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PLBD 04-2019猪浓缩饲料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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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LBD 保定奥佰康饲料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猪浓缩饲料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保定奥佰康饲料制造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由保定奥佰康饲料制造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福军、孙巍。

本标准有效期为5年。

猪浓缩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浓缩饲料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饲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猪浓缩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1 饲料卫生标准饲料中亚硝酸盐允许量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第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中国兽药典2010版第一部、第二部
3 产品分类
猪浓缩料分为乳猪、保育前期、保育后期、仔猪、中猪、中大猪、大猪、生长育肥猪、妊娠母猪、哺乳母猪浓缩饲料。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 色泽均匀,无结块,无发霉,无污染,无异味。

4.2 水分•••
4.2.1 猪浓缩饲料水分≤13.0%。

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b)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者;
c)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

4.3 加工质量指标
4.3.1 粒度:饲料99%通过
5.00mm编织筛,4.0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大于10%。

4.3.2 混合均匀度:猪浓缩饲料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不大于7%。

4.4 猪浓缩饲料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猪浓缩饲料营养成分指标(%)
4.5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3078-2017的规定。

4.6 饲料原料使用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第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规定。

4.7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使用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

4.8 饲料中药物及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
应符合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规定。

4.9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采集及其制备
按 GB/T 14699.1 执行。

5.2 感官要求
在正常光线下,感官检测。

5.3 水分测定
按 GB/T 6435 执行
5.4 成品粒度测定
按 GB/T 5917执行。

5.5 混合均匀度测定
按 GB/T 5918 执行。

5.6 粗蛋白质测定
按 GB/T 6432 执行。

5.7 粗纤维测定
按 GB/T 6434 执行。

5.8 粗灰分测定
按 GB/T 6438 执行。

5.9 钙测定
按•GB/T 6436 执行。

5.10 总磷测定
按 GB/T 6437 执行。

5.11 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按 GB/T 6439 执行。

5.12 卫生指标测定
按 GB 13078 执行。

5.13 净含量测定
用满足量程精度的通用计量器具测定。

•••
5.14 蛋氨酸、赖氨酸测定
按 GB/T 18246 执行。

5.15 药物预混剂检测
按中国兽药典2010版第一部、第二部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批次:以连续生产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品种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

6.3 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粒度。

粗蛋白、粗灰分、钙、总磷主成分指标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抽检。

6.4 型式检验
•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表1要求的全部营养指标。

6.4.1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并留样备查,留样期为90天。

6.4.2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 a)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 b) 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d) 原材料、配方、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6.5 判定规则
6.5.1 如检验过程中有不合格项,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6.5.2 监督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按GB/T 18823的规定执行。

卫生指标不考虑检测结果允许误差。

7 饲料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饲料标签
按 GB 10648 规定执行。

7.2 包装
产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符合GB/T 8946的塑料编织袋进行包装。

7.3 运输
饲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运输车辆要有防雨设施。

7.4 贮存
饲料贮存必须符合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并将饲料存放于干燥、防潮、避光、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库房地面要设垫离架及防鼠设施,严防污染。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下猪浓缩饲料5月份至10月份为60天,11月至次年4月为90天。

个别品种保质期可以自行调整,保质期的相关内容以产品标签标示为最终判定依据。

产品特殊要求详见标签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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