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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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内涵
概念:知识产权是一种由于智力成果引起的权利,权利人依法对智力成果享有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智力成果指的是人类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内通过脑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并可以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劳动成果。
内涵:
第一大类:著作权(版权)及邻接权
第二大类:工业产权:
专利权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商标专用权
企业名称权
地理标志权
第三大类:工业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注意:专利权、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均非自动产生。
2、商业秘密权
(1)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注意在TRIPS中,商业秘密被称之为“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2)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信息性:指的是商业秘密本身必须是一条商业信息;
实用性:指的是该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即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并可以在实践中应用的方案,而不是大概的原理或者抽象的概念;
价值性:指的是该信息的存在会使权利人在竞争中处于一定的领先地位。
非公开性:指的是该信息是公众不能利用合法手段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保密性:指的是权利人对该信息必须采取过合理的保密措施。
(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
Ⅰ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Ⅱ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Ⅲ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指通过法定或者约定方式对商业秘密赋有保密义务的人)
(4)举证中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原则
即只要原告同时证明以下两点,被告必须证明其所使用的商业信息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1、被告所使用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2、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该商业秘密的条件。
注意:商业秘密权为自动产生,并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
3、地理标志权
保护对象: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
(1)地理标志
某些商品的原产地的地名,这些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益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产地有关联。
区别标志-区别对象:同种商品的原产地。(将某个地区出产的某种商品与其他地区出产的同种商品区别开来)
(2)地理标志权为自动产生,并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部分专利法
1、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注意:方法、无确定形状的产品、饮料、食品、药品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第5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防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第25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述第四款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授予专利权。
3、合作、委托开发中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1)归属: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开发方或者开发各方。
(2)其他规定
委托开发:⑴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有优先受让权;
⑵开发方获得专利权后,委托方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4、职务发明创造
第一类: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大类发明人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22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6、专利权人的权利
独占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其中:独占实施权的内涵(注意只要求掌握第三部法的规定)
第一类:发明方法专利
1、使用(该方法);
2、对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销售、进口、许诺销售。
第二类:发明或实用新型产品专利
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许诺销售;
第三类:外观设计产品专利
制造、销售、进口。
7、优先权(优先权期限)
一个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又在法定的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上述权利叫做优先权;上述的法定期限叫做优先权期限;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叫做优先权日。
8、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实际判断时:
概念1:发明和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限定专利保护范围;
概念2:所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必须覆盖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能认为其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所述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如果少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能认为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9、专利权的限制
①63条规定-不视为侵权;②14条规定-计划许可;③第六章-强制许可.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最后一句话--仍然侵权,只是如果能够证明合法来源,可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部分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