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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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
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5
【实施日期】2016.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赣市府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并对保留实施的许可项目承诺办结时限进行压缩。调整后,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122项,精简58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1项,委托3项,转变管理方式5项,转报实施1项,暂停实施2项,合并3项)。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许可项目34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权力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
作。对保留的许可项目,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此次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实施审批。对取消、暂停实施的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原审批部门要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纳入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继续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对下放、委托权限的项目,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各地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打好六大攻坚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1.市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2项)
2.市本级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1项)
3.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4.市本级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5.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6.市本级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7.市本级转报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8.市本级合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9.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
2016年6月25日附件1
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2项)(29个审批部门 122项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