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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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案例启示【案例名称】杨祥云特大贪污案
【推荐人】装备资产科
【案例内容】被称为“湘西第一贪”的吉首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杨祥云等特大贪污案终于尘埃落定。

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向各被告人送达了二审裁定书,宣告本案终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人杨祥云、刘清芳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以贪污罪判处杨祥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刘清芳、刘国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认定,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刘国瑞(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刘清芳(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祥云的妻子)等人,采取超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将应缴的国有资产5756000元土地出让金变成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

其后,杨祥云又与刘国瑞、刘清芳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净资产(隐瞒公司资产.99元)、夸大债务等方式,用19万元低价买断了万溶江分公司所有权,并注销了万溶江分公司,成立了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刘清芳任董事长,刘国瑞任经理,由杨祥云实际控制,从而实现了鲸吞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

此外,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乾州新区指挥部拆迁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卖乾州新区指挥部已征用土地,将售地款4721550元变为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杨祥云系主犯,贪污1495.6万余元;刘清芳、刘国瑞系从犯,贪污数额均为1023.5万余元。

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群众举报,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初对杨祥云等人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了秘密初查,同年8月正式立案侦查,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5月23日至25日,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同年8月3日
作出一审判决。

【案例启示】通过上述案例的学习,认真对照自己,我认为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筑牢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党员干部无论职位高低,不思进取,不肯学习,就很难摆脱低级趣味,就很难提高辨别能力,就很难抵御各种诱惑。

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必须正确看待权力、地位、利益,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是腐败犯罪的一个基本特点;视公器为私物,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庸俗化为个人“发家致富”的工具,是腐败分子的基本权力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要求党员干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明、恪尽职守、造福于民,从小节做起,防微杜渐,防止权力的妖魔化。

权力是把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

权力一旦姓“私”,地狱随之为你开门。

从政与发财,从来就是两股道上的车,无法并行,无法兼得,谁要是在这上面搞结合,注定像杨祥云们一样身败名裂,人毁
财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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