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88号令)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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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第88号

安监总局令第8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03•【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XXX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88号令)及解读

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88号令)及解读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 • • • •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 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 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 预案备案登记表。 •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 备案。 •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 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确定。 •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 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6]8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6]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发布时间:2016-6-22 阅读次数:6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亟须修订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

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

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

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

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主要问题是重规范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重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轻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重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重规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轻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动态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令,2016年7月1日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令,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安监总局88号令

安监总局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xx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21年7月1日施行))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21年7月1日施行))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21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XX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图表: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月施行?新华社发(大巢制图)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应引起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梳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可能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是否编制应急预案该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预案。

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2、是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逾期未编制应急预案或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罚款。

3、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8号令)于2019年
5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建立和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保障全国各级政府及企业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88号令规定,政府应负责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组织实
施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损失,保护人民财产及
生态环境安全;企业应负责制定符合实施要求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
演练,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88号令还规定,要求政府和企业加强联动,确保处置措施的
顺利实施;要求政府强化督促和监管,进一步落实责任;要求企业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置结果。

88号令的出台,对于强化政府和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保障全国生产
安全事故预案管理起到积极作用,将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六条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2019(总1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解读)
应急准备与事故预防的关系
事故预防重在消除安全隐患,减少 事故发生。尽量别发生事故!
《办法》解读
指导理念 消除事故
应急准备是做好事故发生的各项 准备。万一发生了怎么办?
准备事故
应急预案不是单纯的救援措施、不是具体的救援方 案、更不是简单的制度汇编。
1
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
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的 行动指南
事故应对过程 中制定的处置 方案
《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 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评审
监督
公布
管理
备案
主要内容
评估 修订
宣教 培训
1
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
《办法》解读
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 成立编制小组——多方参与 • 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切合实际 • 确定预案体系——依法依规、注重实效 • 编制应急预案——简明易记、好用管用 • 征求意见、评审——界定职责、专家把关 • 签署公布——广而告之、生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应急预案体系是由企业根据实际确立的,特别注意
要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设置。
• 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要求,旨在进一步明确
预案的功能定位,解决企业编制应急预案过于追求
大而全,常常是能编制预案的都编成预案,不考虑
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事故风险状况等问题。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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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 行。 局长 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概述:
共计:七章四十八条(较旧版增九条) 第一章 总 则(1-6条)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7-19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20-29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30-40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41-4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44-45条) 第七章 附 则(46-48条)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 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 细化保障措施。 •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 工作需要; •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修订的主要内容
•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当前,应急预案工作重心已向推 动企业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方面转 变。为此,在适用范围增加“宣传、教育、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同时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应急预案实施和监 督管理。 •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 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预案工作在企业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 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 • (三)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 验,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简化各类预案内容,以推进 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上下一般粗、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 的问题;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提升第一时 间应急处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处置 卡的规定。
正 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 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 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 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 备案。 •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 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确定。 •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 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 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 急救援队伍。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 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 员。 •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 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 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 源调查。 •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 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 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 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 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 • • • •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 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 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 预案备案登记表。 •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 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 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 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 处置等特点。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 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 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 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
• (四)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衔接的规定,增 加了预案衔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落实安全 生产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 参加的强制性规定;为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 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明等问题,防止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前置审 批,结合工作实际将备案主体调整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增加了备案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 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主体。 •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 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 案相衔接。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 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 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 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现场处置方案。 •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 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 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 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 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 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 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 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 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 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 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 论证。 •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 管理方面的专家。 •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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