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制度》、《湖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域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按国家技术标准建成油路或水泥路的乡道、村道和未列入国家统一养护的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
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养和
恢复行为。养护范围包括路基、路肩、路面、涵洞、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
乡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
程两大部分。日常养护是指路基、路肩、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排水、除杂、绿化管护等经常性的保养工作;养护工程是指路面小修保
养、中修、大修和对洪水、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
第四条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
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指路牌、安全设施、养护设施和绿化林木等。
第五条乡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支持乡村公路
养护管理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乡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市管、乡道镇管、村道村管”的管养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中县道
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
路中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公路中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
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乡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实施路面养护工程,指导、监督各镇做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监督、检查、考核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养护市场管理,组织县道、指导乡道和村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按照“建
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部门监督检查”的机制运行。
第十一条市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来源:
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各区、镇、处、场自筹资金。镇、处、场按年度财政转移支付民办交通费的80%筹资。管理区以镇处场每公里当年平均筹资额为基数,按境内乡道和村道里程筹资。
镇、村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转让公路林权的收益。
企业或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以及其他方式筹措的乡
村公路养护资金。
鼓励镇村通过转让乡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林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上述、、项由市财政建立专户
统一管理;、项由镇、村专项用于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年初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以镇
为单位编制养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养护进度拨款。当年未使用完的养护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单位利用乡村
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直接从事乡村公路养护
工程的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市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县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市交
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乡村公路管养机构
具体负责。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镇人民政