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聘任暂行规定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的分类与设置(一)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涵盖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多个领域。
(二)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电工、钳工、焊工、车工等多个工种。
三、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1、初级职称和初级工: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
2、中级职称和中级工: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或初级工资格满 4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能够独立承担一般性的工作任务。
3、副高级职称和高级工: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或中级工资格满 5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承担重要的工作任务。
4、正高级职称和高级技师: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或高级工资格满 5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显著的工作成就和影响力,能够引领行业发展或做出重大贡献。
四、聘任程序(一)个人申请员工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情况,向所在部门提出聘任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工作业绩报告等。
(二)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对员工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细则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6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
技师的职务名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历史形成的习惯确定。
第三条技师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第四条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以技术工人为基- 1 -数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及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第五条技师必须经过考核、评审。
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行业归口部门已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由该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技师由本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者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
考核、评审合格的,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七条技师所在单位应当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八条技师应当在本工种的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并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担任传授技艺或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第九条技师聘任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
职务津贴一般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具体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26•【字号】皖职改字[1986]49号•【施行日期】1986.09.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26日皖职改字〔1986〕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
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会等职务系列。
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
第二条对学历要求问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范技师、高级技师上岗聘任工作,根据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技术工种工作的技能等级高级技师、技师的技能操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成立技师聘任工作小组,公司经理、书记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工作。
第四条技师聘用限额暂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人数的5%以内,高级技师聘用限额暂按已聘技师人数的10%控制。
第五条聘用的基本条件一、取得技师技能等级证书;二、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并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三、连续两年未发生任何上报事故;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六条聘用的必要条件一、技师聘用在满足第五条基础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项工作连续两次以上被公司评为季度冠军的;二)、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三)、被公司评为岗位技术能手、技术标兵、技术带头人的;四)、被公司评为劳动模范、模范党员、先进工作者的;五)、在省部级、集团公司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或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的;六)、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贡献的。
二、取得高级技师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聘用为高级技师:一)、连续三年被公司评为劳动模范、模范党员、先进工作者的;二)、在省部级、集团公司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或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三)、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贡献的并以其名字命名先进操作法的。
第七条组织程序:一、个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交分公司审查;二、分公司资格审查、业绩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三、人力资源部复核后,组织召开聘用工作会;四、根据聘用工作会的会议纪要,核发聘用证书。
第八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期为三年,任期满根据个人业绩、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续聘,续聘由个人申请,组织考核。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或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生产经营指标者;二、由于个人责任,造成人身、设备、安全等事故的,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者;三、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四、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五、调离本工种生产岗位或待岗者;六、受党团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七、因病、因伤不能继续在本生产岗位工作者。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正文:----------------------------------------------------------------------------------------------------------------------------------------------------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1989年1月14日劳培字(1989)3号)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对于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引导工人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暂行规定》,使技师聘任制度不断完善和评聘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技师评聘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工之上的一个等级,根据《暂行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暂不实行技师等级工资。
技师职务津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掌握在人均每月不超过二十元,和个人津贴数额控制在十五至二十五元标准的幅度之内,不得压低或提高。
技师任职五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二、有的省、市和企业,在中级或高级工中考评助理技师。
考虑到助理技师的性质、任职条件,以及与初、中、高级工的等级档次和工资标准不相对应等许多矛盾,目前不宜设助理技师。
今后将通过建立正常的考工晋级制度来调动中青年工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
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与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签发的《实施意见》中“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的精神,应在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和下达的聘任人数、职务津贴指标的范围内进行技师的考评、发证和聘任工作。
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提高技术工人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考评和聘任工人技师(以下简称技师),均适用本办法。
本市只在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核定设置技师的工种内考评、聘任技师。
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种,技师可分为若干等级,最高等级为高级技师。
第三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技师考评和聘任工作,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经市劳动局同意,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考评委员会),负责本行业技师考评、审批和发证工作。
经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工作。
没有条件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的单位,可委托行业考评委员会考评本单位的技师。
各级考评委员会由主管领导、专业技术干部、技师,劳动工资、职工教育、技术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人组成。
其中专业技术干部和技师的人数,应占考评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单位考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考技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中(相当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1937年底以前出生,从事本专业生产30年以上的除外)。
(三)连续从事本专业生产15年以上(有特殊技艺者除外)。
(四)实际技术水平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同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的两个以上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并达到中级工技术水平。
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7.15•【文号】劳人培[1987]19号•【施行日期】1987.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1987年7月15日劳人培[1987]19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已由我部发布施行。
现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
这项改革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这项工作刚开始起步,各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必须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对考评、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考核标准以及核定的工种范围、比例限额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提出本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师职务名称、工种(岗位)范围、比例限额、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职务津贴标准以及福利待遇等,报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根据行业不同的特点和历史沿用的名称确定。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
例如,机械行业,首先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
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数,全国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1~2%。
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全国平均按每个技师每月20元标准核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照核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其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分别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下达。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通报批评
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试用期
02
03
聘期考核
对新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 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 者可提前转正。
聘期内需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 果。
薪酬待遇
薪酬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
薪酬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等因素确定 薪酬水平。
材料审核与评审
材料审核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 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务实绩等。
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聘任条件。
公示与聘任
公示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ABCD
德才兼备原则
聘任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业务能 力,同时注重其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02
聘任条件与标准
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
0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最低学历要求。
工作经验
专业技术序列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原创)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转型发展需要,全面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通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路径,鼓励职工提升自身素质,更好地吸纳、留住有效人才,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有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职工.第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聘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积极向上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工;(二)引入竞争机制,以水平能力高低和贡献大小为依据,择优聘任,对资格高、能力低者,可低聘或不聘;(三)职岗相符,职工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或经国家(或本市)统一考试取得任职或职业技能资格,且与所在岗位相符,方具备聘任的初步资格;(四)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的责任、权力和待遇,使职务技能与责、权、利相一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与企业分别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企业领导小组需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集团公司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订,审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方案;制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企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考核办法,对拟聘职工进行考核、评议、审核,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三)日常聘任管理工作由企业组织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续聘、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立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包括经济类、工程类、政工类、法律类、财会类、审计类、统计类、档案类等。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有限责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才观》,尽快建设一支工种配套、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技能操作人才队伍,加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暂行办法》(**人字〔2001〕1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及机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实行本办法的员工范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已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序列(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技术等级),因此,今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要通过考评合格后方可取得。
第四条考评聘任及管理的原则:(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考评范围和指标限额由**公司统一调控,聘任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任上岗后与有关工资等待遇挂钩。
(二)严格考核标准和条件,确保质量的原则。
凡不符合考评、聘任条件,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以确保技师、高级技师质量。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评议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为主。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做到公正、公平,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评定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公司人事部是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为做好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工作,成立**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小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评审及向**推荐人选的确定工作。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 2 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11.10•【文号】[89]国管综字第191号•【施行日期】1989.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9]国管综字第191号1989年11月10日)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
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包括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比例限额,根据工作(或生产,下同)岗位的实际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工种范围内,凡实际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达到高级工的技术工人都可以申报考评技师。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技术工种范围内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具体比例限额,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构成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调剂使用。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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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聘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人技师在企业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是企业在生产岗位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必须在生产第一线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并从事实际操作。
第三条企业在科学设置技师岗位的基础上,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和岗位职数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
第四条技师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
具体聘任岗位及职数由厂部根据相应工种范围内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数及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技师选聘范围:在烟机设备修理工或烟机设备维修电工岗位上工作,具有烟机设备修理技师、高级技师或维修电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在岗技术工人。
第二章技师聘任原则第六条技师聘任坚持以下原则:(一)考聘分离。
技师聘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在取得相应岗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中,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聘任。
(二)科学设岗。
根据生产工作实际,科学设置技师岗位,确定岗位职责。
技师岗位设置侧重“主业”一线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技术工人较多的工种。
(三)择优聘任。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聘任程序,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择优选拔政治思想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技艺的技术工人聘任技师。
第三章聘任组织机构第七条成立技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指导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与考核。
成立技师聘任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技师聘任方案的制定和技师的考核、评审等工作。
聘任委员会下设聘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科。
聘任工作办公室是技师评聘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人技师评聘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成立技师聘任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部门技师聘任的申报、审核和推荐,聘任技师的任期考评与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第八条技师任职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二)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理论水平,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能在设备的安装、检修、维护、运行、调试以及事故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四)从事相关岗位工作且获得相关岗位(工种)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
第九条对不具备技师职业资格、岗位工作年限条件,但具有独到技术专长,做出特殊贡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在全国技能大赛或行业技能大赛中荣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或技师;获得“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可破格申报技师。
第十条聘任技师主要职责:(一)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的难题。
(二)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三)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等。
(四)担负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五)担负新产品、新工艺的试制、试验工作。
(六)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章聘任程序第十一条技师聘任的程序是:(一)公布聘任范围及职数。
聘任委员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具体聘任范围及职数,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
(二)个人申报。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工作业绩总结、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近几年获奖证书及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等。
(三)单位推荐。
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按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及综合考评,择优提出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聘任评审表》(附件),与相关证书及业绩材料一并报聘任工作办公室。
(四)资格审核。
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合格人选提交厂聘任委员会评审。
(五)组织评审。
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选进行统一评审,确定拟聘人选名单,提交厂技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聘任。
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至10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六章聘期管理第十二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期均为二年。
第十三条技师的管理由聘任工作办公室和所在部门共同负责。
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技师的作用,积极组织技师承担企业和部门的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企业对聘任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
技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聘任,停止相应待遇:(一)在聘任期内因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和违犯厂规、厂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出现安全或质量事故,被确定为责任者的。
(三)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在聘任期内因岗位变动、个人身体、企业内部退养等原因,不再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第十五条聘任期满,聘任技师自动解聘,停止相应待遇,符合条件者可参与新一届技师聘任。
第十六条技师的聘期一般不得超过退养年龄。
符合放宽内退年龄条件,经厂部研究放宽内退年龄的技师,在放宽内退年龄期间正常参加聘任,直至办理退养之日起,所聘职务自动解除,停止相应待遇。
第七章聘期考核第十七条企业对聘任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由各部门聘任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考核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劳动纪律、生产工作业绩、日常生产工作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和成果,传授技术和经验等方面。
任期考核,聘任技师任期结束后,本人写出任期工作总结,聘任工作办公室组织聘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对技师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八条年度及任期考核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同部门、同行人员和相关管理层的意见。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通报。
第十九条年度及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提出限期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否具备重新聘任的资格;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技师,解除聘任职务,不得参与下一届聘任。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及任期考核结果将存入本人业绩档案。
第八章聘任期间待遇第二十一条受聘技师在聘期内,享受工人技术职务津贴。
工人技术职务津贴根据个人聘任年度考核情况及实际任职时间,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工人技术职务津贴标准根据津贴基数、职务系数、考核系数及实际任职时间经核算后确定。
(一)津贴基数:500元,根据企业效益状况动态调整。
(二)职务系数:高级技师为 2;技师为1。
(三)考核系数: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核系数为1.2;称职为1;基本称职为0.6;不称职为0。
(四)年度任职时间:年度实际任职月数(当月实际任职时间不足半个月工作日的不予计算,超过半个月工作日的按整月计算)。
(五)计算办法:(津贴基数×职务系数×考核系数)×年度任职时间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宝鸡分厂一般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进一步建立以岗位职责和任职目标为考核内容的业绩评价机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查、注重工作实际的原则,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厂在岗一般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考核内容第四条人事劳资科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厂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审核、监督、汇总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成立管理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及鉴定工作。
第六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量化总分为100分。
具体考核内容见《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鉴定表》。
第七条年度考核鉴定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各部门优秀等级比例须掌握在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一)分值为95—100分,可鉴定为优秀;(二)分值为70—94分,可鉴定为称职;(三)分值为0—69分,可鉴定为不称职。
第八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奖励、培训以及职务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考核程序(一)每年年底,由人事劳资科下发年度考核通知;(二)个人结合年度工作情况,填写《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鉴定表》;(三)各部门考核小组召开评审会,根据考核标准对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打分,并逐项进行检查、核实,计算综合测评成绩;(四)提出对本部门人员年度考核等级的建议,并由部门领导在《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鉴定表》作出具体考核鉴定结果;(五)考核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六)各部门将《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鉴定表》统一交人事劳资科。
(七)人事劳资科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八)将相关考核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一)当年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二)当年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未超过半年,但目前仍不在岗的人员;(三)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第十一条各部门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除本考核小组全体人员参加评分外,还可聘请熟悉本考核小组业务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的人员参与评分,聘请参与评分的人数为本考核小组参加年度考核人数30%~50%。
第十二条各考核小组成员应按规定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组织考核。
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厂部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终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所在的考核小组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宝鸡分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第一章目的和范围第一条为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
第二章享受条件第三条凡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 由于亲生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公、婆婆。
第五条职工在熟练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熟练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定级的下年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