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理学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

[摘要]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出发,建议加强和完善环境、循环经济及排污权交易的法制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法理学;生态文明;建设

前言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法律规范作为一种人为构建,由对实践问题的经验分析和学理研究而来,理论蕴涵着对社会现象的驱动力和约束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从法理学角度依法治理环境,建立健全环境法制法规,调整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建立健全环境法制,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

发展是哲学思维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然而,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必然要以从自然界获取资源和能量为前提,从根本上讲,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因此,人类只有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环境法制,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当代社会,造成某些地区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的、复杂的。除了经济水平落后,环境意识淡薄,执法和监督力度不够等因素外,笔者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认为环境恶化还与地区的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机制不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不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密切关系。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地区的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在于控制环境恶化趋势。我们应当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建立健全环境法制,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并通过生态环境立法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需要的先进法律制度。首先,在立法上,改变现行法律“经济优先”的立法倾向,增设“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无论是立法目的,还是立法内容都认为自然环境只不过是人类权利的客体,是为人类服务的工具,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立法上的重大缺失,导致了环境的加剧恶化,也进一步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为

此,我国应尽快将“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纳入《宪法》和《环境保护法》法律条例中,以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为中心,明确把环境安全、风险预防、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再生与循环利用、国际合作等也纳入基本原则的范围之列。为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准确的和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其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区区域性环境与资源立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从我国环保立法的地域性来看,区域性的环保立法明显不足,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的环保立法严重缺失,从根本上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及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为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如《西部民族地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西部民族地区区域发展协调法》等。通过这些法律的制定,对西部民族地区开发投资的标准和依据的原则作明确规定,如统一规划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可环境资源保护与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以制止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的项目西移,保证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提高生态效率

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因此,循环经济建设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然而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循环经济作为一门学科意在“经世济用”的,法律应该永远保持对社会现实的关怀。同时,循环经济实际上是一个全方位的制度变革或是秩序型构,这样一种“由上而下”的制度如何才能行之有效,如何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又能使制度建基于中国的现实,首要的前提是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作为其执行依据。所以,循环经济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必须进行立法。

生态效率在循环经济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有两层含义:其一,在资源投入不增加甚至减少条件下实现经济增长;其二,在经济产出不变甚至增加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大大减少。结合循环经济的本质,我们可以证明循环经济的核心或本质正是提高生态效率。基于中国现代化起点低、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自然资源量少的国情,要追求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就要克服资源环境的瓶颈约束,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循环经济追求提高生态效率的本质,正好呼应了这一必然的政策选择,由此也决定了效率价值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突出效率价值的核心地位,实际上就是突出循环经济法最终的作用对象是社会生活的经济活动,而效率始终是经济活动的追求,所不同的是循环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包含了能源效率、环境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的生态效率。从规范内容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含对经济行为、环境行为和行政行为的规范,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增进人类活动中的生态效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效率是循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正好如我们说分配正义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价值,还有社会安全是刑法

的核心价值一样。

三、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控制排污量

排污权交易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是指在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指标的

单位在有关的政策、法规约束下在规定的单位时间内对某种特定污染物的合法排放量,以调动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是一种节约排污指标,减少排污量的重要的经济法律也是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从法律学角度分析,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必须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下,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在现阶段,由于市场机制与政府的环境行政能力均不太健全,必须完善排污权交易立法,明晰产权归属,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制度瓶颈,为排污权交易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础。首先,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是实行总量控制的关键。要在全国推广实行排污权交易政策,就必须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其次,在开展排污权交易之前,应确认权利归属与初始配额的分配,统一交易方式。目前我国各地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与排污检测标准不太统一。由于污染环境的后果往往具有外部性,当地的排污行为还可能造成其他行政区的污染结果,这使得排污交易的检测与计算方式更为复杂。因此,应尽量在更大范围内,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环境检测体系与交易方式,避免不同地区检测标准与交易模式各自为政导致无法公平交易的局面。

三、总结

生态文明建设,要建立健全环境、经济法制,走全面可持续发展道路,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庆满.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J]. 江东论坛, 2008,(01)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