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间的关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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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间的关系概述
WTO/TBT协议规定了管辖的三个领域,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这三者相辅相成,互有区别和联系。
一、 标准与技术法规
标准和技术法规一般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便利贸易,贯彻某些公共政策目标。
在保证复杂技术体系之间协调、改善市场透明度并降低信息成本、防止欺诈或与健康和环境相关危险等方面,标准和技术法规是必要的。
没有标准,厂商提出自己的要求从而市场被分隔,创造自己支配地位;然而,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过分要求会破坏市场竞争力,阻碍新生力量进入,助长了经济低效。
贸易、就业和发展受到福利损失。
只有最佳法规规范化程度,才能对消费者福利、贸易和经济的影响最小化。
这取决于既定法规目标、国家优先、气候、技术条件及国家法律、行政架构,并随之变化而改变1。
技术法规对贸易的影响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所涉及国家、产品对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国内替代产品和技术。
然而,这些因素及其影响很难量化,尤其是技术性贸易障碍中壁垒的影响更是难于估量。
它们通常隐藏在改进产品固定成本中,或隐藏在因标准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情况中。
WTO/TBT协议要求不构成不必要的障碍,但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产业的保护,抛出环保、反倾销、反补贴、质量认证、技术标准等新的非关税壁垒。
标准存在陷阱。
在高科技领域,影响最深的是技术标准带来的专业化和产业控制。
网络经济兴起产品网络效应增强,标准的重要性越来越大。
垄断技术和标准就意味着垄断市场和控制产业。
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从事联合开发,是行业寡头建立技术性贸易障碍和壁垒的重要手段。
标准还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高级形式。
面对标准规则,后发国家新进入企业,要进入该行业就必须接受寡头企业的技术标准,受制于跨国企业。
技术性贸易障碍和壁垒更多地体现为标准壁垒。
标准是技术法规的重要支撑。
技术法规指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将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内容纳入法规中2,揭示了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技术法规最大特点在于技术性,
1例如,人口稠密地区,严格对汽车的环保法规,会超出贸易伙伴水平;宽松的产品责任法会促使国家主管部门选择比较严格责任法规的国家所需要的更为严格的安全性法规,此时,由于对竞争、资源效率和创新的潜在影响,市场准入条件遭到破坏,作者注。
2 ISO/IEC第二号指南给出了“技术法规”的定义,我国已通过制定GB/T 20000.1-2002将此定义完整引入,作者注。
使得它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关系紧密,技术法规依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建立起其可操作性的基础,往往依靠标准作为法规符合性评定尺度;往往依靠合格评定程序完成法规符合性评定。
WTO/TBT协定中,标准和技术法规区别如下:
其一,法律效力不同。
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标准有强制也有自愿。
其二,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除了关于产品特性和其相关过程和生产方法规定之外,还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
其三,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同。
相比标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使其对国际贸易影响更大、更直接,成为最重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之一。
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而那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可以在商场上销售,只是由于与当地标准不符,影响其销量。
其四,透明度要求不同。
根据WTO/TBT协议,如果拟议中的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不同或相应国际标准不存在,且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应在法规制定早期就通过WTO秘书处向其他成员通报法规草案的基本情况,并给其他成员留出60天评议期,对其他成员的意见也要给予考虑。
但对标准,WTO/TBT协议只要求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地址、正制定的标准及已采纳的标准。
各标准化机构应向ISO/IEC 信息中心,而非WTO通报该工作计划。
其五,标准具有相同统一的、固定的特性,在理论上是可协调的。
而技术法规常存在国家与文化特性的差异3。
“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同,标准应用的强制性不是标准自身属性,而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
尽管技术法规和标准有明显不同,但又密切相关。
其一,都对产品特性、过程和生产方法做出规定,也可包括对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其二,WTO/TBT协定鼓励适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
其三,实践中,技术法规往往采纳标准作为技术要素4。
总之,技术法规和标准之间衔接是复杂的,不同国家、领域、行业,情况不同。
在国家层面,这种复杂性原因源自法律的不同,主管行政机构职权划分方式不同,以及对强制性技术要求界定和实施方式的限定不同等方面。
根据WTO/TBT协议,标准是自愿性的,但在ISO/IEC指南2中对强制性标准下了定义5,强制性标准是因普遍性法律的效力或法规排他性引证而强制适用的标准。
3例如,不同国家对室内温度要求不同。
北美人们偏好较高室内温度,而新西兰则相反,不需要较高室内
温度。
因此,制定最低室内温度强制标准可在北美产生良好反响,但新西兰不会为协调目的采纳有关室内最低温度的国际标准,而可能制定新西兰室内最低温度的技术法规,作者注。
4例如,马来西亚总结了技术法规中规定技术要素的四种方式,其中三种方式与标准直接联系。
方式1在技术法规的文本中指定引用某项标准;方式2将标准的全部文本纳入技术法规;方式3在法规的文本中规定所有的技术规格,其规格可能与自愿标准不同;方式4技术法规中详细所名了关键要求,同时通过管理措施制定引用某个自愿性标准。
《技术法规及其初步理解》《WTO/TBT-SPS中国国家咨询点报告》第4号。
5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张明注。
不难看出,强制性标准因为法规排他性的引证,成为满足该法规有关要求的唯一方法,从而具有了强制执行特性,即强制性标准是由法规或技术法规赋予的。
二、 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
APEC按技术法规描述特性将其分为两类6:即规定性技术法规和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
(1)规定性技术法规。
该类法规确定了要达到特定结果的方法,其焦点集中在达到目的唯一途径上。
其最大特点是确定性。
所以,很容易将执行者拘泥在单一解决方案而没有机会采取其它方案,从而成为采纳新技术的障碍,对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若实现目标途径有限,采用该类法规具有很多优点,如具有相同法规评价标准等。
此时,确定性优于灵活性。
(2)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
允许为被调控实体设计最有效率的达标方法。
其最大特点是灵活性。
为企业技术创新和采用新技术提供了空间,对贸易限制作用较小。
《TBT协定》规定“各成员应在任何适当的情况下以产品功能需要而设计或描述特性来确定技术法规的要求” 7,即鼓励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小的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
例如,关于防火门的技术法规应该规定这种门能够通过所有必要的防火测试,可以规定为:“这种防火门必须能够通过30分钟的防火测试”,而不应该规定怎样生产这种门,比如规定“这种门必需是铜质的一寸厚”等等。
但是,我也注意到,《TBT协定》中“在任何适当的情况下”的字眼。
它在暗示,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并非万能良药,也存在缺点,主要包括:达标方法灵活性导致不确定性;只有在被调控者比调控者更能理解和明确法规要解决问题潜在根源时,才能将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优点发挥出来;调控者可能在监测和贯彻法规情况时遇到困难。
功能导向型法规会使一些中小型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需要更多指导以达到技术法规要求。
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咨询和责任保险的成本,使中小企业更偏好规定性法规。
为此,在提供功能导向型法规同时,也提供规定性技术法规。
这样,既提供灵活性和效率,又提供确定性。
合格评定程序从属于技术法规、标准;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实现取决于合格评定程序的执行。
技术法规规定了对产品的要求,而合格评定程序者规定了如何确定产品符合这种要求。
许多法规既规定产品的要求,又规定产品如何符合这些要求,成为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混合体。
在WTO成员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品定程序构成一综合体系。
例如,发达国家委员会和理事会颁布的指令,是典型的技术法规。
其“新方法”指令,涵盖了简单压力容器、玩具安全、电信设备、医疗器械、低压电器等
6《技术法规及其初步理解》《WTO/TBT-SPS中国国家咨询点报告》第4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标准法规中心
7《TBT协定》第2条第8款,张明注。
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领域。
通过建立技术法规,即“新方法”指令,发达国家规定了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制定或采用相应标准作为产品技术规格的辅助性要求。
标准是自愿的,但发达国家对于指令相关的标准进行通报,并且承认凡是符合其通报标准的要求,也就符合相关指令要求。
此外,在发达国家新方法指令中对其使用的合格评定程序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在发达国家新方法指令中通过指令、产品、标准这条主线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 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标准定义体现了标准所包含的公共利益:标准是一个经济和产业秩序,代表公共利益。
但标准尤其技术标准,包含大量私人专利。
“私有利益”搭乘“公共利益”便车,为不争的事实。
标准、规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任何国家都应认同秩序和规则,同时,不同标准和规则对不同国家意味着完全不同的损益8。
通过标准化,使得产业内部相互兼容,节省交易成本,这是标准的产业价值。
《TBT协定》将《TBT协定(1979)》的认证改为合格评定制度,扩展了认证制度内容,给出合格评定程序定义。
如把国际标准化看作起点,合格评定程序则是法规链条最终环节,决定整个链条强度。
在健康和安全领域,人们更愿意遵守严格的国家或国际规定,这导致繁杂的测试和认证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以标准或技术法规为基础,“没有标准,合格评定将是没有目的、没有意义的;但没有合格评定,标准的价值将受到限制;因而两者在促进国际贸易上是必不可少的(John Donaldson)9。
WTO/TBT协议要求各成员确保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批准和使用不会有“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障碍的效果或以之为出发点”10。
《TBT协定》充分尊重国际标准化机构相关指南和建议,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中央政府机构使用这些指南或建议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基础。
相关指南或建议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只有在不存在指南或建议,或者有充分理由认为国际标准化机构指南或建议无效,成员方才可自行制定合格评定程序。
各成员方在制定、采用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时应遵循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
鼓励各成员方接受其他成员方合格评定结果11。
8 构成标准秩序和规则重要约束的WTO/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收益和成本在不同国家分配不均衡。
多数发达国家是TRIPS协议的受益者,其中美国受益估计为每年190亿美元,而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将是受损者。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研究报告,世界银行2001年发布《2002年全球经济前景和发展中国家》研究报告。
9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主席约翰·唐那得逊(John Donaldson)在阐述标准和合格评定的关系时语。
《合格评定程序壁垒研究》《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第20卷第3期苏州科技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王平;苏州科技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徐银香
10 WTO/TBT协议第5条第1款第2句,第2条第2款对技术法规的规定。
11 WTO/TBT协议第6条第1款规定。
“各成员方应保证,只要可能,即接受其他成员方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只要它们确信这些程序与其自己的程序相比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
”第6条第3款规定:“鼓励各成员方应其他成员方的请求,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
成员方可要求此类协议满足第l款的标准,并在便利有关产品贸易的可能性方面使双方满意。
”
合格评定程序壁垒,指不遵守《TBT协议》规定,为限制进口,其程序不是满足标准和技术法规所必须。
欧盟国家最先意识到合格评定程序壁垒,也最早设置合格评定程序壁垒12。
欧盟制定了较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但合格评定还需要各成员国实行。
如在法国,采购通信、广播设备的程序复杂,获得认证时间长费用高;在德国进口该类设备,安全和电磁兼容要符合德国的VDE13标准,获得认证时间更长费用更高。
欧盟把自己还做不到的事强加给不发达国家,把目前还没有科学定论的东西用法律套住别人,是对不发达国家新的掠夺(王平徐银香)14。
合格评定程序壁垒有加重趋势。
自愿性措施,如 ISO9000、ISO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正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趋势。
合格评定程序已由市场影响力措施发展到市场准入措施。
很多国家规定只有具备生态标签产品方可进入本国市场15。
互相认可协议16使外国供应商轻易就能达到国内法规要求。
面对市场准入壁垒,互相认可协议是一种灵活的、具有吸引力的方法。
鉴于互相认可协议对贸易的影响,与关税协议相比他们常被当作一种让步交换。
主要发达国家,对外国法规、测试或认证的单边认可没起到作用。
GATT/WTO贸易政策审议表明,单边认可,是发展中国家资源有限所致,而不是经过深思熟虑,为确保竞争性并享受较低价格、较大产品选择的贸易政策。
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具体内容及其对贸易限制会受到国家政策目标影响,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相反,合格评定程序更服从于客观性的准则。
若想了解更详细的情况,请参看张明的博士毕业论文《WTO/TBT-SPS:理论、规则与预警机制研究》。
12在欧盟,认证主要有三种,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CE;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
其中,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认证标志,对产品的技术细节、安全性、卫生和环保等方面都作了要求,作者注。
13即德国电器工程师协会。
14《合格评定程序壁垒研究》《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第20卷第3期苏州科技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王平;苏州科技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徐银香
15欧盟 2002年5月 12日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是用来告知消费者该纺织品已由有关部门检测确为无有害物质的标记,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伤害,张明注。
16 MRAs,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