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706系列标准释义通用要求部分-试验的一般条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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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uminationonNormalConditionofTestingofGB4706StandardsofPartofGeneralRequirements
余暇YuXia,毛旭春MaoXuchun
(续接本刊第12期第35页标准原文
5试验的一般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按本章的要求进行。
[释 义]
本章的内容是对本标准涉及的试验和评价方法的原则性指导。本标准涉及试验、评价方法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许多都可以在本章找到答案。因此试验人员对本章内容的熟悉程度最好达到了如指掌的程度,并能灵活运用。
标准原文
5.1按本标准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注:例行试验已在附录A中描述。
[释 义]
1对“型式试验”应理解为: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试验条件下,严格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程序,对器具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的试验。其目的在于全面评价器具的安全质量水平。
些控制器或装置调到最不利的整定位置上
进行试验。
注1:如果不借助于工具就能触到控
制器的调节装置,则不论此整定位置是否
用手还是用工具来进行改动,此条都适
用;如果不借助于工具不能触到调节装
置,位置也不打算让用户来改动的,则此
条不适用。
注2:充分的密封措施可认为能防止
用户改动整定位置。
[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义]
为了避免产品在较严酷条件下经受试
③样品的结构或特性在经历试验时,可能危及试验人员或设备。
标准原文
5.4当试验中的各种器具还使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如:气体时,则必须考虑消耗其他能源对器具所带来的影响。
5.5器具或它的任一运动部件,都应处在
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位置上进
行试验。
5.6带有控制器或开关装置的器具,如果
它们的整定位置可由用户改动,则应将这
第一类可称为“结构性要求”,它们
注1:如果器具必须以不同的条件进行试验,则可能要求附加试样,例如器具能以不同的电压供电。如果一个预置的薄弱零件在第19章的试验期间成为开路,则可能需要一个另外的试样。
元件试验可以要求提供这些元件的附加试样。
如果必须进行附录C中的试验,则需要六个电动机试样。
如果必须进行附录D中的试验,则可使用增加的器具。
如果必须进行附录G中的试验,则需要另外四个附加的变压器。
如果必须进行附录H中的试验,则需要三个开关或另外三个器具。
注2:应该避免在电子电路上连续试验造成的累积应力,必要时更换元件或使用附加的试样。应该使得评估各相关电子电路所需最少的附加试样数量。
注3:如果为了进行一项试验,不得不把器具拆散,则应注意确保能按原交付状态进行重新组装。有怀疑时,可在另外单独的试样上进行后面的各项试验。
2为了缩短试验周期,对于结构性项目的试验,在不造成试验应力积累的前提下,可不必严格按照上述顺序进行。
标准原文
如果由于器具结构的原因使得某一项特有的试验明显地不适用,则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
[释 义]
“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有几种情况:
①标准内容不适用于被试样品;
②样品的结构或特性不符合标准要求,“一目了然”;
④其结果一般不以数据形式表现。如标志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可拆卸部件的合格性;Y连接的符合性等。
第二类可称为“试验性要求”,它们有第9章及以后、除上述以外的各章中的绝大部分内容。“试验性要求”对器具的内在安全特性做了规定,是对器具结构合格性的验证,对这类项目的试验多依赖于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一定的程序来完成,项目的合格性多依据试验的定量结果进行判断。
[释 义]
虽然本标准要求一个试验样品应能经受所有有关的试验,但完成一次型式试验,往往需要不只一个样品和不只需要一
个整机就足够了。这是因为:
①本标准规定的某些试验必须在另外的样品上进行;
②某些部件必须单独进行试验,所以只有整机是不够的;
③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过程,如对某个试验结果怀疑或试验失败,则需要使用新的样品重复试验等;
验,则制造商应注意:
①将那些不打算由用户调节的调节装
置,应设计成不用工具就不能触及到。建
议,同时在随机说明上强调那些调节装置
不允许用户自行调节;
②对于暴露在不用工具就可触及的调
节装置,如果使用熔封方式达到上述目
的,则溶料必须将调节部位完全覆盖,以
至于不用工具敲掉溶料,就不可能进行调
节。仅用“漆封”、“不干胶帖”不能满足
标 准●检 测●认 证
GB4706系列标准释义
通用要求部分——试验的一般条件
有第6章~第8章、第20章~26章以及第28章~第29章中的绝大部分内容。“结构性要求”多为对器具的结构的要求及验证方法。
①它规定了器具应该如何设计其结构,是“试验性要求”合格性的基础;
②反映到器具上多为直观可见的;③其合格性的验证一般通过观察或通过必要的工装、工具,依据标准的规定和对标准的理解,直接进行判断;
④特别是电子电路,很多时候是需要试探性分析和拆解,且这种拆解是不能复原的,进行后续试验就需要新的样品。标准原文
5.3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均按各章条的顺序进行。但22.11的试验在第8章试验前,在处于室温的器具上进行。第14章、21.2及22.24的试验在第29章的试验之后进行。
[释 义]
1试验顺序归纳:6、7、22.11、8、9、10、11、12、13、15、16、17、18、19、20、21 (21.2除外、22(22.24除外、23、24、25、26、27、28、29、14、21.2、22.24、30、31、32;
2任何偏离了上述要求的试验,都不是本标准意义上的型式试验。
3实际中,不排除利用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部分项目的试验,但其结果不能表明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安全水平。
4“例行试验”是新版标准增加的内容,为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对器具试验(通常所说的出厂检验提供了参考。5本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可分为三类:
第三类可称为“复合型要求”,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或兼有上述两方面内容的要求,如电动器具的耐久性、爬电距离电气间隙的要求、电源线的抗弯曲性能等。
标准原文
5.2各项试验应在一个器具上进行,此器具应能够经受所有有关的试验。但第20章、第22章(22.11和22.18除外~第26章、第28章、第30章和第31章的试验可在另外单独的几台器具上进行。22.3的试验是在一个新的器具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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