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部边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论西部边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论西部边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上海-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上海生态补偿机制 一、政策调研: 1、政策性文件 (1)《关于上海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2)《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沪财预﹝2009﹞108号) (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沪府发〔2010〕1号) (4)《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考核实施细则》 (5)《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2013〕10号)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2、上海市生态补偿机制发展进程 2009年,由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的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上 海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两个文件。会议要求,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办法,形成导向明确、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区 县进一步开展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市生态环境。 上海市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工作过程中,先从建立基本农田、公益林、水源地的生 态补偿机制入手,逐步扩大范围、完善方式、健全机制。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上海市建立健 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包括公共财政投入、扶持产业发展、市场运作和相关制度保障 4个方面内容,明确了生态补偿“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综合运用行 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保 护地区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上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注 重体现区县贡献和政策导向,注重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和转移支付整体效用,内容包括转移支 付分配因素、资金使用和管理3个方面。 自本市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以来,上海市在饮用水水源地、公益林、碳排放交易生他补偿 等领域均有较好的成效。2009年至2012年,市级安排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累计达43.9 亿元,年均增长为24.3%。2013年,本市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年初预算安排生态补偿 转移支付资金15.5亿元,比去年增长9.2%。 2015年,上海正按照“应保尽保、总量拓展”的要求,划定生态红线。由初步形成的生 态保护红线划示规划方案可以看到,红线保护区域涵盖15类生态空间,包括自然保护区、饮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国外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启发 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给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对德国、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总结了它们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应当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实施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关键词:生态补偿环境问题环境税收和谐社会政府与市场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观念开始从一味利用自然资源向与自然界协调发展转变。改革开放后,我国一直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当中,而这样的态势一方面使得我国综合实力增强、世界政治地位提高;但另一方面,经济增长过快给生态环境也带来了巨大损害。据统计,我国生产1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单位能源消耗是日本的11.5倍、法国和德国的7.7倍、英国的5.3倍、美国的4倍以上。而这样高的能源消耗必然给我国带来生态环境极度破坏,例如土地沙化现象严重、林地退化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口号,这说明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再生利用已经刻不容缓。所以,在切实了解我国的历史、地理和当今政策等一系列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做到取长补短,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生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在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狭义来看,生态补偿是指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与环境所给予的补偿,国外通常称为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 teservice,PES)[1]。而国内大多学者则从政治、生态、法理等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广义的界定,认为生态补偿不仅仅由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对环境进行补偿,相对应的环境破坏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活动给予惩罚,将经济活动外部的部分逐渐内部化;对局部生态进行保护。例如:对放弃个人利益以及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和意义的区域进行保护性投入[2];对开采和使用一次性资源的行为予以限制;对发展循环济和完善环保产业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式等经济活动予以鼓励等。 因此,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是 以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互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二、国外生态补偿模式 (一) 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 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主要是指对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财政作为唯一的补偿。其中德国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作为欧洲开展生态补偿比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的补偿机制根据其具体的地理以及历史发展环境,具有鲜明的特点,而最重要的,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资金运转的方式以横向转移为主。所谓“横向转移”[3],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对转移资金量进行复杂的运算,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也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不同区域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平衡。横向转移支付中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25%后,余下的根据各州居民人数分配;另一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一、关于环境补偿机制的文章: 1、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七大报告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体系中首次提出,要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即建立考虑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此举旨在通过非行政化的方式解决资源与环境的瓶颈问题。 一、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弥补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 近十几年中,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石油消费量增长100%、天然气增长92%、钢增长143%、铜增长189%、铝增长380%、锌增长311%、十种有色金属增长276%,资源不足成为突出的瓶颈问题。200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煤炭消费大国和第二石油电力消费大国。同时,水资源、土地资源的缺口也在不断增大。数量稀缺且分布不均的资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短板”。补足资源“短板”正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现实意义所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的理论基础是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理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重点应该包括: 第一,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应该按照维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要求,构建合理的自然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正确地处理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水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各种不同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纠正原有的不完全价格体系所造成的资源价格扭曲,将资源自身的价值、资源开采成本与使用资源造成的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 第二,严格执行资源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石油、煤炭、天然气和各种有色金属等都是面临枯竭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资源开采者必须向资源所有者——国家交纳相应的税费以获得开采权。应彻底取消自然资源一级市场供给(行政无偿出让和有偿出让)的双轨制,使企业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手段公平地取得资源开采权。对于此前无偿或廉价占有资源开采权的企业均应进行清理。 第三,发挥财政职能,做好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工作。发挥财政的配置职能,形成合理的资源成本分摊机制,将资源自身价值及开采费用、开采资源造成的环境恢复费用、资源开采生产的安全费用等共同成本合理地分摊到资源开采、资源产品和产品服务等产业链条之中;发挥财政的调节职能,将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进行有效的分配,在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基础上,实行“专款专用”;发挥财政的监督职能,依据财经制度促使使用资源的经济成分准确、及时、足额地交纳有关税费,同时对造成资源有偿收入的税源和费源“跑冒漏损”现象进行检查验证。 第四,加强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源市场环境,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资源初始配置机制和二级市场交易体系,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

管理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精品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王凤远(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湿地区态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协调 公益性湿地保护与地区发展之间的冲突。文章在对湿地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对湿地生态补 偿制度的含义、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等方面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 一、湿地的界定 对湿地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立法层面的界定,关涉湿地立法保护对象的类型、范围、边界的明确。中国现行湿地立法尚未对湿地概念进行界定,由于湿地概念不清造成实践中湿地的管理与保护的缺位或错位现象很普遍。有些地方即使想保护湿地也不知道其“四至”定在哪里。反过来,挤占、破坏了湿地也不知道。笔者在此对湿地的定义进行简要探讨。 湿地(wetlands)的中英文原意都是指过度湿润的土地。在湿地研究和保护中如何判别湿地还存在不少分歧,对什么是湿地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湿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据统计湿地定义已超过50种,最早的湿地定义出现在1956年的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U.S.Fish & wildlife Service)的一本题为《39号通告》的出版物中,该书将湿地被定义为:“被浅水和有时为暂时性或间歇性积水所覆盖的低地。包括草本沼泽、木本沼泽、泥炭藓沼泽、湿草甸、池沼、淤泥沼泽以及河漫滩,生长挺水植物的浅水湖与池塘。但河流、水库和深水湖泊等稳定水体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水体不具有暂时性积水而对潮湿土壤的植被的发展几乎毫无作用。”这个定义强调了浅水覆盖在湿地特性形成中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说,由于长期或相当长时间的浅水覆盖,形成了特殊的土壤--湿土(Moist-soil),发育了适应这种土壤的挺水植物。可见,最早的湿地定义着重强调湿地作为水禽生境的重要作用,对水深等具体水文指标并没有进行限定。 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在其《美国的湿地和生境分类》研究报告中,提 出了新的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地带,其地下水位通常达到或接近地表,或处于被水淹覆状态。它至少具有下列三个属性中的一个属性:1.周期性地以水生植物为优势种;2.基底以排水不良的水成土为主;3.每年在植物生长季节 有部分时间处于水浸或水淹状态。”这一定义将湿地限定为从陆地到水体的过渡区,对湿地属性的决定因素--水文条件进行了界定,并且只要具有3项指标中的一个的区域即可被认为是湿地,因此该定义的包容性较强,现已被美国广泛接受。 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萨尔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 编辑:admin 时间:2013-12-8 21:09: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指明了方向。从实践的角度看,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重大。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关系问题,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真正解决的一对矛盾。国际经验表明,效率低下、经济停滞,发展进程就会被迫中断;公平缺失、社会分化,发展进程也会遭遇不同程度的干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正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作为经济管制手段,生态补偿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其基本原理是,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不经济时,从发展中获益的一方应该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予以赔偿;而当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他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环境,就像一块公地,很容易酿成“公地的悲剧”。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自然环境,如何改变其“公地的悲剧”命运,是人类面临的迫切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生态正义原则,实行生态补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其权属。当前,由于我国自然资源没有明晰的权属关系,往往陷入“公地的悲剧”,造成自然资源被过度使用或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通过明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来明确其所有人、使用者和保护者,增加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另外,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也存在生态不公的问题,不仅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管理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且存在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作为环境弱势一方,农村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发达地区援助和补偿落后地区,维护生态安全。总之,生态需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从制度上对生态进行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世界历史来说,在各国的工业化进程中,发展初期技术水平低,主要依靠资源投入来提高产量。当工业化进入一定阶段、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经济发展明显受到资源供给约束时,就必然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是一种客观规律。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决策,也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作出的。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 从资源环境角度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有效突破资源环境制约、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迫切要求。主要依靠物质投入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使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目标。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横向补偿类型、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确保补偿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加快形成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的机制。 2.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泉水保护、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精准扶贫等紧密结合,逐步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促进绿色协调发展。 3.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着眼于解决当前紧要的实际问题,在重点区域开展试点,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间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4.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

用,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重点领域。 1.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凭证运输制度、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设,遏制毁林开山和乱占林地行为,杜绝林地非法流失。继续实施国家、省、市级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生态效益补偿。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以森林植被碳储量为切入点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2.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落实国家、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在济西湿地、黄河玫瑰湖湿地、白云湖湿地等国家级湿地公园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并逐步在市级及以上湿地公园推广。(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 3.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锦绣川、卧虎山、狼猫山等城乡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面源污染治理补偿和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区域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支持水源涵养林、污染治理、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鼓励村民科学施肥,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农药。(市城乡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目录 展开 1 定义 2 建立起因 3 重点领域 4 地方试点 5 存在问题 6 实施措施 7 补偿额度 1 定义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2 建立起因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生态补偿机制 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3 重点领域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点领域有哪些? 从国情及环境保护实际形势出发,目前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点领域有4个方面,分别为: 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要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人类社会的发展就会失去基本的依托。自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随着工业生产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加,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急剧增加,生态环境破坏这一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面临日趋强化的环境约束。着眼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专节论述,强调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我们应深刻认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和基本途径,在实践中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之所以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因为一个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重建等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同时,一个区域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能会丧失许多发展机会、付出机会成本。而生态环境又是一种公共品,一个区域生态环境的积极变化会给相邻区域带来生态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合理体现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品的价值,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如长江、黄河的上游地区,西南的山林地区,西北的农牧交错地区。但必须看到,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也已非常脆弱,具有生态脆弱与经济落后重叠交织的特征。没有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这些区域必然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积极性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重建。而一旦这些区域为发展经济、摆脱贫困而大力开发自然资源,又必将破坏生态环境。此外,即使在发达地区,一些地方为支持大城市发展,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付出大量生态保护成本,导致经济社会发展较慢,也需要通过生态补偿机制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近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高度重视,并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根本出发点,根据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进行核算,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调整各区域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当前,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生态环境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政府的财政投入是生态补偿的主要渠道。中央财政应依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对提供大量生态产品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对中西部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均衡性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则应对省级的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支持。 建立区域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在平等的区域主体之间进行的补偿,包括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衢政发[2006]84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7 【实施日期】2006.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衢政发〔2006〕84号) 为了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推进我市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省 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精神,特 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衢州市位于钱江源头,衢州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西、北、南部山地丘陵的 江河水系源头地区。一方面本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任务较重,另一方面受产业和 经济发展水平限制,造成本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对不平衡。近年来,我市在生态补偿方面 开展了一些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着生态补偿

认识需进一步加强、补偿资金种类需进一步明确、补偿重点需进一步突出、补偿标准需进一步提高、补偿形式需进一步整合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改变传统的无偿使用生态资源的习惯,促使在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对资源环境的损耗成本,从源头上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有助于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发展能力的积累和提高,从而加快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转变增长方式;有助于利用经济和行政激励手段,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全流域、全社会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规范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协调,共同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提供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三)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多方并举,合力推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三、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 从点到面、先易后难,从责权利比较明确、标准比较统一、操作性较强的方面着手,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一、关于环境补偿机制的文章: 1、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七大报告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体系中首次提出,要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即建立考虑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此举旨在通过非行政化的方式解决资源与环境的瓶颈问题。 一、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弥补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 近十几年中,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石油消费量增长100%、天然气增长92%、钢增长143%、铜增长189%、铝增长380%、锌增长311%、十种有色金属增长276%,资源不足成为突出的瓶颈问题。200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煤炭消费大国和第二石油电力消费大国。同时,水资源、土地资源的缺口也在不断增大。数量稀缺且分布不均的资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短板”。

补足资源“短板”正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现实意义所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的理论基础是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理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重点应该包括: 第一,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应该按照维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要求,构建合理的自然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正确地处理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水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各种不同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纠正原有的不完全价格体系所造成的资源价格扭曲,将资源自身的价值、资源开采成本与使用资源造成的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 第二,严格执行资源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石油、煤炭、天然气和各种有色金属等都是面临枯竭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资源开采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

1 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生态状况的改善。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深刻地感受到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这种状况使得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中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便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间、地区间和群体间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当前,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呼吁尽快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和生态系统综合评估等的研究,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政策设计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此外,中央政府和许多地方积极试验示范,探索开展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措施。2005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关系到中国未来环境与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了建立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又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些都充分表明,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科学研究基础、实践基础和政治意愿。 根据已有的研究基础和紧迫的决策需求,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于2005年组建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课题组,旨在就建立生态补偿的国家战略和重要领域的补偿政策等问题向中国政府提出具体建议。课题组下设国家战略、理论方法、流域、矿产资源开发、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等6个研究专题。通过中外专家的文献调研、与各级政府和机构的座谈访问以及实地调查,并召开过多次国际研讨会,经过认真分析和总结提出如下初步认识与建议。 2 生态补偿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内涵 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国外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启发 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给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对德国、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总结了它们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应当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实施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环境问题环境税收和谐社会政府与市场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观念开始从一味利用自然资源向与自然界协调发展转变。改革开放后,我国一直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当中,而这样的态势一方面使得我国综合实力增强、世界政治地位提高;但另一方面,经济增长过快给生态环境也带来了巨大损害。据统计,我国生产1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单位能源消耗是日本的11.5倍、法国和德国的7.7倍、英国的5.3倍、美国的4倍以上。而这样高的能源消耗必然给我国带来生态环境极度破坏,例如土地沙化现象严重、林地退化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口号,这说明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再生利用已经刻不容缓。所以,在切实了解我国的历史、地理和当今政策等一系列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做到取长补短,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生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在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狭义来看,生态补偿是指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与环境所给予的补偿,国外通常称为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 teservice,PES)[1]。而国内大多学者则从政治、生态、法理等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广义的界定,认为生态补偿不仅仅由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对环境进行补偿,相对应的环境破坏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活动给予惩罚,将经济活动外部的部分逐渐内部化;对局部生态进行保护。例如:对放弃个人利益以及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和意义的区域进行保护性投入[2];对开采和使用一次性资源的行为予以限制;对发展循环济和完善环保产业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式等经济活动予以鼓励等。

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湿地生态补偿体制探究 【引言】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研究引言 【第一章】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评价 【第四章】主要发达国家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第五章】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结论/参考文献】国内湿地生态补偿法制分析结论及参考文献第五章、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生态补偿制度,并确定政府补偿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补偿两种模式,这为各类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我国虽然尚未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但其草案已经形成。《湿地保护条例》也纳入国家林业局的重要立法计划。《生态补偿条例》和《湿地保护条例》将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将来的对接提供空间。本文认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 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贯穿法律制度始终。政府补偿和湿地市场补偿分别遵循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的思路,分配与交换的原则是正义实现的关键所在。具体到法律层

面,即各人得其应得的公平观念。公平观念具体到生态补偿上,即“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学界通常称之为受益者负担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前后两个“受益”含义不同,前者指向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后者指向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两类主体都有公平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对“谁污染,谁治理”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修正。污染者负担原则预设环境问题是经济负外部性的,受益者负担原则处理的则是生态系统服务这一经济正外部性的问题。“谁污染,谁治理”是末端治理的思路,将环境治理责任直接分配给排污者,有很强的行政管制色彩。这类似于侵权法的归责逻辑,预设某一个或某几个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只要确定行为主体,就能找到填补损害的路径。可是环境问题的因果关系通常要复杂得多,即便顺利厘清因果关系,也难以通过填补损害得到恢复。污染者负担原则一方面可能让污染者负担过重,另一方面末端治理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也非最优选择。受益者负担原则打破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末端治理与行政管制缺陷,通过分配或交换生态系统服务的利益与负担,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的发生,补足相关利益主体保护环境的动因。 受益者负担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确定生态补偿主体。生态系统服务行为的主体是提供者,无论是积极保护、修复、治理的作为方式,还是限制生产生活的不作为方式。受益者往往是多层次的,包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X年,实现森林、水流、耕地、湿地、矿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补偿成效显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 (一)森林。健全公益林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场化补偿引导政策,落实财政补偿地方公益林补偿政策。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积极争取省级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持森林集中管护机制。积极争取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管理试点。(X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二)水流。在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库,认真落实中省生态补偿政策。建立降低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持续开展重点流域治理。(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三)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健全耕地质量检测体系,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偿制度。对在重金属污染区调整种植结构和对长期耕种且对耕地生态保护较好的农民提高耕种补贴标准,鼓励农民种地积极性。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整合相关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利用资金,提高耕地质量。及时落实中省鼓励减用化肥农药和施用有机肥料、低毒生物农药及施用高效施药机械的补助政策。(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湿地。争取开展中、省退耕还湿试点、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补偿试点。严格执行中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相关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相关制度。(X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王凤远(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湿地区 态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协调公益性湿地保护与地区发展之间的 冲突。文章在对湿地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对湿地生态补偿制 度的含义、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主体、补偿范 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 一、湿地的界定 对湿地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立法层面的界定,关涉湿地立法保护对象的类型、范围、边界的明确。中国现行湿地立法尚未对湿地概念进行界定,由于湿地概念不清造成实践中湿地的管理与保护的缺位或错位现象很普遍。有些地方即使想保护湿地也不知道其“四至”定在哪里。反过来,挤占、破坏了湿地也不知道。笔者在此对湿地的定义进行简要探讨。 湿地(wetlands)的中英文原意都是指过度湿润的土地。在湿地研究和保护中如何判别湿地还存在不少分歧,对什么是湿地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湿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据统计湿地定义已超过50种,最早的湿地定义出现在1956年的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U.S.Fish & wildlife Service)的一本题为《39号通告》的出版物中,该书将湿地被定义为:“被浅水和有时为暂时性或间歇性积水所覆盖的低地。包括草本沼泽、木本沼泽、泥炭藓沼泽、湿草甸、池沼、淤泥沼泽以及河漫滩,生长挺水植物的浅水湖与池塘。但河流、水库和深水湖泊等稳定水体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水体不具有暂时性积水而对潮湿土壤的植被的发展几乎毫无作用。”这个定义强调了浅水覆盖在湿地特性形成中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说,由于长期或相当长时间的浅水覆盖,形成了特殊的土壤--湿土(Moist-soil),发育了适应这种土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冀政办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7 【实施日期】2016.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6〕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

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 (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健全天然林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天然林林权所有者保护天然林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二)草原。 实施国家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将我省兴隆、滦平、怀来、涿鹿、赤城县纳入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范围,构建和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生态安全屏障。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每年每亩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三)湿地。 加强湿地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在衡水湖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补偿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国家重要湿地。探索建立

世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与模式

第23卷第3期世界林业研究Vol.23No.3 2010年6月World Forestry Research Jun. 2010 世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与模式* 杨莉菲郝春旭温亚利王昌海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其重要性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逐步得到广泛的重视。世界各国正在逐步推行和运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以加强本国的湿地保护工作。文中分析世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模式,归纳其发展趋势,总结国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经验。 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生态补偿,政策,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6.21,P941.78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1-4241(2010)03-0013-05 The Policy and Model of World Wetl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Yang Lifei Hao Chunxu Wen Yali Wang Changha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Beijing100083,China) Abstract:Wetlands is a kind of important natural resources,and its importance have received wide attention in the world.Wet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has also been gradually adopted and promoted as a policy tool to enhance wetland protection.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 resources and the protection situation worldwide.Then,it elaborated the laws,institutions and model for international wetl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s.At last,the paper summed up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on wetl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Key words:wetland protection,wetl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policy,model 随着国际社会对湿地保护的日益重视,各个国家将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手段,以加强本国的湿地保护工作,并在该过程中不断优化和完善补偿制度。分析国际湿地补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模式以及发展趋势,从中总结国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 1世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及相关立法 1.1相关法律制度 世界湿地保护政策经历了鼓励湿地利用、湿地保护与限制使用和“湿地零净损失”3个阶段。为了保护湿地,国际水鸟与湿地管理局、亚洲湿地局、美洲湿地局于1995年联合成立了专门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湿地保护”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研究、信息交流和保护活动维持和重建湿地,以及保护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世界各国也相应制订了与湿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1)环境立法。在湿地立法方面,发达国家发展较快,一些有关环境的专项立法涉及了湿地的生态效益补偿。美国联邦立法体系中涉及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法规主要有《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义务法》、《全国环境政策法》、《沿海湿地规划、保护与修复法》、《紧急占用湿地资源法》、《北美湿地保护法》、《河流与港口法》、《清洁水法》、《食品安全法》等[1]。2)资源立法。在世界范 *收稿日期:2010-01-15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课题(632480) 作者简介:杨莉菲(1986-),女,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林业经济管理,E-mail:yanglifei_111@https://www.360docs.net/doc/ca8160704.html, 通讯作者:温亚利(1963-),男,黑龙江绥化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林业经济理论与政策、保护经济与政策,E-mail:wenya-li2003@https://www.360docs.net/doc/ca8160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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