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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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实训三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学号:126204050110 姓名:杜其芬
班级:12电商1
实训目标:通过实验,了解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有哪些,并能够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该案例适用哪个安全法律,从而让学生知道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及预防不经意的网络犯罪。
实训要求:
1、了解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2、能够掌握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分析。
3、参照课本的电子商务法律内容,选择至少3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来进行案例分析,选择的案例必须是2010年(含)以后的。
实训内容:
一、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问题。
1、案例:李某为某网络游戏的玩家,一日发现自己ID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包括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份、战神甲1件等。李某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联系,该运营商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某某。李某向运营商索要玩家某某的详细资料,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提供。于是李某将该运营商告到法院,要求运营商赔偿其丢失的装备。该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财产只是游戏中的信息,实质上只是一组电脑数据,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
2、适用的法律及条款:《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安全法》
3、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
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在网络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性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判决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查实丢失的李某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4、案例分析及个人感想: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本案法官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是一个十分正确的判断。
二、由网上交易引起的法律问题。
1、案例: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贤士湖住宅区54栋3单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网”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元,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枫祥科技,联系人是李凤。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杨永花)帐户汇款3400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系人李凤手机关机。经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
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旅差费)。
2、适用的法律及条款:《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法院判决:经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一拍网”提供双方买卖这一平台,负有对卖家起码的审查义务。但“一拍网”向网民提供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于对“一拍网”此知名网站的信任,与
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案例分析及个人感想:网上交易的出现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传统相关业务的转型,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一拍网作为网上购物交易网站,就必须要对消费者的交易安全作出保证,必须要证明网络交易卖家的信息真实可靠,一拍网提供双方交易这个平台,负有对卖家的审查义务,然而买家基于对其网站的信任,而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很大的责任。
虽然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各种网上交易安全的法规规章,这些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严重影响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
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三、电子签名法律问题。
1、案例: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ⅹⅹⅹⅹ”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2006年7,8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2、适用的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法院判决:杨先生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法院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4、案例分析及个人感想: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