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改善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并确保良好的室内声学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学校,医院和旅馆四类主要建筑物的隔音和降噪设计。
其中,住宅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比住宅低一级。
学校建筑标准适用于中学,小学和大专院校的普通教室。
医院建设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可以采用综合医院相应病房的标准。
第1.0.3条隔音,降噪设计的标准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为专用等级,第一等级,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超
A类
第二级
三个层次
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更高的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度
第1.0.4条本规范中允许的噪声级的基本参数应为声级。
在白天开窗的情况下,各类建筑物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标准值,且噪声特性应为稳态噪声。
对于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子,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波动等),应根据本规范附录I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校正。
当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出声音时,应进行允许噪声水平的测量,其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II的要求。
注意:对于没有使用窗户的建筑物,例如装有空调的酒店客房,允许的噪音水平是指关闭窗户时的噪音值。
第1.0.5条除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音标准的评价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隔音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体布局的噪声控制设计
第2.0.1条在城市规划,功能区划分,交通路网的分布,绿化和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的利用和建筑物的屏蔽方面,应符合防噪声设计的要求。
住宅建筑物,学校,医院,旅馆和其他建筑物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和其他建筑物。
第2.0.2条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应尽量布置在新居住区外的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外围的噪声屏障。
主要交通线不应贯穿社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是指对建筑物无噪声保护要求的建筑物,例如商业建筑物和外部封闭结构中具有良好防噪声能力的建筑物,例如装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物所在区域应设置各种具有噪声源的辅助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以免产生噪声干扰建筑物,必要时应采取防噪音措施。
该区域中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之前,应对建筑物内外的环境和噪声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测量,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防声距离,方向选择和平面布置。
当上述设计仍不能满足室内安静要求时,应在建筑结构上采取防噪措施。
第2.0.5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噪声源应设置在地下,但不得与主楼相邻或在其下方。
如果不可避免,则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和隔音措施。
第2.0.6条夏季,对噪声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应设置在主要噪声源的主要风向的迎风侧。
第三章住宅
第1节允许的噪声水平
第3.1.1条居住的卧室,书房和客厅的允许噪音水平e应满足表3.1.1的要求。
室内允许噪声水平表3.1.1
房间名称允许的噪音等级
1级,2级和3级
卧室≤40≤45≤50
研究≤40≤45≤50
客厅≤45≤50
第二节隔音标准
第3.2.1条隔墙和地面的空气隔音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外壳的隔音损失(DB)
1级,2级和3级
家用墙板和楼板≥50≥45≥40
第3.2.2条地板的冲击隔音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地板隔音损失(DB)
1级,2级和3级
住户楼层之间的楼层≤65≤75
注意:当确实困难时,允许三层的冲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地板结构中应保留可能的改善条件。
第三节隔音降噪设计
第3.3.1条应选择儿童游乐场在住宅楼中的位置,以避免噪声干扰住宅楼。
第3.3.2条住宅沿城市主干道布置时,卧室或客厅不得设置在面对街道的一侧。
如果设计确实很困难,则每个家庭应至少有一个主卧室,其主卧室应朝向嘈杂的主路。
当上述条件难以满足时,可以使用街道附近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音和降噪措施。
为了减少门窗的噪音,必须将外墙的门窗连接处拧紧,并在必要时使用密封条。
第3.3.3条住宅平面设计中,与家庭墙相邻的房间和在家庭地板上下的房间应为同一类型。
第3.3.4条厨房,卫生间和电梯机房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厅的上层,电梯也不应与卧室和客厅相邻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