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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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大教〔2010〕94号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部系、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2005年制定的《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药大学〔2005〕118号)进行修订,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学学籍规定印发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27日印发

责任校对:钟文英共印40份附件:

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短期能治愈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通知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妥离校手续。十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

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院、部、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者(含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有关证明可以暂缓注册,待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注册。贷款及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程序详见《中国药科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二、修业年限

第五条本科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临床药学专业为五年);高职一般为三年。学生应当在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并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的学生可于期末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后不具有本校学籍。当年6月底以后毕业的学生按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办理证书及电子注册手续。

三、课程修读

第七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及辅修课三类。必修课是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需要,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扩大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增强专业对社会的适应性,学生根据本人志趣、爱好选读的课程。辅修课是鼓励学生拓宽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的课程,学生可按《中国药科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暂行规定》根据本人志趣、爱好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八条学生按规定手续选修的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并参加考核。凡未办理选修批准手续的不得擅自听课或参加考核,否则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九条当学期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的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下学期某些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的,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

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应得学分。申请者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由所在院、部、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免修考试科目不得超过两门。

体育课、政治课、思想品德课、军训及实验课、实习等不得免修。

四、成绩记载与考核办法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的学业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制评定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标准:

百分制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第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习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等实践教学环节和公共选修课可以按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采用累计完成的学分及学分绩点的办法,可以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质量。绩点系数使用如下标准:

百分制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系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绩点系数4321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学期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的绩点系数÷∑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第十四条补考

(一)必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参加该学期的补考,补考只安排一次;

(二)第七学期(不包括临床药学专业)必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将在毕业前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第一学期至第六学期课程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毕业前补考;

(三)补考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完成,具体补考日程由教务科排定,由院、部、系通知相关教研室及学生;

(四)补考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该门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绩点系数按1.0计算。

第十五条重修

(一)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经补考仍未通过的课程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二)重修时间安排在下年度相对应的学期进行;

(三)重修不单独安排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院、部、系教学主管部门、校教务管理部门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科办理重修手续;

(四)重修课程考试通过者,其学籍档案成绩以重修考试成绩记载,不保留“重修”记录。重修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该次补考仍不及格者继续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五)学生可以重修一次已合格的课程, 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在期末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由所在院、部、系(教学院长)审核批准。病假者必须在考前出示校级以上医院(含校级)的诊断证明方可作为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学生名单由院、部、系通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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