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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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外协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
协议甲方:
协议乙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甲方:
乙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8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摸排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紧急通知》(甘国资明电【2013】67号)精神和酒钢集团公司《关于预防外协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检验施工企业的诚信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确保本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特订立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都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上平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视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公开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4)发现对方在对付农民工工资中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建议给予查处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实施全程监督;
(2)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查看乙方兑付农民工工资账目或报表;
(3)甲方对群众举报和反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履约保证金
办法。即凡在规定时间乙方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或资料说明理由的,将由甲方直接使用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工资给民工队伍或民工本人,由此引起纠纷和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4)对群众诉诸法律的行为,甲方将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法院裁定的有关事项;
(5)甲方有义务对参与施工的群众进行维护合法权益的宣传和教育;
(6)甲方有义务对不守信誉,人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善意忠告,必要时计入不诚信档案,向公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3、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用工花名册,花名册要有乙方单位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安全教育是否合格等),并对变更人员进行备案或及时更新花名册,花名册和人员变更要有乙方单位印签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保备案真实有效;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对付农民工工资清单,清单上必须加盖公章,有施工队委托代理人签字,保证工资单的真实性;
(3)乙方接受甲方对施工情况进行考评时,应主动提供兑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资料或账务记录;
(4)乙方对甲方反馈给的群众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7日内做出说明或回复,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其后果自行承担;
(5)对群众诉诸法律的行为应积极应诉,不得故意为难或搪塞推脱,自觉履行法院合法及合理的裁定;
(6)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对参加与施工的群众进行维护合法权益的宣
传和教育,不得故意刁难;
(7)乙方对甲方给予不守信的通报,有权提出异议,但期间不妨碍通报的执行。
4、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监督执行。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另行约定。
5、履约保证金:业务承包单位须向甲方管理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合同金额的1%或用工人数每人1000元,两者从其高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最低不少于5万元,对于工程项目,可以使用该供方承揽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外协单位须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到股份公司指定账户(银行:;账号:),外协单位持银行进账单到甲方单位开具收款收据,甲方负责审核金额。
6、合同期满后,甲方负责落实外协单位无拖欠工资并履行完成合同条款后,提报资金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批通过后,外协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和本人身份证到甲方开具办理业务外包履约保证金退款证明(介绍信),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款事宜。
7、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进行末次工程结算半年后止。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作为项目施工主体合同的附件。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