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入差距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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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入差距的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发家致富,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然而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还有更多的人还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

我国收入分配的结果同世界各国一样也存在着差距。

但必须承认,伴随我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改革开放,我国已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贫富差距扩大现象严重、收入差距超过国际警戒线的国家。

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是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距或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标。

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攀升,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正常水平。

这说明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已经变成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收入差距的大致体现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两方面。

改革开放后,城市人口数量大幅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

人多创造的经济价值自然就高。

如果把农村居民收入被高估的水分挤掉,把城镇居民享有的各种隐性福利和优惠折算成收入,那么,城乡居民事实上的收入差距在6倍左右。

难怪有人说中国的“城市像欧洲,农村象非洲”。

城市的发展水平相对农村高出许多,可是在城市内部也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

古语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职业不分高低贵贱,这句话在现如今却并不适用。

不同的职业之间收入差距悬殊,我国企业中的管理层和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达15倍,高的甚至达到30多倍。

改革开放以来,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1978年,人均财政收入东部分别是中西部的1.42和2.66倍;2003年为2.04和1.93倍。

据有关专家估算,1988年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大约占全国收入差距的7.5%,而到了1995年已上升到9.3%。

地区收入差距对我国收入差距的贡献为18.15%。

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一、价值规律的作用。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凡是存在市场经济的地方,就有价值规律存在并发挥作用。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按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是评价一行业内的众多生产经营者优劣的社会标准和尺度,又是催促着商品生产经营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无声命令和无情的鞭子。

在生产同种商品的众多生产经营者中,符合这个标准者可以获得正常利润;低于这个标准者,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发财致富;而达不到这个标准者则不能获得正常利润甚至要亏损或破产,变成失业者和贫困者。

这就是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的作用。

经过30年的市场化推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为体制目标的改革进程,已进入由数量建设为主,即以拓宽市场机制作用空间为主,转变为以质量建设为主,即以提升市场化竞争的公平与有效性为主。

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生产和流通领域,而且表现在城乡关系和地区关系上,凡是有市场经济活动的地方都显示出来。

以家用电器行业为例,20多年前哪一种产品都有众多生产经营者,每个省、每个大城市都有企业生产家用电器产品,而今还有几家电视机厂、冰箱厂、洗衣机厂只是少数几家尚存并发财致富了,而多数都关门歇业了,并由此造成大批失业者和贫困者。

因此,我国的收入差距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

二、按劳分配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实行按劳分配,以劳动作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尺度,等量劳动等量产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者则不得食,这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从未有过的平等。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按劳分配还不是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还没有做到按需取得消费品那种事实上的平等。

也就是说,按劳分配在形式上是平等,但在事实上又是不平等
的。

因为按劳分配中通行的也是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交换双方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以同一尺度去对待事实上不同的个人。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按劳分配中所通行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所以,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又是不平等的。

马克思把它看成是一种“弊病”,并认为这种“弊病”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按劳分配的“局限性”是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我们必须找出有效对策来解决现阶段存在的收入差距问题。

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近年来所实施的各项改革的核心。

政府要对收入差距作出正确分析,并有针对性地实施调节政策。

概而言之,应鼓励的收入差异还需要有所鼓励;正当的收入差异应尽量容忍;不规范的收入差异要调控抑制;不正当的收入差异则应大力消除。

只有这样,才能得民心、顺民意,做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实现社会公平,一是初次分配就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

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必然是以效率为基础的公平,是有效率的公平,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共贫”。

我们既反对“初次分配只讲效率、再分配只讲公平”的观点,也反对以牺牲效率换来公平或放弃公平换取效率的做法。

在初次分配中,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按劳分配即“等量劳动交换”,就是指的初次分配,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造成过分悬殊、两极分化。

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但要恰当地抑制非劳动收入的消级作用,防止两极分化。

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社会的各种利益主体都能够在制度约束与市场竞争下各得其所。

二是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努力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分享和共同富裕。

推进政府体制改革,避免行政权力转化成不平等收入。

针对各种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对收入分配制度的冲击,政府只有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职能转变,从配置资源的各个领域退出,才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行政权力转化为不平等收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除行政垄断,避免垄断利润转化为不平等收入。

针对行政垄断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政府只有不断消除对非自然垄断性行业的行政垄断,引入竞争,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才可以消除垄断利润,使所有人处在相同的收入分配起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促进机会均等,避免机会不平等带来收入不平等。

要想改变机会不均等带来的人们收入的不平等,仅仅依靠没有得到公平对待的人们进行呼吁,或者期待机会拥有者主动放弃一些不平等的机会是不现实的,政府必须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各项制度的完善,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这也正是政府的职能所在。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既有合理合法的因素,又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素。

对合理合法因素引起的过大收入差距我们要允许和容忍,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素引起的过大收入差距我们要调节、抑制和消除。

只要我们坚持以发展基础,以改革为动力,以政府为主体,以制度为保证,就一定能将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实现公平的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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