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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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元化
——吉尔兹 《地方性 知பைடு நூலகம்——事实与法律的 比较透彻》
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彻



一、法律、事实与地方性知识及在吉尔兹理论 中的由来 二、不同传统下的事实与法律 三、法律的多元化与趋同化
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彻

吉尔兹在《地方性法律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 较透视》一书中以人类学和法学的比较为依 托——是阐释学的方法将法学和人类学相勾连, 以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线索精辟地阐述了 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具有多元性和差异性的观 点。文章就haqq, dharma, adat 三个语词的 概念性分析,指出不同文化背景下对事实和法 律的关系的态度的不同,从而得出法律具有地 方差异性的观点。
(一)法律、事实与地方性知识


地方性知识并不仅仅是一种知识类型或知识体 系,而在更大的意义上是一种知识观念或对知 识的认识方式。 地方性知识表达了这样一种意义——由于知识 总是在特定的地域和文化情境中产生并得到辩 护的,那么我们对知识的考察与其关注其普遍 的准则,不如着眼于分析和重视形成知识的具 体情境,即如吉尔兹所讲的“把对所发生的事 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联想 联系在一起”。
法律多元化与趋同化

《地方性知识》一文的主题十分清晰,即依据 地方性知识认识法律;将“法律”和“人类学” 分解为不同学科,已通过具体的交叉而非混杂 的合成将他们勾连起来。
法律多元化与趋同化

世界是由多民族、多国家组成的,法律的多元 化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法律的多元而导致的 冲突如何解决?与地方性知识相对的普遍性知 识是否也导致了“普遍法”的产生?而当普遍 法与地方性法律相冲突时,又应如何解决呢?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我们是不是能从对地方 性知识的理解中得到解答呢?

这也就是吉尔兹对法律的新的比较研究的路 径——依据某种法律认识所特有的行为框架、 预设和成见来明确阐释另一种法律认识所特有 的行为框架、预设和成见的努力。这是从法律
法律多元化与趋同化

是地方性知识和法律是建设性的、构造性的以 及组织性的观念中引发的。但是这种阐释的方 法是否真的有效呢?如果法律真的日益趋异, 多元的法律成为多个各自为营的法律体系,这 种相互的阐释又如何可能呢?
(一)法律、事实与地方性知识



在《地方性知识》一文中的法律、事实与地方 性知识的界定。 法律 法律不仅是指我们现在意义上的法律, 而且是指一种规则,或者说是一种人们普遍认 可的习惯性做法。 事实 事实并不是通常所谓的纯自然的客 观事实,而是一种负载了经验复杂性的,人为 造成的法律事实,它会因时因地因民族而有所 不同。


吉尔兹引入三个具有深刻地方性观念的术语, 试图把握三个不同的道德世界的不同的法律认 识。 吉尔兹使用了很大的篇幅,论述这三个术语 haqq,dharma及adat中所凸显出来的观念为 核心的法律的存在,无非是要证明法律是地方 性知识,因而能在其地方传统和环境中获其存 在。
不同传统下的事实与法律
(二)在吉尔兹理论中的由来


经过阐释的意义也就不会是千篇一律和固定不 变的,而是千变万化的,由此种意义构成知识 当然也不会一种普遍性的知识,而是地方性知 识。 在文化相对主义的影响下,吉尔兹认为西方知 识系统与地方性知识同样,没有高下优劣之分, 因此采取一种“深层描述”的方法。
(二)在吉尔兹理论中的由来


所谓的法律认识,就是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 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像联系在一 起的复合体,以及隐含于对原则的形象化描述 中的事件叙述。 为了凸显非西方地区对事实与法律的观念之不 同,吉尔兹设定了他的讨论前提,即存在一种 一般意义的法律认识传统,实际上就是吉尔兹 本人所在的西方法律认识传统。

吉尔兹“关注具体的文化积淀, 潜心研究推 理的过程,钻研符号系统” ,是通过这些符 号和符号系统的功用,意义结构才得以形成、 沟通、设定、共享、修正和再生” 。也就是 说,吉尔兹试图通过对“语言”(即符号体系) 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术语的分析,来阐释地方性 知识之地方性的所在。
不同传统下的事实与法律
法律多元化与趋同化

通常我们理解的地方性知识是在特定情境下生 成并得到辩护的知识。但知识毕竟包含不为特 定情境所决定的确定的内容,也就说我们在强 调知识的地方性时,并非否弃知识的普遍有效。 因而,如果能在普遍性与地方性之间保持一种 平衡,或许才是最佳的状态。
法律多元化与趋同化

吉尔兹又进一步指出:“最终,我们所需要的 还远不止于地方性知识。我们需要一种将它的 各种变异形式转换成其彼此的评注的方法,亦 即以彼此的优长评释对方的短处的方法”。
不同传统下的事实与法律

两种法律体系对确定的方式有所不同,“传统 的伊斯兰法庭试图通过确立道德品格来确立事 实,并沉迷于证言,而印度的法庭却试图通过 划分道德类型来确定事实,并依赖于裁定”
不同传统下的事实与法律

在马来亚法律体系中,adat是“风俗”,是一 套用传统方式解决传统问题的传统规范,易因 受到外部力量的冲击而出现断裂,但是由于其 植根于当地的社会组织之中,适应于当地的环 境条件、又融入到了地方性的符号之中,从而 维持了自己的存在。
(二)在吉尔兹理论中的由来


吉尔兹将其研究方法定为文化人类学家的研 究方法,将文化视为一张由人自己编织的“意 指之网”,通过把行为置于更大的分类甄别意 指系统之内而促使其行为具有意义,从而将人 类学者的工作专注于意义诠释。 按照上述的方法,文化的研究“不是寻求规律 的经验科学”,而是“一门寻求意义的阐释学 科”。

“深层描述” 法 将自己置于他们之中, 把自我知识、感知和理解的过程与他人知识、 感知和理解的过程相勾连,使当地人认识到身 外的法律认识形式,并且使他们认识到自身法 律认识形式的确切性质;同时,也使人类学家 们不将自身的认识描述成当地人的认识,从而 使对当地的认识更符合其本来的面目。
(二)在吉尔兹理论中的由来
不同传统下的事实与法律


haqq,dharma及adat三大术语虽有各种不同 的含义,但均可表述为西方的“权利”观念 。 也就是说在一种可以通约的层面上来探讨其不 同的蕴含。 在伊斯兰法律体系中,haqq强调真实,始终 贯穿“应然”与“实然”的同一性观念。在伊 斯兰的法律传统中,事实与法律是相勾连的, 确定了一者就等于确定了另一者。在印度法律 体系中,事实与法律也是合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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