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稽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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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稽查管理制度
3.22.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过程控制标准化的执行力度,使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实现分部的安全、质量总体目标,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分部成立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并制定本制度。
3.22.2 稽查依据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铁集团、深茂公司、集团公司以及指挥部的相关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处罚条例、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3.22.3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组织机构
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大队长:吴红兵
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成员:蔡建岐、王文博、周衡、李隆、娄亮辉、
稽查大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主要负责稽查大队的日常事务处理,组织安全质量事故分析会议。
第四条安全质量稽查大队的职责
1、对分部安全施工负责。
2、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检查,每周发布稽查通报。
3、及时发现施工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不规范的行为和可能引起安全质量隐患的行为,并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4、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
5、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监督一般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3.22.4 稽查范围、内容
第五条标段内分部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六条施工涉及的安全、质量、施工过程标准化相关内容。
第七条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内容。
3.22.5 安全质量稽查大队的权利
第八条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制止,并视情形下发整改通知单。
第九条视安全质量事故隐患大小,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停工整顿。
第十条有权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或管理责任人依据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现场的安全质量事故实行安全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对态度恶劣、造成严重隐患或已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有权清离出场。
第十三条分部配置专车一辆用于开展稽查工作。
3.22.6 要求
第十四条稽查工作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开展。
第十五条稽查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标准、要求,秉公执法,接受全体作业人员和管理、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各架子队、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稽查工作开展,无条件的接受稽查。
第十七条对稽查人员指出的问题由各架子队主管人负责整改落实,架子队领导督办;分部副经理负责督促,稽查大队大队长负责跟踪验证。
第十八条对稽查人员指出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架子队主管和副经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稽查人员工作不认真,业务不熟悉,未发现重大隐患,而造成事故的,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稽查人员的失查责任。
3.22.7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