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和甘肃风电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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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三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DTWW-C-2014-0027-02

合同编号(乙方):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三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发包方:大唐威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4年9月

签定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协议书

发包方:大唐威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威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为实施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三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对该项目的投标。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件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书(包括澄清文件);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a.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b.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7)投标书(包括澄清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次序在前者为准。

2.签约合同价:固定综合单价为11万元/台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万元整(¥ 2200万元)该价格为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包死总价,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调整外,其他任何情况本合同总价不得调整。

3.工程规模:300MW。

4. 承包商项目经理:吴止境

5.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合格,杜绝质量事故,零缺陷,按期移交。

6. 承包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业主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8. 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或委托代表:经办人:经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合同条件

1.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业主”指“甲方”,包括其他受让人。

1.1.

2.“承包商”指乙方,不包括其他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1.1.3.“图纸”指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提供和认可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以及由现场实际变更而提供的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

1.1.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10.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6.“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7.“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报价明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它文件。

1.1.8.“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1.1.9.“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完整的工程量清单。1.1.10.“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业主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报价的建议书。

1.1.11.“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1.1.1

2.“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监理人或业主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14.“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时间〕。

1.1.15.“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的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16.“项目完成”指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且业主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

1.1.17.“提留金”指业主应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证书内所述的金额中扣留百分之十(10%)。

1.1.18.“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19.“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0.“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

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1.“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

2.“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部工程。

1.1.23.“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

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4.“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和补贴。

1.1.25.“日”指日历日

1.1.26.“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7.“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

1.1.28.“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

活动。

1.1.29.“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

1.1.30.“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1.31.“单月份”是指开工月算起每递增一月的月份。

1.1.3

2.“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3.“单份单项设计变更”:指单张设计变更单中的单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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