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有关动物保护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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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有关动物保护的公约、条例以及资源共享互惠规则

调查报告

近年来,由于捕猎者为追求暴利,大肆捕杀野生动物,使部分野生动物陷于濒临灭绝的边缘,严重破坏了大自然生态平衡。由于对动物的不合理使用,直接导致生物资源的浪费。对动物生活的环境不够重视,而导致动物应激,进而导致肉质的下降,动物疫病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人类的健康。为此,部分国家已经设置了“贸易壁垒” ,严守动物产品进出口关。因此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合理使用动物资源,改善动物福利,已经提到了议程。部分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地区组织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联合国于1973 年公布了《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9 年公布《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1971 年在伊朗拉姆萨制定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也称拉姆萨公约);联合国于1992 年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提出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欧盟于1991 年制订了“有关活体动物在商业用途运输中的福利保护法规” (91/628/EEC 欧洲理事会令)的一般条款,随后又分别于1995、1997 和1998 年对这项法规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德国于2004 年4 月11 日对其《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目的是从人对动物作为同类的职责出发来保护其生命和生活质量,任何人不得对动物无正当理由的施加痛苦和损害。另外,美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如《非人类灵长类动物福利法》。其他还有一些地区性组织制定的相关法律,如《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保护公约》、《保护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环境公约》等。这表明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利用生物资源,协调人与动物关系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以下简要介绍一下几个主要的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原则和主旨。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年在巴西举行的全球高峰会议上,153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代表联合签署

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主要包含:

1、保育生物多样性;

2、永续利用其组成;

3、公平合理分享由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效益。

要求签约各国密切合作,交换信息、经验与技术,且利用全人类的智慧共同发展保育。特别是在其第

7 条(查明与检测)与第12 条(研究与培训)要求各缔约国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合作资料交换所”,以促进各

国生物多样性资料的收集、储存与对外交流,并提供有关履行公约的各种咨询. 。为此,许多亚洲国家包括中国大陆、日本、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新加坡等国纷纷成立“国家生物多样性中心” , 以加强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合作。迄今为止,已有176 个国家先后签署成为缔约国。缔约国大会要求各国应在1997 年12 月前递交第一次《生物多样性国家报告》。截至目前,已有112 个国家提出第一次国家报告,报告的内容重点在于评估各缔约国履行第6 条的措施。公约第6 条的重点是每个缔约国应做到下列事项:为保护

与永续生物多样性,制定国家策略、计划和政策。缔约国大会也要求各国应在2002 年前递交第二次国家报告,以检测各国履行公约所有条款的成效。2000 年5 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生物安全议定书》,规范各国对基因改造生物的发展、处理、运输、使用、转移和释放。

二.华盛顿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是一项国际性野生动物保育公约,主要

目的是保护野生动植物,避免其因国际贸易而导致的过渡开发使用。这是一个联合国公约,由联合国的环境委员会督导,是目前世界最大的国际保育协定之一。CITES是依据下列3件附录名录及进出口许可证系

统监控及管理国际贸易。

1、附录一物种:物种已经濒临绝种,必须受到完全的保护,禁止商业性国

际贸易的物种;

2、附录二物种:物种尚未濒临绝种,但在继续贸易下,可能会面临濒临绝种;

在CITES 许可证系统的管理下,可以进行商业性国际贸易的物种。

3、附录三物种:某一个国家为保护其国内的物种,该国特别寻求其他国家协助,以管制其贸易。

在特定情况下且有合格的许可证时,附录二的野外采集物种及附录一的人工繁殖物种皆可进行商业性贸易。

造成野生动植物濒临灭绝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栖息地的破坏、污染、外来种的影响、过渡开发使用(包括贸易)等。过渡开发使用不一定是造成野生物种面临威胁的唯一或主要原因,而栖息地的破坏常常是严重问题,但无论如何,过渡开发使用的确会威胁到野生物种的生存,而且经常是造成野生物种灭绝的关键因素。CITES 提供了一套管理系统,让许多国家能透过系统彼此合作来管理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降低国际贸易对野生物种生存的威胁。但CITES 并不反对贸易,华盛顿公约的所有附录物种中(约有30000 类的动植物),其中只有3%的动植物是受管制而不能进行商业交易的。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不具体涉及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但是,在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讨论的范围内,尤其是在协助缔约方和利害关系方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和惠益分享规定的方法的范围内,一般认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为管理濒危物种建立的许可证制度,可以在考虑制定国际原产地、来源地、法定来源地证书的可能性以及这种证书的影响时,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三.国际湿地公约拉姆萨公约的主要成因是从1960年起,欧洲国家的一些保育认识有感于湿地环境

急剧消失、破坏,导致水鸟日益减少,便着手开始推动各项措施,以保护湿地。经过一连串的国际或各国事务性会议,条文内容才渐渐形成,各国也慢慢达成共识。如1962年的MAR会议、1963年的第一届欧洲

水鸟保育会议、1965 年的国际水鸟与湿地调查局提出对湿地栖息地环境的保育建议、1966 年的第二届欧

洲水鸟保育会议、1967年完成《湿地公约》草案等。于1971 年2月2日,该公约最终签订于伊朗的小城——拉姆萨,其全名为《世界重要湿地公约——特别是水鸟栖息地》。但是公约真正发挥效力,一直到1975 年《拉姆萨公约》获得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认可接受起。依据公约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该公约之行政管理机关;公约秘书处为ICUN 所管理下的独立机构;基金则是依据联合国制定的范围,由各会员捐助,执行总部位于瑞士的格兰德。

拉姆萨公约全文多为建设性叙述,无特别制裁性条文,该条文是一项带有强烈道义责任的重要声明,立约的目的在于保护水鸟,避免其栖息地侵害丧失,其立约的原则与精神如下:

1 、认知人类和环境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2、认知湿地具有调节水量、净化水质、提供特有动植物栖息地,尤其是水鸟等基本生态功能;

3、确信湿地为经济、文化、科学及旅游等宝贵资源,湿地一旦消失便很难再次恢复;

4、希望避免现存及未来出现地湿地遭受伤害和消失;

5、认知水鸟因季节迁移会穿越不同国境,因而为全球共有资产;

6、盼望结合具有远见的国家政策与国际合作行动,来达成保育湿地及动物族群。

四.《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又称《波恩公约》,是全球专门为保护和管理迁徙物种而建立的政府

间国际公约。该公约要求成员国严格保护附录一的物种,并通过签订各类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来保护附录二的物种。

《公约》组织的背景:动物迁徙是全球现象,是指动物从一个区域向另一个区域的阶段性运动,常常具有周期性和预见性。许多栖息在陆地、海洋的动物都具有迁徙性,如羚羊、海豚、海龟、蝙蝠和许多种鸟类。迁徙是为了满足动物生物学上的需要,如寻找适宜的繁殖地点并喂养下一代,或寻找适宜地点作为

一年中其他时期的取食基地,有时动物的迁徙距离可达几千公里。迁徙对动物有利也有弊。在资源不适宜连续利用的地区,迁徙可以允许动物阶段性地利用资源。但动物在生物学上依赖迁徙途中发现的一些特殊地点和旅途的终点,因此,迁徙物种更容易受到多种威胁,包括繁殖地缩小,沿迁徙路线地过渡捕猎及食物基地的退化。迁徙物种比“本土自然资源”更能代表“共有的自然遗产” 。各国应分担“共有责任” ,共同保护其完整的生活过程。在1972 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上,许多国家认为有必要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跨国迁徙或在国家法定管辖区之间及海上迁徙的物种。基于这种认识,“波恩公约”于1997 年签订,并且1983 年11 月1 日开始生效。之后,其成员逐步扩大。截止到1996 年5 月1 日,已有成员国4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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