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聘任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技师聘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人技师在企业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是企业在生产岗位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必须在生产第一线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并从事实际操作。

第三条企业在科学设置技师岗位的基础上,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和岗位职数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

第四条技师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具体聘任岗位及职数由厂部根据相应工种范围内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数及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技师选聘范围:在烟机设备修理工或烟机设备维修电工岗位上工作,具有烟机设备修理技师、高级技师或维修电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在岗技术工人。

第二章技师聘任原则

第六条技师聘任坚持以下原则:

(一)考聘分离。技师聘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在取得相应岗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中,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聘任。

(二)科学设岗。根据生产工作实际,科学设置技师岗位,确定岗位职责。技师岗位设置侧重“主业”一线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技术工人较多的工种。

(三)择优聘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聘任程序,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择优选拔政治思想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技艺的技术工人聘任技师。

第三章聘任组织机构

第七条成立技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指导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与考核。

成立技师聘任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技师聘任方案的制定和技师的考核、评审等工作。

聘任委员会下设聘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科。聘任工作办公室是技师评聘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人技师评聘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成立技师聘任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部门技师聘任的申报、审核和推荐,聘任技师的任期考评与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技师任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理论水平,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能在设备的安装、检修、维护、运行、调试以及事故的防止和排除

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四)从事相关岗位工作且获得相关岗位(工种)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

第九条对不具备技师职业资格、岗位工作年限条件,但具有独到技术专长,做出特殊贡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在全国技能大赛或行业技能大赛中荣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或技师;

获得“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可破格申报技师。

第十条聘任技师主要职责:

(一)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的难题。

(二)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三)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等。

(四)担负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五)担负新产品、新工艺的试制、试验工作。

(六)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章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技师聘任的程序是:

(一)公布聘任范围及职数。聘任委员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具体聘任范围及职数,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工作业绩总结、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近几年获奖证书及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等。

(三)单位推荐。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按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及综合考评,择优提出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聘任评审表》(附件),与相关证书及业绩材料一并报聘任工作办公室。

(四)资格审核。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合格人选提交厂聘任委员会评审。

(五)组织评审。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选进行统一评审,确定拟聘人选名单,提交厂技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聘任。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至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六章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期均为二年。

第十三条技师的管理由聘任工作办公室和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技师的作用,积极组织技师承担企业和部门的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企业对聘任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技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聘任,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聘任期内因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和违犯厂规、厂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出现安全或质量事故,被确定为责任者的。

(三)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在聘任期内因岗位变动、个人身体、企业内部退养等原因,不再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第十五条聘任期满,聘任技师自动解聘,停止相应待遇,符合条件者可参与新一届技师聘任。

第十六条技师的聘期一般不得超过退养年龄。符合放宽内退年龄条件,经厂部研究放宽内退年龄的技师,在放宽内退年龄期间正常参加聘任,直至办理退养之日起,所聘职务自动解除,停止相应待遇。

第七章聘期考核

第十七条企业对聘任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各部门聘任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考核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劳动纪律、生产工作业绩、日常生产工作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和成果,传授技术和经验等方面。任期考核,聘任技师任期结束后,本人写出任期工作总结,聘任工作办公室组织聘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对技师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八条年度及任期考核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同部门、同行人员和相关管理层的意见。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通报。

第十九条年度及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提出限期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否具备重新聘任的资格;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技师,解除聘任职务,不得参与下一届聘任。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及任期考核结果将存入本人业绩档案。

第八章聘任期间待遇

第二十一条受聘技师在聘期内,享受工人技术职务津贴。

工人技术职务津贴根据个人聘任年度考核情况及实际任职时间,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工人技术职务津贴标准根据津贴基数、职务系数、考核系数及实际任职时间经核算后确定。

(一)津贴基数:500元,根据企业效益状况动态调整。

(二)职务系数:高级技师为 2;技师为1。

(三)考核系数: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核系数为1.2;称职为1;基本称职为0.6;不称职为0。

(四)年度任职时间:年度实际任职月数(当月实际任职时间不足半个月工作日的不予计算,超过半个月工作日的按整月计算)。

(五)计算办法:

(津贴基数×职务系数×考核系数)×年度任职时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