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我国的能动司法——从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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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 件的 审判有 何借鉴 作用 ?如 何保证 今后 类似 “ 超越 ” 司法公 正 ?笔者认 为 , 我 圈法治传统 薄弱 、 的 在 司法 权未独 立 的法治 建设初 级 阶段 , 其是历 史 上把刑 罚作 为体 现 统治 阶级 意 志 的“ 把子 ” 尤 和革 命 时期 镇压 手
段 的 法 律 意 识 影 响 下 . 阶 段 刑 事 领 域 中 更 应 淡 化 刑 法 的 政 治 观 念 、 化 规 范 意 识 , 体 现 司 法 克 制 主 义 的 现 强 以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为 主 , 动 司 法 在 极 少 数 情 况 下 以辅 助 姿 态 予 以 运 用 。 能 。
一
、
问题 的提 出 : 件 回放 案
今 年 2月 2 日 。 城 发 生 了震 惊 全 国 的 水 污 染 事 件 。 由 于 市 区 多 处 自来 水 取 水 口 的 水 源 被 污 染 , 接 0 盐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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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与 我 国 的 能 动 司 法
— —
从 盐城 “ 2・2 " 大 水 污 染 案 切 入 O特
李 辉
( 东大 学 法 学 院 , 东 济 南 2 0 0 ) 山 山 5 0 0
摘 要 : 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分 忻 , 院将 盐 城 “ 基 法 2・2 ” 大 水 污 染 案 判 定 为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在 . 稃 度 I反 映 了 能 动 O特 定 司法 的特 点 。我 国历 史上 缺 乏 认真 尊 重 规 则 的 司法 意 识 , 刑 罚简 单 地 理 解 为 统 治 阶级 意 忐 的 丁 具 和镇 压 手 段 。陶 此 , 法 将 在 治 建 没 的 初级 阶段 , 司法 克 制 主 义应 当 得 到 提倡 , 城 “ 2 ” 大 水 污 染 案 中 昕 体 现 f 米 的 司 法 能 动 , 能 极 少数 情 况 下 盐 2・ O 特 j { 只
罪刑 法的情 况 下 , 为反 对“ 罚 擅 断 主义 ” 保 障人 权 、 刑 , 实
现 一 般 正 义 和 社 会 安 全 而 确 立 的 近 代 刑 法 原 则 , 经 典 表 述 是 “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为 罪 ,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其 法 法 罚 ” 即 什 么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并 处 以 何 种 删 罚 必 须 事 先 由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 则 即 使 该 行 为 具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 否 性 , 不 能 对 其 定 罪 判 刑 。法 官 的 I 『裁 量 权 在 不 同 的 诉 讼 领 域 是 不 一 样 的 。不 同 于 民 法 中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也 'l tj
收 稿 日期 : 0 9 l — l 20 一 l 3
作 者 简 介 : 辉 (9 8 )女 , 东 大 学 法 学 院 0 李 17 . 山 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 7级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法 理 学 :
① 这 方 面 的报 道 很 多 . 中华 网 、 孤 网 、 华 网 、 凰 网 、 义 网 、 国法 律 信 息 网 、 新 华 【 报 》 《 方 周 末 》 《 国青 年 报 》 《 搜 新 风 正 中 《 _ l = 、南 、中 、 检
总 第 1 8期 0
21 0 0年 1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 fGa u l tt t f Po ii a ce c nd La o r aIo ns nsiu e o ltc IS in ea w
Ge r lNo.1 ne a 08
和公 序 良俗原 则指 导下 , 官对 规则 体系 的开放 性解 释 , 法 涉及对 人 的生命 、 法 刑 自由等 基本权 利 的剥夺 , 在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指 导 下 , 要 法 官 对 定 罪 量 刑 更 加 谨 慎 地 把 握 , 此 , 解 释 的 过 程 中 相 应 地 早 现 出 封 闭 性 特 需 冈 在 点 , 调对 规则 的严格 遵守 , 防止 司法任性 与专 横 。 强 以
才 能 谨慎 地 运 用 。
关 键 词 : 刑 法 定 原 则 ; 动 司 法 ; 法 能 动 主 义 ; 域 “ ・2 ” 件 罪 能 司 盐 2 0案
中 图分 类 号 : 6 2 DF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O 7 8 X( 0 0 0l0 5 - 7 1 O —7 8 2 t ) 0 90
8月 7日判决 的盐城 “ 2 ” 大水 污染 案件 ( 2・ O 特 以下 简称盐 城“ 2 ” 2・ 0 案件 ) 法 院 首次 以“ 放 危 险物质 , 投
罪 ” 违 规 排 放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当 事 人 处 以 刑 罚 , 改 以 往 对 同 类 型 案 件 责 任 人 处 以 “ 大 环 境 事 对 一 重 故 污 染 罪 ” 判 决 。此 案 中 , 院 不 遵 循 惯 例 , 用 量 刑 较 轻 的 罪 名 , 用 从 未 在 此 类 案 件 『应 用 过 的 量 刑 较 的 法 弃 使 { 】 重 的 罪 名 , 同案 不 同判 ” 起 全 国 热 议 。 从 判 决 结 果 来 看 , 果 法 院 以 往 对 同 类 型 案 件 的 判 决 符 合 罪 刑 法 “ 引 如 定 原 则 , 么 盐 城 “ 2 ” 件 在 罪 名 上 为 何 作 出 改 变 ? 这 是 否 违 背 J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如 果 不 是 , 由 何 在 ? 那 2・ O 案 7 理 进 而 , 院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 越 ” 行 法 定 原 则 ? 如 何 界 定 超 越 限 度 ? 准 来 监 督 ? 此 案 对 以 后 环 境 污 染 法 超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