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锦涛律师状告腾讯公司侵犯其姓名权 报道 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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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锦涛律师状告腾讯公司侵犯其姓名权

——中国首例网络侵犯真实姓名权案案件介绍:

雷锦涛是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为了管理和沟通的方便,要求律所所有人员在“盈科律师(武汉)”的QQ群中将各自的QQ昵称改为真实姓名。

雷锦涛的QQ号码为402875268,这个号码雷锦涛律师已经使用了7年。2012年6月1日,雷锦涛在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30楼拟将雷锦涛的QQ昵称“雷律师”改为雷锦涛的真实姓名“雷锦涛”,但是,经过多次操作,雷锦涛输入自己的姓名“雷锦涛”时均被腾讯公司以“字段【昵称】含有敏感词汇,请您重新输入”为由拒绝。

雷锦涛律师认为,自己自出生起就叫“雷锦涛”,自己依法享有姓名权,享有使用姓名和禁止他人干涉自己使用姓名的权利。腾讯公司是一家令人尊敬的公司,其运营的QQ即时通讯软件给大家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腾讯公司的这种妨碍雷锦涛完全合法的使用自己姓名的行为是明显侵犯雷锦涛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尊重权利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为保护其姓名权不受侵害,雷锦涛于2012年6月5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对原告姓名权的妨碍并赔礼道歉;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龚国强法官表示,因为本案非常新颖,法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在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雷锦涛律师认为:权利不是坐着、等着能得来的,必须跑着、跳着才能得到。若我们的社会每个人都能够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就是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了力量。

雷锦涛律师在递交诉状时说:“在法治社会的中国,国家主席的名字是‘胡锦涛’,我自出生起就叫‘雷锦涛’,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拥有在网络上表明自己叫‘雷锦涛’的权利!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背景知识:

1、关于姓名权

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还包括笔名、艺名等等。

2、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3、救济途径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4、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5、姓名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赔偿损失;(八) 支

付违约金;(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

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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