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法讲稿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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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讲座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梁桂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4月27下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这部国内首部用于管理人事干部方面的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重大意义。该法将近十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
一.中国公务员法的由来
从1949年至1980年,我国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1980年,邓小平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1984年下半年,中央将干部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革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再次提出了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随后,又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和13个暂行办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
2001年1月开始,中组部和人事部牵头成立了国家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公务员法立法起草历时5年前后修改14稿《公务员法》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18章,107条,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职级,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1993年,市场经济刚刚初有框架。如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极其需要一个廉政、高效的政府与之匹配,而这必须建设一支好的公务员队伍。将条例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
《公务员法》凝结了我国11年来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的做法,对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都有重要意义。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中几大变化: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调整为: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经验。
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以及领导引咎辞职等吸纳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三)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制度,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当官不是唯一理想,《公务员法》被寄望于能打破官本位,为公务员们设计多个上升通道,从而重塑中国公务员的价值体系重塑公务员价值体系。公务员队伍中专业人才的流失近年有上升势头。人事部对1998至2002年21个部委抽查的结果表明,流失本科以上公务员1039人,占同等学历公务员总数的8.8%,经济、法律、技术等部门流失的尤其多。新规定也是为了起到激励的作用,以期留住一部分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职位职级的设计,有利于淡化官本位,改变现在基本只有职位这一单一途径的格局,
使得公务员勿需单凭当领导一途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但这个分类应该更丰富、更专业化。目前,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适用范围、职务层次和职务名称在《公务员法》中还未划分,而是交给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规定。而且,公务员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这次也没列出,而是交由国务院作进一步规定。
(四)建立了职位聘用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里专列一章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聘任制相对于传统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近20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合同管理部分职位。
参看《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这是“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条例施行的11年中,办事员的级别上升一般是3~5年一级,按照工作20年计
算,到退休时能提升4~7级。但如果从科长提至处长,一下子会提高2~3级。这样的规则,自然会刺激公务员去争取担任领导职务。北京市2004年进行了被称为“3581”的工资薪酬改革。改革后,科级、处级、局级的月薪约能达到3000、5000和8000元。其间可见,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领导职务的关系更加密切,而职级之间的工资差别很小,一个级别之间最多相差几十元。在业务类公务员内部的分类也应该更为细化。国外一般分有普通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例如,一个有着专业知识背景的博士可以直接申请做高级公务员。而在中国,博士也要从低层公务员做起,尽管可以在待遇等方面做一些补偿,但对高级人才仍然缺乏吸引力。
因此,如何确立待遇与职务、职级间的关联,是一个关键的设计。这次将非领导职务更加细化为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是一个好的趋向,是分类专业化的体现。在细化的设计中应该为公务员设计多个上升通道,而不只是当官一途,如果不能将非领导职务的分工专业化,不能在对各类公务员的薪酬合理设计,公务员们还是只对领导职务趋之若鹜。
(五)防止“期权腐败”,严格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