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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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根据我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搞好供电系统的综合规划,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力求电力电量平衡,达到降耗节能的目的,必须使供电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有统一要求,使从事电力工作的人员有一个行动准绳,特制订本规定。
2.我公司供电系统是在总经理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各使用单位按照供电要求和有关规定在设备科和配电室统一指导下做好工作。
3.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4. 此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管理的各个厂区。
二.工作责任范围
1.凡属生活设施(如宿舍、食堂等)的室内安装及用户外接户线(包括独立的设杆或横担等)的初建,由基建电工施工,但必须预先将施工方案及资料送配电室会审同意后实行。
2.凡属生产设施的动力线路和供电设施的初建,统一由配电室设计和施工。
3.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由各部门负责,但必须向配电室提出申请,例行审批手续。
4.基建竣工移交使用部门的一切电器设施,分别由各使用单位电工负责维护,并由配电室统一管理。
5.凡为节电用的电力设施,统一由配电室责成使用部门电工维护和管理。
6.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的计量器具,由配电室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更换和检测,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7.关于电力线路和设施的技术资料,统一由配电室编号存档。
8.电力线路和电器设备的维护范围分界线以接户线的总电盘为界,总开关以下属各使用单位电工负责,总开关以上和没有维护电工的单位一切维护工作由配电室电工负责,电度表的安装和管理由配电室负责。
三.管理工作规定
1.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一切电气设施必须按手续交给配电室,否则配电室不予管理供电。
2.凡是已移交给配电室的电气设施需要改动或拆除时,必须写申请报告单,由负责人签字,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故需要变更时,必须再进行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3.新建设施的电器或老设施的改装必须有和实物相符的图纸资料,转配电室存档。
4.为控制电路负荷,各单位在增设和迁动前应向配电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施工,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容、改动线路和配电盘。
5.外包工程单位在厂内施工需要外接电源时,由外包单位向配电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和办理手续后方可实行。
6.一切电力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按规定移交使用单位时,必须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配电室共同验收并办理移交。
四.停送电联系
1.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方法采用工作票,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送电。
2.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器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3.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人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
4.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测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5.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和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6.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五.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1.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配电室批准后方可架设。
2.临时线路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电气人员检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不必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工作完毕后立即由按装人员负责拆除。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六.照明的规定
1.使用照明装置应按照原设计规定,不得随意增大容量和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如要改进,应由主管人员修改设计批报后按照设计施工。
2.设立专责制以确保照明装置的完整清洁,使灯具充分发挥效能。
3.厂房照明指定专人按时停送,公共场所照明要有开关,要定单位、定人员,不得日夜照明。机床局部照明要做到人去灯灭。
4.照明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1)厂房照明按照原有计划配置灯具。
(2)宿舍走廊单个灯具不得超过60瓦。
(3)办公室、库房等不得超过100瓦。
(4)工具室制图、描图不得超过60瓦。
七.接地装置规定
1.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2.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3.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系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露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止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汽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器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8)临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4.下列金属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器设备的底座或外壳。(2)电器设备和其他相联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