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管道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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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10037-2010 《海底管道系统》
2.3.4 整个管道系统中易受损伤的管段以及因海底条件而 会产生大的变化(如管道的支撑与埋设)区域,检测的 时间间隔较短,通常为一年。这些部分通常包括平台安 全区域、航道、近海岸及潮水通道等,其他部分至少应 在五年内检测一次,从而保证整个管道系统在五年内能 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1.1 内部腐蚀的检测用以证实管道系统的完整性,如内 部腐蚀对管道承受内、外载荷能力的影响评价等。
陆地长输油气管道法规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 D7003-2010(不适用于海上)
(三)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
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 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 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承担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 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合于使用评价资质。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风险与评估确定的结果,选择合适的全面检验方法。 全面检验方法有内检测、直接检测和耐压(压力)试验,详细内容见附件D。检 验机构也可以选择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其他检验方法。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归档,有条件的应当 将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录入管道地理信息系统(GIS)、管道完整性管 理信息系统(PIMS)
《滩(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程》SY 6500-2010 4.4.2 海底管道 4.4.2.2 海底管道年度检验应按以下项目检验,确认其处 于有效状态: a)立管支撑构件、螺栓、法兰、连接器的完整性和有效 性; b)立管防护构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c)立管飞溅区的外腐蚀,支撑构件和导向件的夹子里面 以及两种覆层过渡段的外腐蚀情况; d)检查管道防腐系统功能,如必要,可进行电位测量或 进行腐蚀监控; e)对认为厚度可能由于外部或内部腐蚀或磨损而降低的 地方可要求进行壁厚测量,特别注意阀门、弯管、径 缩处的内腐蚀。
陆地长输油气管道法规
1、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17号令
第二十九条 石油企业对石油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 完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石油企业有权选择检测检验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为石油企业指定检测检验单 位。 第三十四条,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该在投产后 三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确定检验周期,最多不得超过八年。 第三十五条,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验,新建管道必须 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 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 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 应当妥善保存。
海底管道法规
海底管道: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及生
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
建造检验
定期检验
临时检验
海底管道法规
4号令第二十七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业 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 结果负责。 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海底管道法规
25号令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 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 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 (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 (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 (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 (十)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 (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 置等)长时间失效的; (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 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 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 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 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 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 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滩(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程》SY 6500-2010
4.3.4 海底管道海上施工 4.3.4.1 海底管道海上施工应按以下项目的检验: a)管道敷设(包括路由控制、管口对接、管道锚固、管道 交叉或与电缆交叉); b)管道开沟埋设(包括管沟深度); c)立管施工(包括吊装、与海底管道连接、与平台工艺 管线连接、固定); d)整管水压试验(包括试验介质、试验压力、稳压时 间); e)通球试验; f)立管阴极保护性能测试。 4.3.4.2 建造者应作好以下记录,并由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a)建造施工记录,包括 : b)建造质量自检报告,包括 c)竣工资料,包括
海底管道的备案管理:
25号令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 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 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 和下列资料:
海底管道法规
海底管道的备案管理: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 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 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AQ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7 油气管道储运 7.6 管道清管与检测
7.6.1 管道清管 7.6.1.1 管道清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管周期。对于首次清管或较长时间没有 清管的管道,清管前应制定清管方案。 7.6.1.2 对于结蜡严重的原油管道,应在清管前适当提高管道运行温度和输量, 从管道的末端开始逐段清管。
陆地长输油气管道标准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Y 6186-2007
9 检验 9.1 管道运营单位应制定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9.2 管道检验分为: a) 外部检验:除日常巡检外,1年至少1次,由运营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b) 全面检验:按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建管 道应在技产后3 年内进行首次检验,以后根据检验报告 和管道安全运行状况确定检验周期。 9.3 管道停用1 年后再启用,应进行全面检验及评价。
AQ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 6.10.4 海底管道的监测、检测和评估 • 6.10.4.1 应建立海底管道检测与监控的制度,并 遵守执行。 • 6.10.4.2 应通过检测与监控来保证管道系统运行 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 6.10.4.3 一旦发生影响管道系统安全、可靠性、 强度和稳定性的事故应进行特殊检测。 • 6.10.4.4 对于改变原设计参数、延长使用寿命、 出现缺陷和损伤的海底管道应进行评估。
陆地长输油气管道法规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 D7003-201百度文库(不适用于海上)
第三条 管道的定期检验通常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 用评价。 (一)年度检查,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的常规性检查。年度检查 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 检查通常以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长输管道作业 人员进行,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 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机构)进行; (二)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基于 风险的检验。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确定; 承担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在核 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7.6.2 管道检测 7.6.2.1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 果和管道运行安全状况,合理确定管道检测周期。
7.6.2.2 管道内检测作业单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 资质。 7.6.2.3 内检测实施过程中应落实以下安全事项:—收发球简的尺寸应满 足内检测器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管道及其三通、弯头、阀门、运行参数等应满足内检测器的通过要求; —发送管道内检测器前,应对管道进行清管和测径; —内检测器应携带定位跟踪装置。检测器发送前应调试运转正常,投运 期间应进行跟踪和设标。 7.6.2.4 内检测结束后,应根据检测结果,对存在的缺陷进行评估,确定 合理的维修、维护措施,对于影响管道安全的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修理。
《滩(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程》SY 6500-2010
4.3.2.1陆岸预制应按以下项目检验:
a )构件预制与组装(包括几何尺寸、坡口角度、对口间隙、错边量、直 线度、椭圆度、表面处理和焊接质量); b)涂层施工,在涂装前应检查证实涂层母材表面处理、气象条件(即风、 温度、湿度)、涂层工序和涂料均符合规定要求,在涂层施工中,应检 查涂层物表面处理情况及涂层的每一层厚度和涂层与母材的附着情况; C)牺牲阳极安装(包括位置、数量、安装固定); d)海底管道泡沫保温层施工; e)海底管道加重层施工(包括原材料配比、密实度、吸水率、养护措施) f )海底管道分段压力试验(包括试验介质、试验压力、稳压时间);
滩(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程》SY 6500-2010 4.5.2 海底管道 海底管道特别定期检验应按本标准4.4.2的规定的项目 执行外,还 应进行以下项目检验: a)应对管道进行勘察以确定自由悬跨段,如果管线系 埋设,应确 定其裸露段的长度; b)应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如有可能进行下列各项测 定: 1)管道机械损伤情况; 2)涂层的损伤情况; 3)阳极的消耗及其状况; 4)横向和轴向移动趋势。
海底管道检测相关法规及检测技术
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
交流内容
一、海底管道有关法规标准
二、陆地长输油气管道有关法规标准
三、海底管道检测技术与完整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 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 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的保护,适用本法。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 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