制说明
一、工作情况
1、任务来源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城市的空气污染越来越严重,人们越来越关注居住空间的空气质量,传统的去污手段如开窗通风、放置活性炭、种绿植等,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
为了减少建筑垃圾污染、节省能源,国家正逐步提升精装房交付与毛坯房交付的比例,新兴的新风系统越来越流行,但是新风系统目前没有任何法规和标准,仅仅有一个通风孔也叫新风系统、装了过滤装置的进气扇也叫新风系统,对新风系统的噪音和能耗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急需一个设计规范来制约和引导市场行为。
2018年10月,湖南省教育厅下发《关于申报2019年度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向高职院校发动进行地方标准的申报工作。
基于以上原因,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制定《精装房新风系统设计规范》标准的申请,并于2019年3月获批立项,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积极组织实施,现已完成标准以及标准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
2、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
本项目由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
会承担,由湖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指导、并作为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3、主要工作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由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联合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并进行分工。
召开工作组研讨会,确定标准制定工作方案。
(2)聘请专家指导。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高度重视标准开发工作,于2019年7月7日聘请国家标准委培训讲师/标准化、质量资深咨询师/高级工程师汪国风来校指导标准编写工作。
汪国风高工从标准编写综述、标准的结构、规范性要素的编写、资料性要素的编写、要素内容的表述、标准编写模板(TCS)应用等八个方面开展了培训,培训既有理论讲述,又有案例分析,通俗易懂,对标准开发工作高质量开展,打下了扎实基础。
(3)收集资料。
资料收集分为实地调研数据采集和文献资料收集。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精装房的调研,获得目前市场上主要精装房的新风系统的技术原理和设计相关数据;通过对风机排风量的计算,得出该空间空气循环一遍所需要的时间;使用符合国标的高精度声级计测出峰值噪音;计算风机能耗,
根据国家能效标准,算出级别;测绘风机的安装数据(离顶高度、风管尺寸、风口尺寸等)。
通过知网搜集相关研究论文和专著如下:
[1] 肖孝徕:被动房(住宅)之通风系统设计,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9年9月。
[2]简毅文:住宅PM2.5净化状况的实测研究,暖通空调,2019年9月。
[3]张棋:智能可控式家用新风系统的现状分析及优化设计,装备维修技术,2019年9月。
[4]魏晨晨:新风系统在中国不同气候区域的交换效率分析,科学技术与工程,2019年8月。
[5]王慧泉:浅谈住宅新风输配系统的重要性,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9年1月。
[6]徐文华:建筑新风系统的探讨,建设科技,2019年1月。
(4)编制标准草案。
8月21日,标准工作小组,在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召开标准草案撰写推进会,标准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就标准撰写进行研讨及分工。
会后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完成了标准初稿,并于8月28召开专题讨论会,对标准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
(一)编制原则
本部分的编制遵循科学性原则、适用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和可推广性原则。
1科学性原则
本部分标准既要充分考虑湖南省大部分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精装房的市场状况,也要充分考虑目前新风系统的技术,力求内容准确,确保科学实用。
2 适用性原则
编制本部分的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湖南不同地区的环境差异,也要充分考虑不同地产公司对精装房的定位差异,确保标准的适用性。
3协调性原则
编制本部分的过程中邀请了地产企业的专家提出建议、也听取了湖南省装饰协会、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建议、还听取了湖南城市学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等院校专家的意见,确保协调统一。
4可推广性原则
本标准符合现代市场需求,具有可推广性。
(二)标准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装房新风系统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施工与安装标准、系统调试与验收标准、运行维护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精装房新风系统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8 通风与空调施工规范
GB/T 14295 空气过滤器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1087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DB11/T 687-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精装房新风系统 Decorated Apartments outdoor air system
由新风机、空气处理设备、风管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入室内,并将室内污浊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
3.2
集中式新风系统 Centralized outdoor air system
集中设置新风机及其它空气处理设备,新风经处理后经送风管道送入多个住户室内的精装房新风系统。
3.3
户式新风系统 Household outdoor air system
每个住户单独设置的精装房新风系统。
3.4
吊顶式新风机 Condole outdoor air ventilator
以安装方式区分,采用吊顶安装方式的新风机。
3.5
立柜式新风机 Cabinet outdoor air ventilator
以安装方式区分,采用立柜安装方式的新风机。
壁挂式新风机 Wall-mounted outdoor air ventilator 以安装方式区分,采用壁挂安装方式的新风机。
3.7
单向流新风系统 Uniflow outdoor air system
只有新风经新风机送入室内或只有排风经新风机排至室外的单一流向的精装房新风系统。
3.8
双向流新风系统 Bidirectional flow outdoor air system
新风经新风机送入室内的同时,排风经新风机排至室外的精装房新风系统。
3.9
热回收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with heat recovery
新风和排风同时经过热交换芯体或者新风和排风通过蓄热体实现热回收的精装房新风系统。
3.10
PM2.5净化效率 PM2.5 cleaning efficiency
新风系统对室外新鲜空气中PM2.5的去处能力,即新风系统新风入口、出口空气中PM2.5浓度之差与新风入口空气中PM2.5浓度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11
洁净空气量 Clean air delivery rate
新风系统在额定状态和试验的条件下,针对PM2.5净化能力的参数,表示新风系统提供洁净空气的速率,用PM2.5净化效率乘以额定风量计算得出,单位为m3/h。
3.12
净化能效 Purification energy efficiency
新风系统在额定状态下单位功耗所产生的洁净空气量,单位为m3/(W·h)。
4 基本要求
精装房新风系统应根据建筑布局、安装条件、用户需求、经济性等选择合理的系统形式。
精装房新风系统在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的同时,应考虑建筑节能性和舒适性要求。
精装房新风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精装房新风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不应破坏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新建居住建筑的新风系统宜采用建筑一体化设计。
5 技术要求
5.1 类型选择及要求
5.1.1 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居住建筑应设计应有新风机
房或专用的公共空间。
5.1.2 集中式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时应
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5.1.3 居住建筑不具备安装集中新风系统条件或者用户口
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不同时应采用户式新风系统。
5.1.4 户式新风系统采用热回收式新风系统,应经技术经
济分析后采用。
5.1.5 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能保证室外新风先进入卧
室、起居室等人员的主要活动区,并将室内污浊空气排至室外。
送风方式可采用上送风、侧送风和下送风等的方式。
5.1.6 对于无法安装吊顶式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宜安装
壁挂式、立柜式或墙式新风系统,并应保证气流组织合理和避免噪声。
5.2 新风量要求
5.2.1 精装房新风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宜按最小换气次数法
确定。
换气次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5.2.2 精装房新风系统的设计新风量应能满足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CO2浓度限值要求。
5.2.3 居住建筑以去除室内污染物为目的新风系统的新风
量应按照室内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进行计算确定。
5.3 新风机选型及性能要求
5.3.1 新风机应根据设计风量和风压进行选型,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新风机的风量应在设计新风量基础上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附加率为5%-10%;
——新风机送风口与管道相连接,通过送风管道经送风口将新风送入室内时,新风机的风压应在系统计算的压
力损失上附加10%-15%;新风机送风口直接将新风送
入室内时,可不考虑风压。
5.3.2 选择具有净化功能的新风机,对PM2.5净化效率应
大于 80%,净化能效应达到表2中的合格级。
表2
5.3.3 所选用新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和噪声性能应能满足JG/T 391-2012中对通风器的风量、风压、输入功率及噪声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风量:实测风量不应小于额定风量的95%;
——风压:实测风压不应小于额定风压的93%;
——输入功率:输入功率不应超过表3规定数值的110%;——噪声: 噪声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数值。
表3
表4
5.3.4 采用具有热回收功能的新风机时,应根据DB11/T
687-2015校核排风侧的霜冻点温度,必要时应采取新风预热等防霜冻措施。
5.3.5 具有热回收功能新风机的有效换气率不应低于80%,
且交换效率符合表5规定。
表5
5.4 风口选型及布置
5.4.1 室外进风口、排风口的选型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风口的空气流速宜为3.5-4.5m/s;
——进风口和排风口宜选用防雨、隔音型风口,并设置防止蚊虫的过滤措施;
——进风口应远离建筑污染物排放口和热源设备,水平或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m,且垂直布置时,进风口应位
于污染物排放口和热源设备的下方;
——为避免室外进风和排风的短路,进风口和排风口的布
置应:
•进风口和排风口布置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在相同方向设置时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新风口和排风口垂直布置时,新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的下方,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0m。
5.4.2 室内送、排风口的选型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送风口应带有调节风量功能,宜设导流装置;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宜为2-3m/s;
——排风口不应设在送风射流区内和人员经常停留的地方,不宜设在餐桌区域。
排风口的吸风速度应符合
GB50736-2012的相关规定;
——送、排风口的布置应遵循合理气流组织的原则,避免送风和排风的短路,宜远送近回。
5.5 风管性能要求及设置规定
5.5.1 风管宜采用圆形、扁形或长、短边之比不大于4的
矩形风管。
风管的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5.5.2 风管的耐压强度和漏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管的强度应能满足在 1.5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
——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Q≤0.1056P0.65;
——圆形金属风管、复合材料风管以及采用非法兰形式的非金属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为矩形风管规定值的
50%。
5.5.3 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干管内宜为3.5-4.5m/s,最大
不应超过6m/s;支管内宜为2-3m/s。
5.5.4 精装房新风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水力平衡
计算。
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宜超过15%。
当通过调节管径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5.6 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5.6.1 居住建筑新风净化系统宜设置监控系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监控内容可包括参数监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设备连锁与自动保护以及监控与管理
等。
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
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监控系统可采用集中监控和就地监控两种形式。
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形式;分户式新风系
统可根据户数的多少和运行管理模式采用就地监控或
集中监控;分户式新风系统宜有手机APP;
——原则上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书房等每个主要功
能房间设置 1 个监测点,当房间面积较大时可增加
监测点的数量。
5.6.2 精装房新风系统宜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室外的CO2浓度、PM2.5;
——室内的CO2浓度、PM2.5浓度、甲醛浓度;
——过滤净化设备进出口的静压差。
5.6.3 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在出厂前应经过标定,量程和精
度应能满足表6要求。
表6
5.6.4 精装房新风系统可根据室内CO2浓度进行新风量的
调节。
6 施工与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承担精装房新风系统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具相
应工程施工资质。
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1.2 精装房新风系统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
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必须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6.1.3 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施工场地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要求;
——现场条件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预留基础、孔洞、设施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6.1.4 精装房新风系统工程施工中机组的吊装、风管穿梁
和穿墙等应能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6.1.5 精装房新风系统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
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6.1.6 精装房新风系统施工与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外,还应按照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施工图纸修改必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6.2 新风机安装
6.2.1 新风机的搬运和吊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
6.2.2 吊装新风机和落地新风机安装时应预留检修空间,
吊装时应根据机组的尺寸预留不小于500mm*500mm的检修口;落地式安装时,距离操作面应留至少600mm的检修空间。
6.2.3 新风机安装应固定平稳,并有防松动措施,吊装时
应有减振措施。
6.2.4 壁挂式新风机室内安装时应保证挂板与墙面固定牢
固,新风机与挂板的悬挂正确。
6.2.5 新风机的电源应独立供给,接线应正确、坚固,并
有良好接地。
电源线应绝缘良好,不得裸露在外面,新风机应有独立的控制装置。
6.3 风管及部件的制作和安装
6.3.1 采用现场制作风管及部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50738 的相关规定进行制作。
6.3.2 采用成品风管及部件,安装前应已进行进场检验合
格,满足安装要求。
6.3.3 风管穿出屋面和外墙时应在管口设防雨防虫装置,
风管穿过外墙时,水平段设置0.01-0.02的坡度,坡向室外;风管穿屋面时,风管与屋面的交接处应有防渗水措施。
6.3.4 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宜超过2m,
并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6.3.5 风管与新风机连接宜在设备就位后安装,应采用软
管连接,软接的长度宜为150mm-300mm。
6.3.6 风管各管段的连接,应采用可拆卸的型式,风管和
部件可拆卸的接口,不得装设在墙和楼板内。
6.3.7 风管安装时,不应悬空排管,风管支、吊架的制作
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738的规定。
6.3.8 风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方法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243 的规定,并应在合格后交付下道工序。
6.3.9 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也可采用槽形
或工形插接连接,连接应严密、牢固。
6.3.10 风口不应直接安装在主风管上,风口与主风管间应
通过短管连接。
6.3.11 室内安装的同类型风口应规整,与装饰面应贴合严
密。
6.3.12 阀门安装的位置、高度、进出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
求,便于操作,手动或电动操作装置启闭应灵活、可靠。
6.4 过滤设备安装
6.4.1 独立的新风过滤设备单元应安装在新风机室外侧新
风管道上,安装应平整、牢固,方向正确,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
6.4.2 新风机内的过滤设备应安装牢固、方向正确;过滤
设备与新风机壳体间应严密无穿透缝。
6.4.3 新风机内的过滤设备安装要求:设置在新风机内的
过滤设备,一般是组装到新风机的壳体内,在组装时有可能安装不牢固、安装方向不正确,或与壳体间有缝隙,如果安装时发现不了,会导致运行时过滤效果不明显。
因此,本条对设置在新风机内的过滤设备安装提出要求,并在安装时进行检查。
6.5 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
6.5.1 温湿度、CO2、PM2.5等传感器宜安装在距地面
1.2m-1.5m的墙壁上,且应避免家具、门窗和阳光照射的
影响。
6.5.2 传感器的安装应在室内装修完成之后,安装应牢固、
美观,不应破坏室内装饰布局的完整性。
6.5.3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导线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导管直径要与所穿导线的截面、根数相适应,管内导线不应有接头。
明配管应横平竖直、整齐美观;暗配管时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宜减少弯曲;埋地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
7 系统调试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精装房新风系统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新风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转应在新风机试运转合格后
进行。
新风系统正常试运转不应少于2h。
7.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7.1.3 精装房新风系统运行前应在室外新风入口和室内排风口处设置临时用过滤器对系统进行保护。
7.1.4 调试与试运行
7.1.5 居住建筑新风工程的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
其他单位。
7.1.6 系统调试前,负责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7.1.7 设备试运转和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风机中的风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其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小时;
——风量调节阀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
——控制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应能正常动作。
7.1.8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总风量调式结果与设计风量偏差应在±10%范围之内;
——系统运转中,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协调、正确,无异常现象;
——系统经调试,各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允许偏差应在±15%范围之内;
——室内噪声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7.2 竣工验收
7.2.1 精装房新风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
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结果应以符合设计、技术要求为合格,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7.2.2 精装房新风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
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通风效果检验报告。
7.2.3 通风效果检验应在系统调试完成后进行,通风效果
检验项目及限值要求符合表7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验收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
7.2.4 通风效果的检验应采用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户数
不应低于总用住户的 2%,且不应低于3户。
表7
8 运行维护
8.1.1 精装房新风系统应明确运行维护单位。
投入使用前,
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应制定相关的运行与维护制度或手册,并对使用人员进行运行培训。
8.1.2 新风系统的新风机、送排风口、风管系统及部件等
应做日常和定期的维护保养,并满足下列要求:
——每年对新风机进行一次清洁、维护保养;
——对于设置有静压差超限报警的过滤设备,应根据报警提示对过滤器进行清洗或更换;对于没有设置报警的
过滤设备,宜根据当地的大气状况和运行时间定期进
行维护保养,时间不宜超过1年;
——热回收新风系统的热交换芯,每2年进行清洁和维护保养;
——每3-6个月对风口进行清洗,保证风口上无积灰、过滤网中无粉尘污渍;
——每6个月检测系统风速,如果出现风速异常,应及时调节风速并对管道进行清洗;
——根据传感器要求对监测传感器定期进行复核或标定,每半年检查新风监控系统并进行保养。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不涉及国际国外标准采标情况。
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六、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可为越来越多的地产精装房新风系统提供设计标准。
建议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标准实施,对房地产精装房的新风系统实施检查和监督活动,从上至下推动标准实施,推进精装房新风系统规范化发展。
另外,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改进建议反馈给起草小组,以便进一步对本标准修订完善。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