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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用工,可通过“一事一议”筹集。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三、“一事一议”的审批程序:年初村委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送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四、经过审批的筹资筹劳一律填入负担卡,由村委会按卡组织收取,按议定的
用途使用。
五、“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集体所有,所收资金全部交乡镇农经站代管。
六、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决算,对“一事一议”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XXX村费用开支标准
一、村组干部报酬及补助。
村干部基础工资标准由乡制定,统一由财政发放;村干奖金补助在年底由村民代表会评定,村委会不得自行发放。
党员、组长、其他人员误工补助元/天。
二、电话费。
严禁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置移动电话;已建设村部,集中办公的村,可以公费安装电话,报销电话费。
村干部公务电话费可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总支书记、村主任每人每月元,其他干部每人每月元。
三、报刊费。
除上级部门规定的党报党刊外,村级不得公费订阅其他报刊杂志,村级报刊订阅费每年不得超过元。
村干部订阅个人业务相关的报纸报刊,费
用不得在村级报销。
四、培训费。
村组干部参加乡以上业
务培训班,并按规定交纳培训费的,凭举
办单位开具的财政监制票据回村报销。
经
县以上组织批准脱产学习、在学校食宿的,
其学杂费和培训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五、办公费。
村级所用的账簿、票据、
凭证及财会业务用品,由乡会计中心统一
提供,统一结算。
村干部的其他办公开支
每人每年不超过元。
六、差旅费。
村干部在乡村范围内办
事,可以补助交通费,标准为元/月。
县内及外地出差,交通、住宿凭正式发票
报销,伙食补助元/餐。
七、租车费。
村一般不得租用社会车
辆。
如特殊情况需租用车辆,要经村支两
委集体同意批准。
八、伙食费。
来客只能到村干部或农
户家里吃工作餐,实行限额补助和总额控
制,其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元/
人。
九、借款及利息。
偿还银行及个人借
款应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方能支付,利
息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十、其他费用。
开展防汛抗灾、秋冬
修水利、费用征缴、计划生育等难度较大
的工作,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
村干部勤政廉政行为规范
1.坚持以带领农民脱贫致富为己任,
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严禁因循守旧、
不思进取、无所作为,蚕食集体资财。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严禁丧失原
则、办事不公,村务不公开、假公开,愚
弄群众。
3.坚持民主管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
严禁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
定,擅自处置、决定村固定资产、村集体
资源和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坚持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
定,事事为农民群众做出表率。
严禁以权
谋私、借机敛财、侵占集体资财和违规承
包集体资源,以及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
担的费用。
5.坚持服务群众、体察民情,努力为
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严禁脱离群众、对
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视而不
见、不闻不问、袖手旁观。
6. 坚持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
格执行“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严禁在筹
资筹劳上违背群众意愿,突破限额,加重
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7.坚持维护农村稳定,超前发现和解
决上访隐患。
严禁工作简单粗暴、强迫命
令,组织、支持和参与群众上访。
8.坚持民主管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
严禁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
定,擅自处置、决定村固定资产、村集体
资源和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坚持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把
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发展生产和改善农民生
活上。
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坐收
坐支、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以及挤占、
挪用、截留专项资金
10.坚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增强明
辨是非的能力。
严禁搞封建迷信、参与和
纵容“达瓦宣教”、等非法宗教活动。
村规民约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为弘扬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秩序,规范村
民(居民)行为,进一步加强本村两个文
明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提交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1、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上级政府的各项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坚持改革开放,建设文明富裕的新农
村。
2、爱国家、爱集体、勤劳致富,家庭
和睦,邻里团结,助残扶弱,文明处事,
礼貌待人,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争当文
明村民。
3、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森林管理
法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禁止非法买卖
土地,禁止乱砍乱伐林木,做到不违法占
地,不违章建筑,不弃耕抛荒,坚持植树
造林。
4、严格执行婚姻法和计划生育国策,
严禁非法婚姻,提倡晚婚晚育,自觉实行
计划生育,做到不早婚早育,不计划外生
育,不买卖、包办婚姻。
5、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自
觉履行公民义务,做到不聚众赌博,不打
架斗殴,不无理取闹,不偷盗拐骗,不敲
诈勒索。
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
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树新风,破旧俗,不搞封建迷信活
动,提倡喜事俭办、丧事俭办。
7、尊老爱幼,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子
女的义务,严禁遗弃、虐待老人和子女,
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
对不尽义务的,
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8、爱护公物、自觉保护公共设施,不
损坏、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财产,
损坏公物必须赔偿。
9、爱清洁,讲卫生,绿化美化家园,
保持良好的村容村貌,禁止乱倒垃圾、污
物、废水。
10、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不得私
拉、乱接电线,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11、提高警惕,加强防盗、防火,积
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领导干部行为,保持廉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村党支部、村委班子、村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抓好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村干部的业务分工,落实好党廉工作职责,签订好责任书,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责任考核工作。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政策、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本村的学习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正确行使权力,做到勤政廉政;带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侵犯群众利益;不准违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拉赞助;不准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或变相乱收费。
(三)不准在村务活动中收受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吃请活动;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敛财。
(四)不准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私设
“小金库”或收支不记帐、私分公款。
(五)不准参加和支持任何形式的赌
博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
(六)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招
投标或承发包等重大村务活动;不准参与
承包本村工程建设。
(七)不准在集体资产管理经营等重
大事项中违规谋取私利。
(八)不准在民主选举中以请客送礼
等非法手段拉选票,进行非法组织活动。
(九)遵守其他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
村委会成
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一、村民委员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
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在党支部的领导
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积极开展工作。
二、积极组织和支持村民发展生产,
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带领村民走向共同
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三、积极发展本村的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体育和其它公共事务和公益事
业。
四、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持全村的社会
稳定。
五、宣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依法管理集体所有的
土地,合理开发资源,维护村民的合法权
益。
六、教育村民努力完成党和政府布置
的种植、征购、计划生育等任务,积极履
行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七、向上级政府和组织反映村民的意
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帐目,
接受村民监督。
九、定期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全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有关事宜,并
负责向村民大会报告工作。
十、每月定期组织学习,不断提高村
委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树立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
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
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
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
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
包的农村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
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
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
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发包方不得在承包期内单方面解
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
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
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
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
回抵顶欠款。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
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
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
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符合法定条件,
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
院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禁止占
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
层的活动。
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
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
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村社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一、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加强和规
范村干部管理,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
创造性,促进村级工作的持续、快速、健
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
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村干部是指由乡(镇)
党委下文的村党支部正副职和委员,以及
经法定程序选举并由乡(镇)政府下发《当
选证书》的村主任、副主任及委员、队长、
妇代小组长等相关村级工作人员。
三、引咎辞职是指因个人原因不能正
确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能完成组织交办的工
作任务并因此对所在单位整体工作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的,本人主动辞职的行为。
四、引咎辞职的主体为乡(镇)属各
党支部、村委会组成人员、各村民小组组长(社长)、妇代小组长及其他组织的成员。
五、各村以每年度乡(镇)党委、政府签订的三大文明建设责任状中所规定的任务指标及阶段性工作任务为考核标准,按照各自分工责任进行考核,并将干部考核结果上报乡(镇)纪委。
对于确因个人原造成的职责发行不到位或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责任主体,由上级党组织下达诫免通知书,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上级党组织审核后,履行相应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予以解职。
六、对于因责任主体个人原因失职造成以下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引咎辞职:
1、不遵守组织纪律,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搞无原则纠纷,造成政令不通,工作涣散,两委班子不团结的主要过失人;
2、不研究本村实际,不寻求发展出路,不关心解决矛盾,造成村级经济发展没有明显成效,农民收入没有明显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没有显著改善,工作方法无特色、无创新的村级主要领导;
3、个人作风不实,不能贴近群众,不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不能耐心作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对群众工作态度粗暴、方法简单,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4、不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或班子成员出现侵占、挪用集体资产,造成不良后果的村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
5、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两年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一票否决的;
6、本村两年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受到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一票否决的;
7、因违法受到判刑的;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主体不
主动引咎辞职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
行免职。
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农村村(居)民建房报批程序
1、农村村民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国土
所实地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3、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规划和用地预
审,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建设用
地批准书。
4、建房户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
由乡(镇)国土所会同村委会,按照批准
的用地标准及规划要求现场放线定界。
5、房屋竣工30日内,建房户向县国
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经验收合格的,
进行地籍调查,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证》。
6、农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一户一宅;
②宅基地标准:使用水浇地、旱地、
山坡地均按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标准核
定。
③必须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
的土地;
④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布局规划和房屋外观设计要求;
⑤节约用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
村内空闲地;
⑥申请宅基地的农民没有出售、出租
住房的行为。
村务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
有效开展村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
管理,科学实施民主决策,推进村民自治
活动健康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制定以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
决策制度。
第二条村民会议是村民的最高权力
机构,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
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村民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
遇特殊情况,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
应当及时召开。
第四条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
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
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
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
成员;
(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年度计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
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的工作;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
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
案、经费筹集办法;
(六)讨论决定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
使用和劳动力安置方案;
(七)变更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
的事项。
第六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
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或者以村民小组
为单位召开。
第七条村民会议召开以前,要做到准
备充分,中心明确,解决方案具体,会中
有记录,会后有结果。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
负责召集,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
定由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应接受联户组
或所在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
村民代表在
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的,应当给予撤换;对不能代表村民意愿,
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有二分之一(原为
三分之一)以上联户组成员或所在村民小
组五分之二以上选民联名要求撤换村民代
表的,可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递交撤
换村民代表请求报告,报告应阐明撤换理
由。
村民小组应及时召开联户组或村民小
组会议,对撤换代表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内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联户组会议应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所在联户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撤换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同时依法推选本联户组新的村民代表或本村民小组中缺额的村民代表。
第十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由村
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及村
民委员会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讨论
研究议题。
第十五条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要认真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应提前7
日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让代表广泛
征求所负责联系的农户或村民意见。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经充分讨论
研究所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
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决定的事项要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规定,不
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
财产权利。
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
遵守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
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
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
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
联户组成员。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
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
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
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
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
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级“三资”管理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
标和具体要求,加强管理,保证村级集体
资产、资源、资金规范运营,保护农村集
体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村
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预防集体资
产流失,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三资”包括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的资产、资金、资源。
二、村级“三资”具体内容
(一)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
产等。
具体为村集体办公场所及设施、村
集体商用房屋、村办企业、及村集体其他
资产。
(二)资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交乡镇代管款、
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三)资源包括:集体所有者的土地
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者的其他自然资
源。
具体为村集体土地、林产、水面等其
他资源。
三、村级“三资”管理的主体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三资”的管理主
体。
实行民主经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决策。
村级要成立由干部和群众代表
组成的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对集体
资产的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村集体资产
处置的决定必须由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集
体讨论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不能由
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
村集体经营性资
产的运作、收益等应当接受村民代表民主
监督。
四、村级“三资”的经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经营性资
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
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
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对
实行承包租赁方式经营应采取公开招标的
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
(三)农民集体所有者的土地,荒山、
荒滩等按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制度执行。
五、村级“三资”的监管
由乡镇纪委、土地、农经站负责对村
集体“三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
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
运营和保值、增值。
乡镇纪委、土地、农
经部门要把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和
使用等情况,纳入年度正常的财务检查和
责任审计的内容。
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
组集体经营收益情况、分配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