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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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2006-8-31 10:5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

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

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

2.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它们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3.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即《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十方面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其它国家机关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即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合宪、合法。

3.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实行对全国的行政管理,有效地完成国务院所担负的各种职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事项问题。

其次为解决本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注意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法典编纂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非立法行为。

四、法的分类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第四章 法律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四章 法律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 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其 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 文物保护法。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 规范性的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 地位和效力。
第四章
法律渊源、分类 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形式
一、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作为法学的一个专门术语,法律渊源这一术 语在我国法学界的使用并不一致。就是说, 虽然学者们都在使用法律渊源这个词,但是 他们却不是在同一个含义上使用这个词。 注意:我国法学著作很少在第一种和第二种 含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以至法律渊 源是指法律形式已经约定俗成。

2、法律 法律是指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 国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法律, 是狭义上的法律。 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 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基本法 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 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公民 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 民法、诉讼法。
(二)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1、中国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优 先地位 2、中国国内法确认国际惯例的补 充作用和法律效力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
果及其范围的法律。包括民法、行 政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 等。 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 和手续的法律。包括三大诉讼法和 仲裁法、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等。

法的渊源的法律规定(3篇)

法的渊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法的渊源概述1. 概念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是指法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和来源。

法的渊源是法的基础,是法律规范得以存在的前提。

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传统渊源和现代渊源。

2. 分类(1)传统渊源传统渊源是指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为人们所熟知的法源。

主要包括:①习惯法:是指在一定地域、民族、社会群体中长期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

②宗教法:是指宗教教义、教规等在法律上的体现,如基督教法、伊斯兰法等。

③道德法:是指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如儒家的“礼”、道家的“无为”等。

(2)现代渊源现代渊源是指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的法律规范逐渐成为法的重要渊源。

主要包括: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③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⑥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具体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法的渊源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表明宪法是法的最高渊源。

2. 法律规定(1)法律作为法的渊源的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即法律是法的渊源之一。

(2)法律对其他渊源的法律规定①习惯法: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习惯法是指在一定地域、民族、社会群体中长期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

习惯法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②宗教法: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宗教法是指宗教教义、教规等在法律上的体现。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在历史上,学者们通常将法的渊源分为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来加以认识。

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由于社会制度、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及受政治思想、道德、历史与文化传统、宗教、科技发展水平、国际交往等的影响,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历史时期,有各种各样的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不断发展的。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是根据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导论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导论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六)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 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有关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由于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 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已不同于一般法规和规 章,因而可单列为法的渊源之一。
授权立法
《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 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3月14日通 过) 比较:《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6年6月3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一)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主要是指在对某一事项的调整,存 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渊源时,应当适用哪个法 律渊源的问题。在适用顺序上,应当是“下位法优先适用 于上位法” 。
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
就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而言,下位法可以是上位法 的实施性规定,如作为法律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为执行 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等。这种实施性规定与其上位法 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关系。前者即 指“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二者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 后者则指,在二者不冲突时,实施性规定可以优先被适用 和援引。适用优先显然要以效力优先为前提。只有在不冲 突的场合中,才能优先适用这种下位法,因其具有更强的 可操作性。并且,优先适用并不像效力优先那样具有排他 性,即使优先适用实施性规定,也不绝对地排斥其上位法, 如同时援引上位法,并无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国务院自从1984年、1988年、1992年和1993年先后批准19个市为较 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青岛、无锡、吉林、 齐齐哈尔、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第14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14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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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某些国家适用的法的分类
第一,公法和私法。 第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第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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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及其 分类
1.宪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
本法律vs其他法律;常委会更重要 3.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的概念 第二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及其分
类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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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二、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三、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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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的概念(Sources of law)
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地 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 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 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 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 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规章除 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 得同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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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
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区的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报 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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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
第二,根本法vs 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 力、内容和程序为标准
第三,实体法vs 程序法:以法律规定的内 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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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般法vs 特别法:以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空间范围

法律的分类和渊源

法律的分类和渊源

1、根据法的历史分类可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根据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形式如德国、法国等,我国也采用成文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条文形式的法律。

如英国、美国,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在特定意义上将判例法称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

3、根据法的内容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

程序法亦称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对称。

它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4、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5、根据法的适用主体可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公认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在国际关系中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主体也是国家,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产生,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法是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实施于本国主权所及领域和范围的法律。

6、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般人、—般事项有效,或在全国范围内、在任何时间都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指仅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时间有效的法律。

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 钱伯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钱定 安的上述遗产。
• 玉佛寺则认为根据佛教传统交规:“凡 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 龙天”,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 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 财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 干预。
• 钱定安生前的一切生活费用由玉佛寺承 担,死后由玉佛寺按照宗教仪式为他举 行葬礼,他死后的遗物应归玉佛寺所有, 钱伯春无权继承。
• 钱定安遗产继承纠纷案
• 钱定安原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解放后还俗、 结婚,以设摊卖香烟为生,未生育子女。 1973年其妻死亡。1981年,钱定安再次在 上海玉佛寺出家当和尚。1984年9月26日, 因脑溢血死亡。其丧事由玉佛寺料理。
• 1984年10月13日,其兄钱文贵亦死亡。
• 钱文贵之子钱伯春持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出 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 遗产——1500元存款。此后,钱伯春游去 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遗产——存款 2700元、国库券100元,被玉佛寺拒绝。
——成文的文也有指文字的,即用文字表 达的法,对应的不成文法有习惯法、自 然法等。
——另外,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2、法的特殊分类 • 公法和私法 ——社会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渊源,水的源头,泛指事物的源头。 •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法源,有多种
含义 • 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效力
渊源、文件(文献)渊源等。 2、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
形式,形式渊源等。
• 法的效力的来源,指法的产生方式,即规 范的产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力(如立法权) 来源。
• 研究的是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即规范是否 具有合法的来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的法律,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属人原则)
(3)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侵犯中国国家或公
民利益时,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保护原则)
(三)法的空间效力
1.含义 一国法律在该国主权范围内有效,或者在全国 有效,或者在部分地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3.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我国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我国的驻大使馆、领事馆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1)产生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效力不同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重点)
(1)成文法(制定法)


由特定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 创制,以成文的条文作为表现形式。
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被称为法典。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三、法的分类
(一)概述 (了解) 1.含义 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国法 律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2.分类 (1)一般分类:多大多数国家适用 (2)特殊分类:部分国家适用 3.作用 便于从宏观上把握法律的整体面貌,了解不同 类型法律的特征、地位、适用规则等。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政府)
(1)内容


行政管理、管理行政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②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2)分类

③地方政府规章: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
(3)地位
4.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
(1)内容: 解决地方问题,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和实际需要 (2)地位: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3)立法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4)作用(了解): 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 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 宜由中央法律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容多,但只在 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十七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十七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又可称为法的形式,专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二法的渊源的种类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五种:A习惯法──只有经过国家和社会认可的、对他人有影响力的习惯才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公共权力保证其实施和实现。

B 判例法C 制定法─是指由立法者有意识地制定的系统条文化的书面形式的法律。

D协议法─这是指通过双方或多方协商产生的,对达成协议的各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法。

E 法理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国家立法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虽然未经国家法律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律实践具有一定实际影响的法的渊源。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现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有:A宪法;B法律;C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D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E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F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G国际条约。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A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由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法的表现形式称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

B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有三种:⑴法律汇编;⑵法律编撰;⑶法律清理。

第三节法的分类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A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又称为制定法。

B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

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根据法的内容对法进行的分类。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法律体系: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一般私法)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一般私法) 和商法(特别私法) 和商法(特别私法)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 刑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刑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 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 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 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环 境保护法等。 境保护法等。
二、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 式。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当 代 中 国 法 的 渊 源
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法律
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我国当代法的渊源: 我国当代法的渊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区、直辖市)、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1、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内容不同)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内容不同) 宪法 民法 行政法 刑法 劳动法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实 体 法
程 序 法
根据适用范围不同: 2、根据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法和特别法 宪法 人民警察法
宁波市道路事 故处理办法
一 般 法
民法 刑法
特 别 法
戒严法
注意: 注意: 一般法高于特别法; 在法律效力上,一般法高于特别法; 特别法优先适用。 在法的适用上,特别法优先适用。 3、国际法和国内法 4、根本法和普通法 5、法的四种历史类型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也叫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 的全部现行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 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相互联系、相 互协调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的渊源知识点总结

法的渊源知识点总结

法的渊源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及起源1.1 法的概念法,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意志,是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和准则。

简单来说,法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规则,是一种有关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指导。

1.2 法的起源关于法的起源,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

有的认为法的起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生活的需要所决定的,是人们共同生活的规则和准则的产物。

有的认为法的起源是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而制定的,是阶级统治关系的产物。

根据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的研究,可以归纳出法的起源具有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原始社会的习惯规则原始社会,人们由于生活在一起,需要进行合作和协调,因此形成了一些习惯和习俗。

这些习惯和习俗不是由国家制定和保证的,但是它们已经可以看做是一种法律了。

原始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这些习惯和习俗所构成的。

第二阶段:部族社会的庙宇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一些部落开始形成国家。

这时,国家开始有了一定的权力机构,可以制定部族的法律。

但这些法律是以部族的神或神殿为中心的,可以看做是庙宇法。

第三阶段:古代国家的制定法国家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形成了国家权力机构,开始制定国家的法律。

这时的法律,开始具有了国家的强制力和保护力。

第四阶段:现代国家法律制定随着现代国家的产生,国家开始拥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制定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这就是现代的法律。

二、法的分类2.1 根据效力的强弱(1) 宪法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是全国法律的基础和根据,是一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和根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

(2)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调整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第九章 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九章 法的渊源和分类


试一试: 1、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哪些? 2、按照学过的分类知识,宪法属于什 么法? 3、上台介绍一个知识点。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
一、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 (概念)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是指对一国现 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修订使之形 成统一、和谐系统的活动。
二、为什么要系统化?(目的)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 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 同的种类。
二、法的一般分类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
(五)成文法与习惯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2.非正式渊源 又称为间接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 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 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 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 (五)关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在特 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基本法律 (六)国际条约
(二)法律编纂: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 现行的同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 件进行修改、补充、整理,使其成为内部 统一、和谐一致、体制完整的系统化的新 法律或新法典的活动。 特点:属于立法活动。 目的:消除矛盾、补充内容、填补漏洞。
(三)法律汇编: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将 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系统 地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 特点:形成系统化、不改内容、不属立法 活动。
(一)建立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 (二)便于法律的实施 (三)为立法者提供现行法律的信息,提 高立法活动效率
三、如何进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 (方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 通常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表现为⽂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最重要的⼀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渊源、⽂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AB 【命题⽬的】考查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的⼀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法与不成⽂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从法与法规范关系的⾓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直接相关的渊源,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D错,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民族⾃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件、规章、特别⾏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004第五章法的渊源第六章法的分类(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004第五章法的渊源第六章法的分类(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五章法的渊源第一节法的渊源概述一、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法的渊源是有多种含义的:①历史来源。

如大陆法系渊源于罗马法,英美法系渊源于日耳曼法等。

②产生根源。

法从何而来,是从经济关系、还是哲学观念、还是自然公正原则等。

③文件来源。

如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文件。

④形式渊源。

我们这里将的法的渊源,是指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根据法律推导中的效力和地位的不同)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是制定法成文法。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具有法律说服力,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学说、判例等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当然香港澳门的回归,形成了特殊的“一国三法”局面。

我们主要说的是大陆的制定法。

我国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渊源。

1、宪法宪法是首要渊源,这是由宪法的地位和效力决定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居于最高法律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的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职责等,涉及的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应为及其严格的,修改宪法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冲突,不得违背宪法,制定其他任何法律都须依据宪法制定。

2、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讲的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是狭义上的。

第六讲 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六讲 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六讲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1、概念:是各种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与历史环境和国情有直接联系。

不同历史条件和国情环境中,法的渊源呈现多样风格。

在当代中国,正式主要法律渊源是成文法,不成文法、政策、道德则是扶助的。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结构
a.宪法。

即宪法典。

效力最高、修改程序最严格、内容最重要。

b.法律。

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分别由全国人
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规定了果阿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重大事项,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不得与其相抵触,否则无效。

c.行政法规。

承上启下的重要渊源,由国务院制定。

“承上”指是宪法和法律
具体化,“启下”指可以是地方性法规立法依据,且规章则必须以行政法规为依据。

d.地方性法规
e.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

f.军事法规、自治法规、国际条约、特区基本法等。

二、法的分类
1、一般分类
a.国内法和国际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e.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特殊分类
a.公法与私法
b.普通法与衡平法
c.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的分类一、引言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则和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解决纠纷。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各个国家和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法律的渊源进行分类和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演变。

二、宗教法宗教法是指以宗教信仰为基础制定的法律体系。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法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与民事、刑事等领域的法律密切相关。

例如伊斯兰教中的伊斯兰教法(Shariah),基督教中的天主教规条(Canon Law)等。

这些宗教法往往包含了信仰、道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规范,对信仰者具有强制力。

三、普通法普通法是指通过司法判例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起源于英国,并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传播到其他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普通法的特点是以案例为基础,法官通过解释和适用先前的判例来制定新的法律原则。

普通法注重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司法判例被视为权威性的指导。

四、民法民法是指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为核心内容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源于罗马帝国时期的罗马法,并在欧洲大陆传播开来。

民法注重对合同、财产、继承等方面关系进行规范,强调私人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

民法体系在欧洲大陆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并影响了一些其他地区的立法。

五、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制定和执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体系。

它起源于苏联,并随着社会主义运动在20世纪传播到其他地区,如中国、古巴、越南等。

社会主义法强调公有制和集体利益,注重社会公平、社会正义和国家安全。

它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原则、权力机构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六、习惯法习惯法是指通过长期实践和社会习俗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在一些地区和部落中得到应用,特别是在没有完善的正式立法机构的情况下。

习惯法依赖于传统和社会共识,通过口头传承和实际行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尽管习惯法不像正式立法那样明确和系统化,但它在某些社群中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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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在法理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涉及如何找“法”及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准确认知、运用形态各异的“法”的问题。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前者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如宪法、法律等,后者虽不具明文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意义,如政策、习表现不同立法机构的权限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法的渊源在中国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具有多样性。特别行政区法的渊源作为特殊法源形式长期存在。此外,宪法作为最高效力的法律渊源,其司法适用问题也备受关注,需要考虑宪法条款的具体情况和下位法的转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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