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云南电网公司县级供电企业电费收费管理标准(试行)

ICS

QB/YW

云南电网公司县级供电企业

电费收费管理标准

(试行)

云南电网公司 发布

目 次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2)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3)

6 检查与考核 (4)

7 记录 (5)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县级供电企业电费收费管理工作而制定。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云南农电局、玉溪供电局、江川供电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增辉、徐文新、戴永田、钟铤、方华、宋任华、李秀华、董家义、张跃明、沈德鸿、张沥文、张岚、李亚林、李俊松

审 核:于培双、李绍祥、杨育鉴、华擎炬、杨子林、廖平、熊峻、周斐、

王奎华、张云虎、何涛

批 准:廖泽龙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负责解释。

云南电网公司县级供电企业电费收费管理标准(试行)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供电企业电费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

1.2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供电企业电费收费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是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196号

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费核算手册暨相关文件汇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云南电网公司电价执行管理行办法云南电网公司 QG/YW-JY-13-2007

营销安全工作危险点预测及预控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电网公司

抄表服务规范 云南电网公司

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导则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编写规定 QB/YW205-05-2007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电力营销部

4.1.1 负责对电费回收考核指标实施管理。

4.1.2 负责组织制定、修编电费回收的管理制度。

4.1.3 负责监督、实施电费催收管理工作。

4.1.4 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电费回收率指标的完成情况。

4.1.5 负责审批权限内的电量电费退(补)申请。

4.1.6 负责对本公司电费回收工作进行考核。

4.1.7 负责对电费回收管理渠道进行监督。

4.1.8 参与电费帐龄分析排查。

4.2 财务部

4.2.1负责月末未达帐率指标统计。

4.2.2负责电费票据的管理、使用。

4.2.3负责对电费帐龄管理,年终对电费帐龄进行分析排查。

4.3 稽查中心

4.3.1 负责实施电费回收业务的稽查工作。

4.3.2 负责处理电费回收业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并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4.3.3 负责对重大电费收费差错进行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4 大客户组、供电所

4.4.1 负责实施电费催收工作,完成电费回收率指标。

4.4.2 负责电费资金安全。

4.4.3 负责本营业网点收费渠道正常收费。

4.4.4 负责电费发票的领用、保管、交回。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总则

规范电费收费管理,实现电费按时足额回收。

5.1.1 电力营销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电费缴费方式,加强电费风险控制与管理,缩短电费资金在途时间,提高电费回收工作效率。

5.1.2 电费回收工作应做到日结日清,编制“电费实收月报表”,不得将未收到或预计收到的电费计入电费实收。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同意减免应收电费。

5.1.3 加强电费帐龄管理,及时对电费帐龄进行分析排查,在收取电费时,首先确保不发生当期欠费,然后按照发生欠费的先后时间排序,先追缴早期的电费,最大限度地降低三年以上欠费帐龄的风险。

5.1.4 建立电费回收工作质量考核制度。

5.2 电费结算方式

5.2.1 电费结算方式可以有多种,如:预存电费、分次付费、银行代收、代扣等。

5.2.2 根据客户经营和历史缴费情况,按下列规定采取不同的电费结算方式。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电费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电费结算方式。

a)对经营情况不佳、缴费记录差,存在电费流失风险的客户应采取预存电费方式,尤其是对临时用电和企业租赁客户要求一次性预存电费方式。

b)对月用电量在50万kWh以下且经营情况良好、缴费记录良好的客户可采取抄表后一次性付费方式。

c)对月用电量在50万kWh以上的客户,可以采取分次付费方式。

d)鼓励客户采用预存电费结算方式。

e)鼓励客户采用银行代扣电费结算方式。

5.2.3 建立电费结算动态调整机制。

对一次性付费方式的客户通过供用电合同或协议方式约定,当客户连续2个月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电费时,客户的电费结算方式自动变更为一次性预存电费。

5.3 电费收取

5.3.1 电费收取方式有

a)柜台收费(现金及票据、委托收款、客户直接付款)。

b)供电所现场收费(走收或设点坐收)。

c)电费代收、代扣、银行自助终端收费、网上银行缴费。

5.3.2 收费渠道管理

a)建立营业厅收费动态管理和突发高峰应对预案。

b)建立收费系统的监控和维护制度。

c)建立对银行、邮政局等代收机构的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5.3.3 规范客户缴费到期日管理,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缴费到期日应在双方签定的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中约定。缴费到期日按下列规定执行:

a)低压客户为抄表后第10天。

b)高压客户为抄表后第15天。对采用分次付费的高压客户,其抄表前的分次付款到期日为双方约定的每期款项的付款日。

5.3.4 对到期后仍未交纳电费的客户应立即进行电费催收。

a)对欠费客户停(限)电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1)将停(限)电的客户、原因、时间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2)在对客户实施停(限)电时,应提前7天送达“催费停电通知单”。

3)在停(限)电前30分钟再电话通知客户停(限)电的具体时间,同时做好电话录音,才可按规定的时间实施停(限)电。

4)在对重要客户实施停(限)电时,要充分估计停(限)电对客户的影响,督促客户及时调整用电负荷。在对其送达“催费停电通知单”时要报电力营销部和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对停(限)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和汇报。

重要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后将造成人身伤亡、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产品大量报废、对环境严重污染及在政治上、经济上有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客户,对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要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聚众闹事的客户也按重要客户对待。

重要客户包括:政府机关、医院、军事机关、采矿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业、民航业、银行业等。

b)电力营销部在确认停(限)电客户缴清电费及违约金后,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对客户的正常供电。

c)在采取停(限)电措施后,客户仍未付款的,电力营销部应及时调查客户的相关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追缴欠费。

d)电力营销部加强对电费催收执行中产生的催收文书管理。高压客户的“催缴电费通知单”、“催费停电通知单”一式两份,在客户签章确认后,一份客户留存,一份作为营业档案保管。对于无法取得客户签章的,应先在现场留下证据并取证后进行停电。

5.4 电费退还

5.4.1 所有退费手续只能在所付款项已到达银行电费专户,经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退费应通过公司基本帐户退还,禁止从电费专户或当天收取的电费资金中直接退还。

5.4.2 对居民客户退费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用营业厅备用金退还;100元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退还。

5.4.3 对5万元以下用支票支付客户的退费,一律由财务部开具支票退还。

5.4.4 对一个客户单笔退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当天所有退费总金额超过公司基本帐户核定余额的大额退费,由财务部将退费书面申请上报公司经理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将应退电费退还客户。

5.4.5 财务部应根据当天所退电费金额,从电费专户将款项划转到基本帐户。

5.5 电费回收考核管理

5.5.1 电费回收目标为:当年不发生新欠电费,应收电费余额完成云南电网公司指标。

5.5.2 电力营销部应建立电费回收考核管理制度,并对电费回收工作实施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频次

1 电费回收率月≥95%

年100%

每月一次

2 电费达帐率规定要求每月一次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频次

3 应收电费余额规定要求 每月一次

4 报表差错率小于等于1‰每月一次7 记录

7.1 电费实收月报表(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7.2 银行进账单(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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