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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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出炉
近 期 , 江 苏 省 政 府 出 台 推 进 城 镇 雨 污 分 流 管 网建 设 。 污水 截 流 、纳 管 ,难 以进 行 改 《江 苏 省 水 污 染 防治 工 作 方 《方案》 要 求 ,新建 污水处 理 造 的 ,应 采 取截 流 、调 蓄和 治 案》,其 中提 出江苏将用 5一l0 设施 的配套 管 网应 同步设计 、 理 等 措 施 。 到 2017年 ,南 京 年 的 时 间 ,实 施 “净 水 ” 计 同步 建设 、 同步投 运 。同时 , 市 建 成 区 污 水 基 本 实 现 全 收 划 。 到 2030年 ,全 省 地 表 水 加 快 现 有 合 流 制 排 水 系 统 改 集 、全处 理 ,其 他 省 辖 市 以及 水 质 优 良 比例 达 到 75%以 上 , 造 ,全 面开 展 城 镇 建 成 区污 水 县 级 以 上 城 市 建 成 区 于 2020 县级 以上 集 中式 饮 用水 水 源水 收集 和处 理 现 状 排 查 ,制 订 管 年 年 底前 基 本 实 现 全 收 集 、全 质 达 到 或 优 于 Ⅲ 类 比 例 达 到 网改造 计 划 ,优 先 推 动 城 中 处 理 。 到 2020年 ,全 省 新 增 100%。未来 几年 ,江苏 将 大力 村 、老旧城 区和城乡接合部的 污水管网长度 7000公里以上 。
北 省 各 级 党 委 和 政府 对 本 地 区 与 各 市 (含 定 州 市 、辛 集 市 ) 予 以终 身 追究 。据 新 华 网消
水污染 防治工作 负总责 ,实施 政 府 签 订 水 污 染 防 治 目标 责任 息 ,通过宏 观估算 以及对 防治


岗双 责 ”,对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赣建城[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通知(赣建城[2010]5号)各市、县建设局、城管局(委),南昌市、萍乡市水务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保护城镇水环境,保障绿色生态江西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是当前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和《江西省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江西省县(市)排水管网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是城市建设中的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加快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任务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城市建设工作中的一项硬性指标,既是一项改善生存环境、优化发展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更是一件惠及全省人民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各部门必须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花大力气、下真功夫解决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运行监管问题,以对历史、对人民、对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总体目标:到2012年底,用三年时间,全省县(市)基本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污水收集率达到60%以上,污水进水浓度与当地实际相符,其中COD的浓度达到150mg/L以上,新城区管网做到雨污分流,老城区20%以上的管网做到雨污分流。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642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642号二00九年五月五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为合理确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印发了《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正常运营,现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就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补充通知如下: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赣府厅发[2007]66号)的要求,各县(市)自6月1日开始预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各类收费对象的平均征收标准为0.60元/吨。

二、从2010年起,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式投产运行后,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左右。

各类收费对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建设规模、城市综合污水处理率和《指导意见》确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程序,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各地应根据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包括设备维修费、电费和工资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76个县(市)、开发区。

附件:76个县(市)、开发区名单附件:76个县(市)、开发区名单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桑海开发区、都昌县、湖口县、星子县、永修县、德安县、彭泽县、修水县、武宁县、共青城、浮梁县、乐平市、芦溪县、莲花县、湘东区、上栗县、贵溪市、余江县、石城县、瑞金市、崇义县、大余县、于都县、南康市、信丰县、上犹县、宁都县、安远县、兴国县、会昌县、龙南县、全南县、赣县、定南县、寻乌县、樟树市、丰城市、上高县、高安市、奉新县、宜丰县、靖安县、铜鼓县、万载县、鄱阳县、余干县、德兴市、广丰县、横峰县、弋阳县、泰和县、井冈山市、安福县、永新县、新干县、青原区、万安县、吉水县、永丰县、遂川县、峡江县、吉安县、广昌县、南城县、东乡县、临川区、黎川县、乐安县、崇仁县、资溪县、宜黄县、南丰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20号 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20号 2
省环 保厅 , 照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的标 准 , 照每 厂 参 按
年 内完成 所有 工 业 园 区 污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的 目标 要求 。
二、 会议要求 当前必须着 力推进 三项重点 工
作。
不少于 2 0万元 的标准在省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 中
列支 。三是 明确 实 施 主 体 。在 线 监控 系统 由省 鄱
水处理设施建设项 目; 三是确保今年底 2 0个工业
园 区污水 处 理设施 建设 项 目完 成 主体工 程建设 , 其
施建设项 目的公益性 , 在贷款条件 、 目资本金和 项
信用 担保 方面 给 予 优 惠 , 快 审批 流 程 , 加 尽快 完 成
中 1 个投入运营。 O ( ) 二 抓紧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
陈荣 、 水利 厅 副 厅 长朱 来 友 、 国土 资 源厅 总规 省 省


会 议认 为 , 自去 年 1 1月 3 日首 批 示 范 工 0
全省工 业 园 区污水 处理设 施 划 师 张圣泽 、 中小 企业 局 副局 长 万 俊 明 、 国税 程正式 开 工建设 以来 , 省 省
局 副局 长 肖光 远 、 地税 局 副 局 长胡 平 、 行政 事 建设 已取 得 了 阶 段 性 成 果 。 编 制 完 成 了《 西 省 省 省 江
首 0 业 资产 管 理 中心 主任温 治 明 、 电力 公 司副 总经 理 工业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三 年 规 划 》, 批 1 省
谭 永香 、 国开行 江 西 分 行 副 行 长 杨 五 星 , 以及 省 工 个示 范工 程建 设 快 速 推 进 , 二 批 3 第 0个 项 目前 期
全 政 各 业 园 区污 建 办 、 工 信 委 、 政 府 金 融 办 、 物 价 工作 全 面展 开 , 省 形 成 “ 府 主导 推 动 , 方 密 省 省 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九府厅字〔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价格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5日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随着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核心理念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以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原则和依据原则: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促进县(市)污水处理费尽快开征,合理确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我委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

经报省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会同建设、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可能出现问题的调研,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以利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杠杆作用,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就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我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污水处理率,按照确保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及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适当补偿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全省设区市、县(市)尽快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定价原则1、补偿成本、合理盈利。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确保补偿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赣建城[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赣建城[2009]31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南昌市市政公用局:《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已经2009年7月6日厅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九年七月六日附件: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第一章编制说明为确保我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质量,规范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其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促进我省排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适用于我省城市和镇的排水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是对城镇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册和附录四大部分。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要综合工程技术、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等多方因素,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因地制宜地科学确定城镇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水体,促进城镇科学、可持续发展。

城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须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二章编制原则一、充分合理利用城镇原有排水设施功能。

二、统一规划,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分步实施。

三、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科学环保,利于城镇人居环境。

四、远期雨污分流。

应充分回收利用城镇雨水及处理后的污水,科学合理处置污泥。

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促进城镇长远发展。

第三章成果格式一、规划文本(一)总论(二)排水体制(三)污水系统规划(四)雨水系统规划(五)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六)排水管材选用与附属构筑物(七)再生水利用规划(八)近期建设规划(九)投资估算(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二、规划说明书(一)总论1、规划依据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3、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规划年限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一般为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31•【字号】赣府厅字[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20号2011年7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会议纪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会议纪要2011年7月4日下午,副省长姚木根主持召开了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协调会。

省政府副秘书长肖(亻+毛)根、省发改委副主任吴晓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建平、省环保厅副厅长陈荣、省水利厅副厅长朱来友、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张圣泽、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万俊明、省国税局副局长肖光远、省地税局副局长胡平、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温治明、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谭永香、国开行江西分行副行长杨五星,以及省工业园区污建办、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省城投公司、省鄱湖环保公司、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自去年11月30日首批示范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以来,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编制完成了《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规划》,首批10个示范工程建设快速推进,第二批30个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展开,全省形成“政府主导推动,各方密切配合,上下协同推进,业主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建设”的良好工作格局。

会议强调,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十二项重大生态经济工程之一,是继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后实施的又一重大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对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促进工业集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赣府厅字〔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设区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对标对表整治工作目标要求,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2023年4月3日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做好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长江、赣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

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正文:----------------------------------------------------------------------------------------------------------------------------------------------------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建设、维护与保护,城镇内涝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和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城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利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排水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组织市本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运行和维护,并承担小区内部局部管网修补、错接漏接整治等管理性工作。

赣州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赣州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赣州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赣州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随着城镇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赣州市将实施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通过建设和优化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达到治理城镇生活污水的目标。

二、攻坚任务1.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建设和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全部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完善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建设和完善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实现城镇生活污水的收集、传输和处理全程无渗漏、无泄漏,并能够有效防止污水倒流和污染水源。

3.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优化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水质标准,确保出水能够集中排放或循环利用。

4.加强监管与管理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与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和设备更新的投入力度。

5.加强宣传与教育加强对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宣传教育,引导市民采取环保生活方式,减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

三、具体措施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优化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的投入力度。

重点建设新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和调蓄池,同时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以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水质标准。

2.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建设在城镇开展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建设,确保所有生活污水能够全部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污水的无渗漏、无泄漏传输。

同时,在农村地区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生活污水管网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农村污水治理。

3.提高污水处理能力通过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水质标准,确保出水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并加大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改造力度,逐步提高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能力。

4.加强监管与管理建立健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与管理机制,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赣府厅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4日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环土壤〔2022〕8号),巩固“十三五”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加快推进“十四五”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咬定“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为导向,立足我省农村实际和发展需求,统筹衔接卫生改厕、水系连通、黑臭水体治理和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健全政策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村民参与的共治共享体系,不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费缴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费缴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费缴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赣府厅字[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费缴交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37号2008年08月0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本,切实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如期完成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营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费缴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占用耕地,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充,费用为6000元/亩。

(二)征地管理费。

建设单位按所征地费用总额的2%缴交。

(三)土地登记费。

按赣国土(籍)字〔1990〕93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

(四)防洪保安资金。

按赣府发〔1995〕63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

由建设单位按所征耕地面积城镇规划区内每亩500元、城镇规划区外每亩250元标准,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代收)。

(五)水土保持生物设施补偿费。

按赣水水保字〔1995〕8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

由建设单位按所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标准,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由省水利厅代收)。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

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标准缴交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办理或向国家林业局转报相关手续,省财政厅在收到建设单位缴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10个工作日内,将其中的每平方米1.8元划归省林业厅统筹安排,其余部分拨付给建设单位,用于该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

临时用地若占用林地,由有权限的市、县林业局审批。

(七)免交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八)工程定额测定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1]5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1]5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1]5号)各市、县(区)建设(城管、水务)局(委)、环保局、发改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推进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0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处理处置和利用工作,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保护好我省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现就加强全省污泥处理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污泥处理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正确处置污泥是保障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随着我省各县污水处理厂建成并陆续投入运行,污泥产生量将不断增加。

据测算,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每天产生污泥量约1360吨(其中设区市约835吨、县、市约525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污泥处理处置作为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目标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目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赣府厅字[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1号2009年3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若干意见(省环保厅)为促进全省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规范工业园区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行为,按时全面完成全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的有关原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工、电镀等专业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其它专业工业园区应当单独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

为充分利用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除化工、电镀等专业工业园区外的工业园区污水可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根据现阶段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及工艺,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占总处理废水的比例不应高于30%。

超过30%的,工业园区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厂。

三、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四统、四分、普费制、阶梯式”的原则,具体为:统一出台时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组织听证、统一宣传口径;分散决策、分级征收、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实行排污者付费;根据用水数量确定不同征收标准。

二、统一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征收范围为: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全省统一确定为:0.80-1.10元/吨。

并按照用户的用水量大小实行阶梯式征收标准,标准共设2个阶梯,即0.80和1.00元,或0.90和1.10元。

具体阶梯标准及各个阶梯的用水量,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吨;(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3)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3、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

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一点思路

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一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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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南昌市、萍乡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经报请省政府,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工作方案。

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推进水价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部署,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倒排时间节点,尽快制定并细化工作计划和方案,2018年3月下旬启动调价程序,6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

二、合理调整,严格履行定价程序。

根据《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设市城市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3
•【字号】赣府厅字[2008]82号
•【施行日期】2008.05.1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
导小组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82号2008年5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西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吴新雄省长
副组长:凌成兴常务副省长
洪礼和副省长
XXX 副省长
胡幼桃省长助理
成员:姚木根省发改委主任
陈俊卿省建设厅厅长
陈东有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汪毓华省监察厅厅长
伍自尧省审计厅厅长
刘积福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蔡玉峰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
辜华荣省财政厅副厅长
倪忠民省环保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姚木根任办公室主任,陈俊卿任第一副主任,辜华荣、倪忠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爱民任副主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0]3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0]3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0]30号)各市、县建设(城管、水务)局(委)、发改委、环保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任务,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城镇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全过程的监管(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监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共同指定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恰当位置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运行情况,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或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

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考核、评估,并以此作为考核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

环保部门应依据有效在线数据和日常现场监测数据(必须保证每天均有必要的有效数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单独或会同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合出具月度核查报告作为污水处理费支付依据。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关要求。

对由于设备正常检修、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原因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扣减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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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江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开建伊始,就得到了各地的广泛响应。

记者在彭泽县采访时,县环保局一位领导认为:“如果城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将为彭泽经济发展拓展更广阔的空间。

”随着各地污水处理厂的先后建成并投运,加快新建、完善污水管网,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态、经济效益,在落实总理嘱托、保护“一湖清水”的同时,为江西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成为我省重点考虑的问题。

2009年底,全省85个污水处理厂及截污主干管全面建成,并于2010年投运;同时,二期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2010年新建排水管网达1349.8公里,改建360.6公里,投资28亿元。

省污建办负责人介绍,“十二五”时期,我省计划新建和改造升级配套管网6022公里,累计完成投资250亿元。

其中,2011年计划新建和改造升级城镇生活污水管网1230公里,完成投资48.6亿元。

到2015年底,全省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率将提高到85%,达747.6万立方米。

大手笔的资金投入,更高的生态保护目标。

江西人为什么这样锲而不舍?答案是: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中,江西已深刻地感悟到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的深远意义——赣鄱大地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正成为资金流入的“洼地”和“聚宝盆”;一批生态经济产业蓬勃兴起,成为江西经济进位赶超的强大动力;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在青山绿水中走向富裕的人们,笑容是这样真实、动人。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国家一级排放升级改造实例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由于水体富营养化引起的爆发性环境事件,全社会对于水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大幅提高。

国家和各地方对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要求日趋严格,越来越多的污水处理厂二级出水还被用作再生水厂的水源或是景观河道补充水。

大部分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工艺已经不能满足新的排放要求,需要进行升级改造。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来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排放标准,主要难度在于出水氮、磷指标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而市政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规模较大,化学脱氮除磷的成本太高,通常只作为辅助手段。

在这种形式下,选择能够稳定达到一级标准的生物脱氮除磷工艺是新建污水处理厂和老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所面临的关键问题。

一、天津市四个大型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工艺选择1、工程背景2008年2月开始实施的《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中提出已建成的城市、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一级B标准。

天津市内四个大型市政污水处理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现有规模54万m3/d)、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现有规模45万m3/d)、东郊污水处理厂(现有规模40万m3/d)和北辰污水处理厂(现有规模10万m3/d)由于设计建造的时间较早,现有的工艺已经不能满足新标准的排放要求,需要进行升级改造。

2、进出水水质进水水质的确定是根据对污水厂上游管网多年监测值的概率分析,并调查了收水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

污水处理厂一部分出水供给再生水厂作为水源,这部分出水指标执行一级A标准,其余部分出水执行一级B标准。

3、生物处理工艺的确定四个污水处理厂分属不同的城市排水系统,进水水质差别很大,C/N、C/P、可生化性等指标各不相同,不可能使用同一种工艺。

经过长时间的实验对比和专家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两种工艺作为四个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的主要生物处理工艺,一种是“强化生物脱氮”,另一种是“分段进水生物除磷脱氮”。

强化生物脱氮工艺的核心设计理念是短程硝化反硝化。

影响需氧量的关键因素是设计中采用的DO值,强化生物脱氮设计使得需氧量大大降低,氧传递效率大大提高。

另外,通过预反硝化、“短程”硝化反硝化和同时硝化-反硝化,有助于提高反硝化能力。

当BOD:N≤4:1时,这种工艺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可以不投加碳源或少投加碳源。

此工艺的反应器由两部分组成,前半部分采用机械曝气的氧化沟,后半部分采用微孔曝气。

这种混合曝气的方式能够最大程度的提高曝气效率,从而节能。

其原因在于:利用污水中表面活性剂组分对微孔曝气和机械曝气氧传输效率的影响不同。

表面活性剂在活性污泥工艺中被分解,它们的影响也随之减小。

因此,微孔曝气之前设置机械曝气的氧化沟,在节能方面也具有相当大的优势。

分段进水生物除磷脱氮工艺通常由2-5段缺氧/好氧顺序排列组成。

原水分别在首端的厌氧区和各缺氧区进人反应器,回流污泥回流到系统的首端,通常不设内回流设施。

四段进水多级A/O工艺示意图见图1。

该工艺同传统的A/A/O工艺相比具有以下的优点:(1)无需混合液内回流,节省能源,降低运行成本;(2)回流污泥的稀释作用被推迟,反应器内污泥浓度大大增加,提高了处理效率,节省了池容;(3)缺氧段分别进水,可充分的将进水中的碳源用于硝酸盐氮的反硝化,提高脱氮效率及碳源的利用率;在碳源充足的条件下,理论上脱氮率可高于90%。

该工艺存在的缺点:(1)缺氧、好氧阶段交替存在,缺氧区的控制较为重要,如不能形成缺氧区,则不能实现预设的脱氮功能;(2)操作复杂:由于分段进水,进水点较多,较难调控。

所有生产性试验,都经过了冬季运行,处理效果比较稳定。

二、无锡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1]1、工程概况城北污水处理厂为太湖流域地区首批完成升级改造的工程,是无锡市主城区三大污水处理厂之一,位于主城区中北部,现状规模15万m3/d,分三期建设,每期工程规模5万m3/d,采用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Orbal氧化沟工艺,尾水排入北兴塘河,设计出水指标为GB18918-2002中一级B排放标准。

该厂进行升级改造项目已于2008年6月竣工,目前运行情况良好,出水稳定达到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2、进出水水质指标的确定设计单位通过对城北污水处理厂目前的水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按90%的频率统计值确定升级改造工程的进水水质。

依据统计分析数据进行工艺设计计算,更加符合实际、节省投资并提高了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3、生物处理工艺的确定在确定改造方案前,先进行了中试研究,结果表明采用外沟进水、回流污泥曝气再生的工艺可提高活性污泥的MLVSS/MLSS值,即提高污泥中的活性微生物数量,从而增强了系统的处理效果尤其可显著改善对TN的去除效率。

同时还要充分结合厂区现状条件,生物处理部分力求通过内部改造,利用现有的生物池(氧化沟)内厌氧区改造成回流污泥曝气再生池,实现生物池降解功能的强化,改造方便并节省工程投资。

综合多方案比选,最终确定采用强化二级生物脱氮除磷处理工艺作为厂区生物处理段改造的主体工艺。

该工艺的关键为:控制回流污泥曝气再生。

对回流污泥进行曝气再生的作用有三:(1)在不过度增加进入二沉池的污泥通量负荷的情况下增加生物污泥总量;(2)将回流污泥在再生池内进行曝气,可使污泥充分进入内源呼吸期的后期,其活性得到比较彻底的恢复,回流到曝气池后可以加快活性污泥的反应进程,提高反应效果;(3)回流污泥中含有大量处于“饥饿”状态硝化细菌,与原水混合后可以快速将原水中的NH3-N转化为硝态氮,并在外沟缺氧条件下通过反硝化反应成为N2,有助于提高系统整体的脱氮效果。

4、改造后的工程运行情况该工程已于2008年6月底开始投入运行,从运行结果来看,出水水质能满足设计要求。

出水BOD5一般在5mg/L 以下,CODCr在45mg/L以下,SS低于10mg/L,NH3-N平均在1mg/L以下,TP平均在0.45mg/L以下,TN平均在15mg/L以下,均满足设计要求。

三、深圳市罗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1、工程概况罗芳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35万m3/d,分两期设计、建设。

其中一期工程规模10万m3/d,污水处理采用AB法工艺(B段为A2/O工艺),于1998年建成并投入运行;二期工程规模25万m3/d,于2001年建成并投入运行。

一期工程污水处理用地4.13hm2,二期工程污水处理用地7hm2,污泥处理用地1.58hm2,厂内自用中水处理用地0.45hm2。

2、进出水水质指标罗芳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的尾水均排至深圳市莲塘河,出水设计目标满足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3、生物处理工艺针对二期工程用地紧张的实际情况,结合水下搅拌器的使用,在国内首次采用了深池型T型氧化沟工艺,采用4座T型氧化沟,单座氧化沟设计规模为6.25万m3/d,水深5.8m,克服了传统氧化沟占地大的缺点,使该工艺在大型污水处理厂得到了应用。

在氧化沟工艺前增设了厌氧池,增强了氧化沟生物除磷功能,同时流程中增设了污泥回流措施及回流污泥浓缩池,浓缩后污泥流入厌氧池,上清液直接流至氧化沟,这样就避免了浓缩污泥中硝酸盐对厌氧池释磷的影响,增强了氧化沟的生物除磷功能。

4、运行效果分析二期工程建成投产以来,运行正常,出水水质优于设计水质,完全达到《城镇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排放标准要求,部分指标还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四、厦门市筼筜污水处理厂[3]1、工程概况厦门市筼筜污水厂目前是亚洲最大的采用DN/CN曝气生物滤池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将前置反硝化技术应用在BIOFOR工艺中,在国内属于首次运用。

筼筜污水厂一期工程于1996年建成投产,规模为10万m3/d,污水经一级处理后通过排海管深海排放。

二期工程二级处理部分规模为30万m3/d,工程总投资为3.78亿元,厂内主要工艺设备和自控检测系统由法国得利满公司提供。

工程于2005年动工,2006年6月建成运行,目前工艺运行状况良好,工艺设备、仪表及自控系统稳定,出水的各项指标均达到或优于设计排放标准。

2、进出水水质指标的确定厦门岛西南片区的污水浓度较低,此外还具有地下水渗入量较大和合流污水的特征。

多年平均进水BOD5为100mg/L,COD为200mg/L,SS为150mg/L,TN为30mg/L,TP为2.5mg/L。

考虑到厦门岛将逐步把污水合流制系统改造成分流制,同时将地下水渗入量大的污水管进行整修,其平均污水水质浓度会有所提高,因此设计中将现状水质指标进行了调整。

污水厂出水排入西海域,因西海域的水质将直接影响到鼓浪屿的环境质量,故被划为“二类海域”,污水厂出水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B排放标准。

3、生物处理工艺本工程污水处理工艺在国外的常规BIOFOR工艺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优化,即用DN+CN池组合代替了CN+DN池的组合。

进水先入DN池,保证了反硝化所需碳源,使得TN去除率明显提高,且生物除磷的效果也有所改善。

与CN+DN池的后置反硝化工艺比较,前置反硝化克服了碳源不足而需投加大量甲醇的缺点,且前置反硝化增设回流系统,使滤池的滤速增加,从而减少了CN池的数量,也节省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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