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涉高利贷犯罪定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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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第29卷第3期

£洛么名学隧学报

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Jun.,2019

Vol.29No.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涉高利贷犯罪

定性问题研究

舒铭,施肿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540)

摘要:探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涉高利贷犯罪定性问题,一方面,要解决高利贷行为的定性问题,通过对高利贷债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厘清高利贷行为单独定罪的范围,将不适宜入

罪的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从中剥离,以期实现保障合法民间借贷机制的运行和打击黑恶势力高利贷犯罪的双重目的;另一方面,在划定了高利贷行为入罪范围的基础上,分析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定性问题,合理划定普通行为、“软暴力”行为和“硬暴力”行为三者的界限,为司法实践中黑恶势力高利贷犯罪的定性问题提供可以参照的标准。

关键词:扫黑除恶;高利贷行为;硬暴力;软暴力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6-7039(2019)03-0054-(12)

DOI:10.13643/ki.issn2096-7039.2019.03.006

黑恶势力犯罪作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毒瘤”,其初期往往靠暴力起家,以抢劫、绑架、“看场子”(提供非法保护)、收取保护费、代人讨债、敲诈勒索等方式完成原始积累,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又通过实施非暴力犯罪,例如通过金融犯罪、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走私等方式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⑴笔者在对涉黑恶案件进行梳理时,发现此类案件中往往伴随着“开设赌场”“高利贷”等情形,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之“罪犯管钦志不予假释案”中罪犯管钦志“在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发放高利贷等”,在依法查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典型案例之“贵州安顺市经开区王庄村原主任张运红案”中“张运红在非法当选村主任前就利用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行为。然而,在这些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中,即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得以定罪,其中的高利贷行为却甚少被单独认定为犯罪,而且此类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高利贷行为是否等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黑恶势力犯罪中的高利贷行为的性质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本文拟从实证研究出发,分析黑恶势力犯罪中高利贷行为及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务工作划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收稿日期:2019-04-15责任编辑:陈汇

作者简介:舒铭(1994—),女,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理论;

施掰(1981—),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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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高利贷 犯罪行为的实证研究

本文通过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刑 事案件”为案件类型,分别以“高利贷” “黑社

会”和“高利贷” “恶势力”作为关键词,收集 裁判文书最终落款时间在2017年1月]日至2018年

11月17日之间的案件,共搜索到55份黑恶势力 犯罪中与高利贷行为有关的裁判文书。其中31

件案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24件案件为 恶势力团伙犯罪,3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件中又有17件涉及非法催债的情形,24件恶势 力团伙犯罪案件中则有23件涉及非法催债的情 形(见图1 )。下文将从典型案例入手,归纳

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高利贷犯罪的特点 并探究其犯罪原因。

图1黑恶势力犯罪中涉高利贷行为案件统计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高利贷犯罪 的特点归纳1.涉高利贷行为与黑恶势力犯罪日趋结合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其中明确指

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是国家

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之一,“聊城辱母案”中

的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 些黑恶势力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必须坚

决予以打击。

例如,在“王明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等案”①中,王明才系以王某2为首

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的成员,该组织 通过暴力、威胁或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替人 收债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在“夏智辉等人

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案”②中,以夏智辉为

首,纠集汤自豪、何移飞等其他社会人员形成 一股恶势力团伙,长期在株洲市荷塘区、芦淞 区等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2.涉高利贷行为与赌博犯罪明显合流在收集的55件涉高利贷案件中共有34件案

件涉及赌博犯罪,赌博犯罪因其高收益而存在 巨大的非法获利空间,而这一高收益主要体现 为行为人在组织赌博犯罪活动时向他人提供高

利贷。例如,在“冯志针、冯漫俐等故意伤害

①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1972刑初2473号。

②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湘02刑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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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开设赌场罪等案”①中,冯志针提供赌场,刘德君等人在赌场内放贷,冯某1因在该赌场内赌博及向刘德君等人借钱而欠债,刘德君等人作为该犯罪组织的成员,负责向冯某1追收赌博产生的高利贷。

3.涉高利贷行为中的暴力讨债方式多样

与高利贷行为紧密相连的行为便是催讨债务的行为,一旦债务人无法到期偿还债务,高利贷债权人必然会穷尽办法索要债款。当这种催讨债务的行为与黑恶势力相结合,就表现为暴力催债的行为模式,而这一模式中“硬暴力”“软暴力”行为兼具,且“软暴力”行为明显增多。

例如,在“张明等寻衅滋事案”②中,以仇某某、张明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多次恐吓他人。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仇某某因与任某甲存在高利贷债务纠纷,便纠集夏祥贵、张明等人采取堵门、拉横幅、喇叭喊话、在墙上喷字等方式多次到任某甲前妻陈某某经营的美容店和任某甲父亲家中讨要高利贷,严重影响了任某甲家人的正常生活及陈某某美容店的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在“孙发兵、何某某非法拘禁案”③中,孙发兵、何某某等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采取拘禁、堵门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同时多次采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高利贷犯罪的原因揭示

高利贷行为并不必然与黑恶势力犯罪相联系,但在当前扫黑除恶的背景下,二者的结合也并非偶然现象,其背后蕴含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为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

高利贷中放贷人向借贷人收取的利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故有学者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掠夺性的借贷行为。⑶借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资本逐利性”时所引用邓宁格的这句话—

—“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得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4,o同理,黑恶势力也会穷尽手段借助高利贷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

2.为抵御债务无法收回的风险

高利贷往往收益极高,但其背后隐藏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一风险既包括借贷人因还不起债务而被非法催债的风险,也包括放贷人收不回债务的风险。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来看,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以内则该利息属于法定债务,此种债务受法律保护故借贷人必须返还。那么针对年利率处于24%~36%的自然债务和年利率高于36%的非法债务而言,因为这些债务都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所以放贷人收回债务就存在较大风险。对于部分想要收回债务的放贷人而言,他们只能求助于催收公司或者黑恶势力,暴力介入债务催收行为正是高利贷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的结果。151

3.为维系黑恶势力的生存发展

一方面,黑恶势力借助高利贷可以为自身运作提供重要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学界

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粤01刑终343号。

②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1426刑初88号。

③河北省井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121刑初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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