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芮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芮城县委组织部

文件中共芮城县委政法委

芮城县监察局

芮城县信访局

芮组发[2011] 号

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村级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平稳地进行,督促各级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落实工作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查清情况后,对包乡包村的领导干部从严处臵、坚决予以免职;对乡(镇)主要党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控制事态的,对乡(镇)主要党政领导、包乡包村的县乡领导干部、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酿成重大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四、群体性事件被疏导平息后,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做出妥善处理,重新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要对乡(镇)主要党政领导、包乡包村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予以免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出现群众大规模上访苗头,没有发现或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没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以致群众到市、赴省或进京集体上访的,要对乡(镇)换届领导组主要负

责人和县委派驻的督查组组长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对包乡包村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包村的乡镇干部查清情况后,一律予以免职。

六、对未经县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日

主题词:村级组织换届责任追究制度

抄报:县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抄送: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信访局

中共芮城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1年11月日印发

共印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