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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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2日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级别的批复》(赣编办文〔2014〕68号),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赣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

负责对辖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等各项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开发区的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群团、审计、统计等工作;协调开发区兵役和人民武装工作。

(三)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开发区近期、中长期的开发建设、科技、经济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开发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开发区内企业的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权限、程序审批和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编制和实施财政年度预算内、外收支计划,统筹和管理开发区的财政;负责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的管理。

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篇

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篇

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篇办理对象赣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相关事项1、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使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不会出现性别歧视,均衡单位负担,因此不管单位是否有女职工,是否有育龄妇女,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2、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职工生育保险之待遇篇待遇享受范围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条件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不予享受条件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2.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存在第三责任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5.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7.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8.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9.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男职工待遇享受1.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2.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提供就业部门失业证明或当地居委会证明,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3. 未就业配偶(女方)已经享受医保生育待遇的,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出院小结);未就业配偶(女方)已经享受新农合生育待遇的,提供(发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出院小结、新农合已经报销金额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再予以补差额处理(生育保险可报待遇-已经报销待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赣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全国统筹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通知》适用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不适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二)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下同)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赣州市明确职工生育保险与待遇

江西赣州市明确职工生育保险与待遇

江西赣州市明确职工生育保险与待遇江西赣州市明确职工生育保险与待遇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江西赣州市明确职工生育保险与待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为贯彻《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市日前下发通知,对《暂行办法》参保职工生育待遇、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参保职工统筹地区外生育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

据悉,2014年新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计算其2014年生育津贴时按用人单位当年的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工资计发,2015年后所有参保单位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同时,出现不同医疗类型计算津贴时可以累加。

参保男职工除本人可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外,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生育政策的,提供就业部门失业证明或当地居委会证明,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通知明确了《生育服务证》的重要性:分娩前提供了《生育服务证》,并在医保局办理了就医登记的,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分娩后补办《生育服务证》的不予享受生育待遇。

有《生育服务证》的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按照月份大小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无《生育服务证》的流产、引产,不论月份大小一律按计划生育手术费中的`人工终止妊娠术(意外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生育待遇。

分娩、流产、引产均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方可享受产前检查相关待遇。

参保职工统筹地区外急诊、急救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出院后90天内携带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有并发症(合并症)的需另附相应的资料。

在统筹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明确其医院综合等级,三级专科医院视同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视同一级综合医院,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予以报账。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的分工通知如下: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刘建明: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负责信访、应急管理、发展研究、机关事务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协助处理审计、监察方面的工作;负责市政府公文和重要文稿的审核、重要活动和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工作;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薛有长:全面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应急办全面工作;兼管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保育院。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邝先元: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生工程、外事、侨务、台办、旅游、老龄、残联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郭知明: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农村工作、农业和粮食、国土资源管理、水利(水土保持)、林业、农机、果业、扶贫和移民开发、革命老根据地建设、供销、气象、水文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谢卫东: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工业和信息化(民营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公路)、工业交通方面的招商引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矿、质量技术监督、烟草、电力、通信、邮政、无线电管理、地质调查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赣人社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的产假天数等规定,现将我省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调整如下: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11.取消晚育津贴。

二、规范生育医疗定点就医管理。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

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三、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44号)要求,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赣州职工生育险报销流程

赣州职工生育险报销流程

赣州职工生育险报销流程一、准备阶段1.确认报销资格(1)职工是否参加生育险(2)确认生育险缴费状态(3)检查生育政策的适用性2.收集所需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本复印件(2)医疗费用凭证①出院小结②医疗费用清单③发票原件(3)生育相关证明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②婴儿出生证明二、申请报销流程1.填写报销申请表(1)下载并打印申请表(2)填写个人信息①姓名②工作单位③联系电话(3)填写医疗费用信息①医疗机构名称②费用总额2.准备申请材料(1)汇总所需文件①身份证明材料②医疗费用凭证③生育相关证明(2)确认材料完整性①检查复印件是否清晰②确认申请表无误3.提交申请材料(1)确定受理地点①单位人事部门②社保局(2)提交材料①现场递交②邮寄提交三、审核与反馈1.材料审核(1)人事部门初审①核实身份信息②核实生育险缴费情况(2)社保局复审①检查医疗费用合规性②确认生育政策适用2.反馈结果(1)审核通过①通知报销金额②说明后续领取流程(2)审核未通过①说明拒绝原因②提供补充材料建议四、领取报销款项1.确认报销方式(1)直接转账至银行账户(2)现场领取现金或支票2.领取流程(1)提供领取凭证①身份证原件②申请表复印件(2)确认款项到账①检查银行账户②保存相关凭证五、后续跟踪1.记录报销信息(1)保留报销文件(2)更新个人财务记录2.咨询与反馈(1)咨询热线联系(2)提交意见建议。

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批注

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批注

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w(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留存各县(市、区)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当地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积。

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费率为0.6%。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赣社保中心函[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1〕86号)省本级参保单位、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封闭运行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06号)和《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11]2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根据《江西省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1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本级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三条整体新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次月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已参保单位中新增职工,其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一)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规定的产假期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休假期计发;(二)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三)疾病医疗费:包括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等疾病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的医疗费;(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的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一)参保补贴标准。

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40号【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8【实施日期】2014.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28日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将市卫生局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2.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3.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4.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5.跨省义诊活动备案。

6.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

7.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

8.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10.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增加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1.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等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3月22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范、便民、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通过实行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和服务,不断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市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的办法,基本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

统筹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17]94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6
【实施日期】201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市本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二次补偿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0元降低至2000元,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殊检查费用二次补偿起付标准由原来2000元降至1000元。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232号)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医疗保障共济和抗风险机制,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全市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办法,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同时建立全市统筹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探索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9•【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3月29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外国专家局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2.省直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及其在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特殊工时审批;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4.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5.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6.设立省属普通技工学校审批;7.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8.组织开展全市绩效管理工作。

(二)下放的职责1.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审批;2.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审批。

(三)暂缓实施的职责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四)取消的职责1.介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2.市级及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3.市级及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1996 6号生育

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1996 6号生育

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市社险[1996]6号关于调整和改进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比例及补偿办法的通知驻市、市属各企业单位:《赣州市企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市府发[1993]2号)实施三年来,对保障我市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均衡各企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负担,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适应市场物价和职工工资增长变化的新情况,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生产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及各单位意见,经研究,对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和补偿生育保险金办法作如下调整和改进:一、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女职工在计划内(领取准生证)怀孕生育,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其生育情况,向单位拨给一次性的生育补偿金,补偿金标准:1、正常生育(含一般性的难产),拨给三个月产假工资和600元生育费用。

2、剖腹产生育,拨给三个半月产假工资和1300元生育费用。

3、小产的,拨给一个月产假工资和400元生育费用。

4、24周岁以上晚育的,增加一个月产假工资(不含小产);5、孕期满七个足月以上生育,无论婴儿正常与否,均按正常生育标准拨给生育补偿金。

每月产假工资标准,按生育职工所在单位同期测算缴纳生育保险金基数之月(96年5月)的人平工资总额(以养老保险结算表表四数据)计算,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待遇标准,为生育女职工支付生育费用,发给产假期间工资,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鉴于本改进办法已较大幅度提高了生育补偿金标准,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也应同时作相应的调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生育保险金的收缴比例,以各单位1996年5月底全部在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结算表四数据的0.9%按月缴纳,此比例和缴纳基数暂定一年不变。

三、本通知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篇

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篇

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篇办理对象赣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相关事项1、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使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不会出现性别歧视,均衡单位负担,因此不管单位是否有女职工,是否有育龄妇女,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2、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职工生育保险之待遇篇待遇享受范围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条件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不予享受条件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2.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存在第三责任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5.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7.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8.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9.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男职工待遇享受1.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2.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提供就业部门失业证明或当地居委会证明,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3. 未就业配偶(女方)已经享受医保生育待遇的,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出院小结);未就业配偶(女方)已经享受新农合生育待遇的,提供(发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出院小结、新农合已经报销金额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再予以补差额处理(生育保险可报待遇-已经报销待遇)。

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留存各县(市、区)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当地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积。

江西省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赣社险局[1997]45号

江西省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赣社险局[1997]45号

江西省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西省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赣社险局[1997]45号)为了加强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规范生育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劳社[199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参保和缴费1.凡在赣的所有城镇企业(含中央部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系统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参加当地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生育保险登记表》,并携带《职工花名册》、《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

3.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基数标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基数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审核后确定。

4.用人单位必须按其核定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稽核用人单位有关帐目报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发放生育保险费用。

二、基金筹集和调剂1.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企业经济状况和生育女职工人数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等情况测定生育保险费的征集比例。

征集比例一般应在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得超过1%。

赣州男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赣州男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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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
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留存各县(市、区)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当地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积。

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费率为0.6%。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调整,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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