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在开展与未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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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的开展与未来

前言

融资租赁行业在国际上初始于20世纪50年代,融资租赁既有租赁的形式,同时又有融资的作用,而且隐含了产品销售的功能。经过各国几十年的发展,现今,在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在金融、商业和产业资本之间发挥着纽带作用。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2007年进入跨越式高速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渗透率偏低1,未来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是同时具有初级阶段的一些特征:例如,产品还较单一,盈利模式与信贷业务类似,行业基础设施仍处于建设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业改革的深入,以及中国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和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鼓励和扶持,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着广阔市场,融资租赁的“产业链”趋势日益明显,与特定产业链相结合的服务型租赁将成为核心的业务模式和产品形态。

结合作者的本行业—煤炭设备的经营,煤炭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将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同时也会面临不可避免的困难和挑战,因此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煤炭设备融资租赁的概念及具体操作国内化、本土化,是本论文主要研究的课题。

1租赁的渗透率(penetration), 目前国际上对某国(或某地区)的租赁的渗透率有两种表达方法:一种是通

关键词:融资租赁煤炭设备租赁中国上海自贸区

第1章融资租赁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1.1融资租赁的概念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US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的第十三号公告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租

赁设备由承租人选择并指示出租人购入,租期内双方不得任意解除租

赁合同,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期与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

基本相同,租金的合计金额超过设备的原价,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可以重新续租,也可以留购,承租人在最终可以

获得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的规

定,我国的融资租赁的定义如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和供货人的选

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

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

物。”

1.2融资租赁的特点

一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

属于出租人,而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于承租人。二是租赁

物的租金采用分期收取模式。承租人以较少的起步租金获得租赁物的

使用权,其资金的流动性得到了利用,并且通过租赁物的使用先期获得了收益。三是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出租人以融物方式解决承租人购置生产的资金需求,出租人则通过收取高于贷款本息的租金获得投资回报。整个租赁过程通过以借物还钱的方式实现。承租方通过这种形式同时解决了资金和设备问题,盘活了流动资金,增加了融资渠道。四是融资租赁主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组成。我国的基本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图见图1-1。五是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出租人

(租赁公司)

支付设备

承租人出卖人

图1-1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图

1.3 融资租赁的形式

融资租赁业在国际上发展至今,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和分成租赁。

1.3.1 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所规定的由3个当事人和2个合同的交易模式,指由承租人根据其需要选择租赁设备,出租人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购买并出租设备供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我国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均采用这种基本方式。例如,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承租人购买工程机械所提供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

一般租赁合同中会规定,租赁物如有质量瑕疵,出租人不承担此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出卖人应对租赁物地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若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索赔。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决定续租或留购。通常承租人需再支付象征性转让价款,以获取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不收回租赁物。

1.3.2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设备的所有人先将物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回设备,在租赁期届满后支付残值重新获得设备的所有权。设备所有人同时充当出卖人和承租人的角色。通过这种融资租赁方式,企业可以在确保继续使用设备的情况下,缓解公司财务压力,盘活存量资产,获得流动资金,用作投资或偿还债务。

1.3.3 转租赁

是指出租人先作为承租人(第一承租人)向其它租赁机构租入设备,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设备租赁给需要该设备的其它承租人(第二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比较担心,想通过转租来分解风险,可以考虑采用这种融资租赁模式。转租人实际上起着信用中介的作用,一般与承租人有关联的第三方比较适合当转租人。

1.3.4 联合租赁

是指对于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一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交易中,由其中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交易中的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都由牵头人出面与承租人订立。多个出租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关系。承担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项目的收益。对于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考虑采用这种风险分担同时利益分享的合作模式。

1.3.5 杠杆租赁

又称为第三者权益租赁,是介于承租人、出租人及贷款人之间的三方协定。由出租人(通常是租赁公司)承担部分资金(通常仅提供其中20%-40%的资金),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或财团获得贷款(通常占60%-80%的资金),供承租人购买所需设备,并交由承租人使用。租赁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借款人,既要收取租金又要支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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